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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案例.docx

    • 资源ID:10646203       资源大小:69.32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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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案例.docx

    2、甲有一电脑,借用给乙使用,乙将电脑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后丁不慎将电脑丢失,被戊捡到,小偷庚自戊处偷走电脑并将电脑卖给己。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 ) 。 【解析】 ( 1 )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电脑的所有权; ( 2 )丁基于赠与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 3 )遗失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戊应该将电脑返还给权利人丁。3 、 2007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1 )假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因轻微过失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 ( 1 )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只是轻微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 假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 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 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 5000 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 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甲是否能够拒绝支付该酬金?并说明理由 。 ( 2)甲不能拒绝支付该酬金。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本案中,甲已经发出悬赏广告,乙有权要求其支付酬金。( 3 )假设甲并未张贴任何悬赏启事,乙寻找到甲,主动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等320 元, 乙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 3)乙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本案中,乙为寻找失主支付的电话费、车费等均属于必要费用。( 4 )假定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 3 年后得知此事,能否请求丁返 还?并说明理由4)甲可以请求丁返还。根据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甲只要在得知丁后及时( 2 年内)要求丁返还即可。【案例 2 】王律师接待了若干当事人的咨询,具体情况如下:(1) 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A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B,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但在随后的一个月内,房屋行情看涨,于是 A 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 B 将 A 告上法庭,要求 A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A 则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 1 ) A 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1 ) A 的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 C 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 D ,约定待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D 担心C 在所有权转移前将房屋再行出卖,于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期间, C 果然将房屋卖给了 E 。 ( 2 ) E 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2 ) E 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 D 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 C 再将房屋处分给E 的, E 不能取得所有权。( 3 ) F 和 G 之间就某一栋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 按照产权登记的记载该房屋登记在F 的名下,但 G 向法院提起了产权确认之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应当归属于 G ,法院判决生效之后, G 与 H 就该栋房屋的转让达成了协议。 ( 3 ) G 和 H 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 ) G 和 H 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根据规定,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该房屋归 G 所有, G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G 处分自己所有物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4 ) I 公司购买了一台轿车,登记在公司经理J 的名下, J 擅自将该车转让给不知情的 K , I 公司知道这一情况后,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K 返还该车。 ( 4) I 公司能否要求K 返还该车?说明理由。( 4 ) I 无权要求 K 返还该车。根据规定,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 为保护交易安全, 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本案中,轿车登记在 J 的名下,不知情的 K 相信该登记公示的权利状态而从事交易,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6 ) P 将自己的两头黄牛卖给了 Q 肉联加工厂,口头约定,由 Q 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斤 2 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归 Q 外,再由 P 向 Q 支付 7 元宰杀费,在宰杀过程中,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 克, P 得知后,向 Q 索要该牛黄。 ( 6 ) P 是否有权向 Q 索要该牛黄?说明理由( 6 ) P 有权索要该牛黄。根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本案中, Q 只是受托宰杀该牛,牛的所有权仍然属于 P ,工人发现的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P 所有,因此P 有权要求返还该牛黄。精品资料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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