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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委党务公开实行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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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委党务公开实行方案.doc

    -范文最新推荐- 区委党务公开实行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加强党务公开暨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根据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在全区开展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服务群众为目的,以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操作为核心,以加强党务公开为契机,统筹推进其他公开,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省会城市中心城区提供坚实保障。(二)基本原则。一是服务发展原则。围绕城管执法中心工作大局,提高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调动全局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和监督党务及各项事务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快速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注重实效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真实、全面、及时公开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立反馈和沟通机制,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是统筹推进原则。在不断完善深入党务公开的基础上,推进其他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四是积极稳妥原则。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有序展开。要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丰富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建立长效机制。(三)主要目标。通过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机制,使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落实,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满意度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加强。二、活动安排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总体上分动员部署、全面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中旬前)。组织学习中共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全区开展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意见和区委副书记国承彦同志的讲话及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研究制定我局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传达全区加强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对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必要性的、紧迫性的认识。第二阶段:全面实施(5月中旬至10月底)。围绕公开目录、确定方式、建立制度、整改反馈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做好各项工作。一是根据上级党委制定所属党组织的公开目录,按照公开程序实施公开。二是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便捷、实用的公开方式实施公开。三是建立健全例行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保障各类公开工作规范运作。四是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对公开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整改情况。通过开展活动,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取得实效。三、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开展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活动开展。(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局成立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完善公开载体、公开制度和公开档案,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二)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营造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良好氛围。(三)加强督促检查。局党务公开暨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公开工作与促进城管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以公开工作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公开活动任务落到实处。 今年,街道辖区内正在进行大面积的棚户区改造和新型社区建设,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要求我们抓住机遇,开阔视野,开拓创业富民的新途径,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创新思维和努力方向:1、加强自身新形势下的政策学习,加强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环境的研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工作目标,力求与时俱进。2、广泛吸取兄弟街道,区域建设和发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区域特点,以楼宇经济为龙头,提出自己的发展目标,在创业富民的道路上健康前行。3、为迎接创业型城市绩效考核,使社会人民安居乐业,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保证和加大创业资金的投入,使我街道的创业富民落在实处。4、加大创业富民基地的打造力度,争取创市级创业基地。年将投入3050万元对湘雅路全街的创业环境、创业氛围进行进一步统计。加大对毕业大学生、失业职工、待业青年等人员的创业知识培训力度,开展34期创业知识培训活动。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创业富民的相关政策进行大肆宣传,达到家喻户晓的效果。街道的工作虽然有困难,较复杂,但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让社区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大步向前,让社区的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祥和。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省市委和区委及政府的领导下,我街道的创业富民工作一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一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房地产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行为。要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鼓励外来有实力和良好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清出制度,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晋级、降级的审批条件。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审批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用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市规划部门审批。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程序。房地产企业申请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否则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35,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和相同的比例执行资本金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备案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监制并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订立合同前,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向购房人明示,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五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六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展销活动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市建设、工商、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一加强房地产转让管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办理完房产转移登记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二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自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地产涉及的权属问题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登记人出具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抵押当事人未申请抵押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三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市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三、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一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对外出租。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活动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当事人合法证件。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出租。若出租共有房屋或已抵押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三租赁房屋经登记备案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可作为场所合法的凭证;若用于居住,其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凭证之一。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所有未办理房屋租赁证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租赁登记手续。对未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的当事人,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工商、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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