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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11752596       资源大小:69.5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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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洗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发布 2021-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洗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1.1 抽样型号或规格、地点抽样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流通领域,流通领域在从事儿童洗护用品的销售单位,包括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小商铺等销售点随机抽取样品。儿童洗护用品包括:儿童沐浴剂、儿童洗发露、儿童护发素、儿童护肤膏霜、儿童护肤乳液等。抽取样品须为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抽样方法:在销售单位经营现场(包括货架和仓库)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产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原则上以向销售单位购买为主,需要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用样品由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被抽查销售单位。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儿童沐浴剂、儿童洗发露、儿童护发素:检验样品不少于2瓶,总量不少于300毫升或克。备用样品不少于1瓶,总量不少于150毫升或克。儿童护肤膏霜、儿童护肤乳液:检验样品不少于2瓶,总量不少于100毫升或克。备用样品不少于1瓶,总量不少于50毫升或克。2 检验依据本细则规定抽查的产品种类为儿童洗护用品,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 儿童洗护用品检验项目、检测依据及方法儿童洗护用品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推荐性检测方法1汞含量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铅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4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5细菌总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6耐热大肠菌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7金黄色葡萄球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8绿脓杆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9霉菌与酵母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10糖皮质激素(63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强制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标示执行标准或商品明示指标高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用标示的标准和明示的指标作为检验依据。商品未标示执行标准或商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生产企业自抽样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相关引用检测方法标准见表13.2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样品全部项目合格,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合格;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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