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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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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doc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厦门市)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200)厦地合(同安通)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各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 受让人: 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与他人共用土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分摊的土地面积暂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分摊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分摊道路及公共设施土地面积 平方米。今后实测面积与本合同分摊的土地面积若不一致,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认。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土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分摊道路及公共设施土地面积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本合同附图。 第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委托第三方建设,并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总建筑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自用)。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受让人确认:从 200年月日起,第三方按该土地现状交付受让人管理使用。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工业:200年月日起至 205年月日止(50年)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楼面价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今后根据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时间一次性向出让方支付上述土地出让金。 付款时间: 年 月日前。 第十条如受让人用外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按付款之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其他有关土地税费。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方在受让宗地内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接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的管理: 进入同安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安工业集中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厦环监200537号)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今后如有调整,应符合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规定的产业导向和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对受让方在受让宗地内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受让方未经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擅自超范围生产经营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责成受让方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提请出让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第三方协助受让人统一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用地红线坐标,放样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并同意政府为厂房增设的供电分支箱等公共设施占用该受让宗地。 第十六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6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醛土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申请,取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及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的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醛土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出租、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实现抵押权处置)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应满足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2)受让人应就该转让或出租提前三十日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批准;否则,受让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等处分行为。 (3)若受让人拟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有权按折旧后的成本价优先收购,折旧后的成本价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50-已使用年期)/50计算。 (4)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同意受让人转让并明确不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受让人应按交易发生时厦门市有关规定向出让人补足土地出让金,并向同安区政府补交建筑财政贴价(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收),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实现抵押权处置转移土地使用权,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土地房屋权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天的,第三方有权提请出让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第三方并有权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第三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第三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第三方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万分之五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第三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天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并有权要求第三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执二份、受让人一份、第三方一份、同安区政府一份。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条本合同于200年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签订。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项目涉及工业厂房装修、投产时间、产值、税收等事宜,由受让方与第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宗地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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