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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的法律效力再探.doc

    • 资源ID:1082040       资源大小:20.5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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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的法律效力再探.doc

    摘要: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的满足是要约有效成立的保证,而要约的法律效力的产生是有赖于它的。要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要约的拘束力,它是指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的要约,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要约对要约人课加的约束性义务和赋予的撤销权利;另者,要约对受要约人赋予的承诺权.而要约的拘束力指的是要约生效后给当事人带来的、要求必须为或者不为什么的约束性义务。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要约的法律效力,认为,第一,要约生效时间揭示了要约从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要约生效之“到达主义”原则,有必要稍加调整,应采行"到达主义"与"了解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要约的存续期间,又称承诺期间,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受要约人可以为承诺的期间。其长短因要约人是否在要约中规定而有所差异;第三,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因遭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拒绝要约”、“期间届满”、“实质性变更要约”和“撤销要约”四种使要约失效的情形,文章认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标的物灭失或非法性之干涉等均可使要约失效。关键词:要约 意思表示 要约的法律效力On The Study of The Legal Effect of An OfferLin Wenjie Director:Huang Tong(College of Law, Political Science and Economics,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An offer,which is not juristic act ,is a kind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tent . The need for an offer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valid offer ,while, on which the legal effect of an offer depends.The legal effect of an offer is different from its binding force,which refers to an offer that the offeree receives and then enteres into force,moreover,both of the two parties take charge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it, that is an offer requires the offeror undertake his duty ,meanwhile gives him the right of the revocation of an offer;on the other hand,an offer offers the offeree the right of making an acceptance.And yet the binding force of an offer means that after an offer takes effect, the offeror or the offeree is provided with the duty that he must do or not do certain things.This paper explors the legal effect from three aspects:Firstly, the time of an offer enterring into force,which tells us when the offer starts to take the legal effect.In contract law, there is a principle that an offer enters into forc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This paper considers it necessary to change it and suggests that our country adopts the two principles of “reached”and “understand”.Secondly,the time of an offer that how long it keeps its validity,which is also named the time of making an acceptance,it means that after the offeree reaches an offer and enters it into force,the offeree could make an promise before it lapses.And the lasting time is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which depends on whether the offeror formulates the time in the offer or not,it will be different.Thirdly,the nullication of an offer,is that,because an offer meets certain legal action,and then loses its legal effect For the contract law in China, “rejection”, “lapse”, “substantial alteration of an offer” and “revocation”,these four situations could make an offer lose its legal effect.This paper thinks that an offer also could lose its legal effect in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the death of either parties,the losing of capacity of activity,the destruction of subject matter, or interventing illegally,and so the forth.Key Words:offer the declaration of the intent the legal effect of an offer1999年,我国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此前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对要约与承诺制度作出任何规定,这在不少情况下使得合同成立与否难以判断,有可能把原本已成立的合同认定为不成立。而现行合同法此一条款规定,恰恰是对该疏漏的填实,因而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但作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或步骤),“要约-承诺”规则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对要约及承诺的理论探讨就此结束,相反,如果我们着眼于将来的立法趋向和该制度自身的立法完善,就应该对该部分的理论争议有必要的新认识。限于篇幅和个人学识,下文拟对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其涵括的要约的生效、要约的存续期间和要约的失效等三者作一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一、要约的认识。谢谢你看完全篇文本,希望所编写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你有好的想法和见解可以编辑文档添加上去。定义一个概念的通常目的是为了保证对整个科目的解释概览一看便知,1所以,界定要约概念是分析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前奏。在对要约的概念进行认识前,考察合同的定义是必要的工作。两大法系在合同概念的认识上有所区别,合同,大陆法系通说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英美法系则将之定义为“许诺”或“允诺”(promise)。因此,在“合意说”的定位下,要约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2英美法系没有意思表示的概念,与合同的“许诺”定义相一致,要约一般也被视为或被定义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典型者,如学者P·S·阿蒂亚在合同法导论一书中,对要约的说明中称,“要约实际上是指允诺者作出的,假定被要约人接受要约并支付或允诺支付要约的价款,其将去做或放弃做某事的允诺”3,此即为:要约之“允诺说”。但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关于要约的“意思表示说”和“允诺说”的分殊并不是绝对的。在大陆法系,有“要约是一种允诺”4的说法;而在英美法系,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4条规定,“要约是对即时进行交易的愿望的表达。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地位的人相信,他或她只要对该要约表示同意,即接受该要约,就可以进行交易”,更有“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就特定事项签订合同、并且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5而这与大陆法系关于要约的“意思表示说”是一致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两大法系各取所长,相互借鉴,更多的是趋于一定的融合。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6条规定“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具体内容,将此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联合国货物国际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作为示范法)第2.2条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机构成要约”;欧洲合同法原则(1998)第2:201条第1项规定,“一项建议意欲在对方承诺后即形成合同,并且含有相当确定的条款以形成合同,即构成要约”,凡此种种,均是这一“融合”的的具体表现与说明。“ 要谦虚,要坚持到底。 ” 这不是哪位伟人的话吧?在作文中好几次你杜撰了比较切合文意的 “ 名言 ” ,这两个 “ 要 ” 是你对自己的要求自己了。确实,聪明的你努力之后总有丰厚的收获,但之后你便又会回到原地。进入初三,希望你 “ 坚持 ”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而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把要约定义为“要约人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为之意思表示”,6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大多认为,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或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7 上述三个定义并无优劣之分,仅是繁简之别。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要约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何谓“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或行为。具体到“要约”,笔者以为,要约的意思是为了实现要约人所追求的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要约的表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外在表达,此即为“意思与表示”的结合,或者说两者的相吻合,而造成“要约”这一意思表示。你喜欢 “ 细节或者小节,往往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格 ” 。 所以,你性格开朗、活泼可爱,用乐观感染着周围的同学;你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学习自觉,尽量做到让家长老师宽心。各科成绩不太拔尖,但平衡。如此可爱的学生,老师希望你能坚定信心,有迎难而上的勇气,争取学习成绩有大的突破。综上,笔者赞同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理由如下: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 ” 。所以,你性格开朗、活泼可爱,用乐观感染着周围的同学;你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学习自觉,尽量做到让家长老师宽心。各科成绩不太拔尖,但平衡。如此可爱的学生,老师希望你能坚定信心,有迎难而上的勇气,争取学习成绩有大的突破。首先,要约较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前文已分析了意思表示,结合要约本身,笔者认为,要约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较为吻合。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均为德国法上的公因式概念,二者是有所区别的。在很多情况下,法律行为必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使当事人所预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和消灭,而单独意思表示,并不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此其一;如果意思表示非法,非但不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且还会产生与行为人主观愿望相反的后果,此其二;意思表示可以是非法的,或不真实的,但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的,非法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8其次,要约仅仅是一个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如果我们着眼于“成立合同”这一私法上的效果,就不难发现,要约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的效力。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发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而要约如果没有得到承诺,不能产生法律行为(合同)之双向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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