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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 资源ID:10391683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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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及成本监审程序,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其所属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第四条 定价成本监审程序和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交定价成本监审申请和相关资料;(二)价格成本调查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遴选公告,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公开择优遴选;(三)由监察、发改、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等部门组成的遴选小组从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票决选定实力强、信誉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四)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根据遴选小组的票决结果,委托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进行核算;(五)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作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结果,报由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住建、审计、财政、房产等部门进行审核后,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领导小组审定。前款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列入开发企业建设管理费,不另行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五)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含0.5%的准入管理费);(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核算以一个住宅小区或一幢住宅楼为核算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定价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总定价成本(元)/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规划图、施工图等复印件;(二)建筑安装工程概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三)银行贷款合同、协议复印件;(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上报的成本资料初审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因监审建设项目较多或工作量大的,监审时间可适当顺延。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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