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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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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doc

    -范文最新推荐- 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 (三)司法鉴定机构外部执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诉讼参与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尤其是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审判机关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执业情况,如接受委托的数量、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出庭质证情况等,也比较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是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甚至行政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活动了解不够,产生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没有跟上。根据国务院1998年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远远超出了”三大类”,比较多得涉及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范畴。决定出台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部两院”的协商机制一时难见成效,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是缺乏税务、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税率确定、组织代码证领取、司法鉴定人员的落户、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是认识上不统一。由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以及决定部分内容表述模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出现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说,侦查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属不属于决定所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对象,仅仅是指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是包括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不涉及诉讼的事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能不能进行鉴定,能不能收取费用?如果进行鉴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门的原意?各部门的理解各不相同,学术领域的争论没有停止。在不同认识基础上出台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导致了部分问题的存在。应当看到,从2005年至今,司法鉴定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只有短短的4年时间,要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无疑不现实。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存在分布不均等问题,但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方针,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服务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实现。但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叫得响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这应当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发展目标。而在此过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争取,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业、生存环境。 (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管理制度上看,在决定出台后,司法部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省司法厅也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初步解决了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但是,从工作实践看,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全面推开;执业监管不严,有关监管和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等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从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系统相比,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具备相关执业知识和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管理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四、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鉴定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的分离,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信任,有利于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自觉地贯彻好决定的规定和精神。为了落实改革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应规范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是”三大类”以内机构。总体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委托、采信等工作的格局。至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二)逐步实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几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因为国家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性规范而带来的种种困惑和无奈,我们深感切肤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最好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一项制度的改革,一个新体制的确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考虑,需要遵循统一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而这是靠各地自行攻坚、以下促上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的情况下,要逐步完成对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完善,并予以确认或做出统一规定。否则,各地在一个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长期处于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的状态,必然会造成新的法制不统一和思想混乱,给后续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难。 (三)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点。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从司法鉴定事业的大局出发,站在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高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对旧”湖泊”举行清污和疏通,要将原来的”湖泊”变成”活水不断、去污力强、清波荡漾、水质优良”。二是要培育和规范市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因其特殊属性长期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没有市场可言。但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鉴定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统一、开放、自律的要求,对作为社会总资源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资源实行优化配置,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培育和规范司法鉴定市场就成为司法鉴定管理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培育市场,就要打破部门和行业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开放运作、资源共享;要让那些符合统一的准入条件的”鱼儿”都进入到”新湖泊”中。这样,市场才有生机和活力;要规范和完善市场,就要改变过去那种无序纷争的混乱局面,注重引导、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剔出那些”害群之鱼”,使整个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这样,市场才能在规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常说”水清则无鱼”,但司法鉴定的”鱼”必须在”清水”中。 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确立“党委领导、结合职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服务大局”的 3、加快预防立法步伐,赋予检察机关预防权。 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和外部的支持还不够,关键是要在立法上解决问题,赋予检察机关预防权。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活动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保障。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预防立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这部单行法规,一方面应当吸收目前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内容,并有严格区别;另一方面要将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离出来,成为单行性法规,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活动规则。将“预防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延伸,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将检察机关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扩大到所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把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延伸到国家公务活动的预防性监督。这样,检察机关有法律的“尚方宝剑”在握,就能真正担负起预防工作的重责,不断开创预防工作的新局面。 4、依靠地方党委支持和各职能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预防工作的领导核心。目前,在还没有立法保障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争取党委支持,政府和纪委等各职能部门大力配合,将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 年,新区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进新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规定指标范围内,确保了辖区社会平安稳定。一、加强领导,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1.履行新区监管主体责任。新区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主要领导总体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并将安办设在新区党政办,由专人负责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工作。年初,结合辖区实际,新区与各责任单位、部门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并落实了“行业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制”、“一岗双责”等制度;建立并完善了安全生产定期通报责任制、信息报送制度、部门联系会议制度、隐患督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监管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全面排查辖区企业在软硬件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新区多次组织辖区建筑施工、监理和建设等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责成事故多发的建筑企业作分析发言,查找原因和问题,增添整改措施,强化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前,新区在建工程51个,建筑面积143万余平方米,高层建筑50余栋,共排查治理安全隐患557项。通过加强企业监管,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今年 月,新区集中力量开展辖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是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新区党政办,负责“打非治违”日常工作;二是突出检查辖区道路交通、建筑工地、危化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权威,遏制了较大级别安全事故发生。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营造氛围一是新区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夯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运用多种方式,多种形式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除继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外,重点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精神,并通过标语、横幅、图片、散发资料、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辖区街道、社区、企业、学校对通知精神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了良好宣传氛围,提高了企业职工、安全监管人员、社会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二是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为主线,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载体,积极作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新区积极组织召开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场会”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会”,加强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感,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和质量。四、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加强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重点检查了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职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特别是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点源。通过检查,发现有的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帽,场地建筑材料未规范堆放,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不齐等现象。新区立即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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