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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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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范例.doc

    -范文最新推荐- 中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范例 中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第七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四条预算调整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第五十二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使所属公务员执行职务,廉洁自持,公正无私及依法行政,并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订定本规范.  一,揭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及立法目的,并表明本规范之适用机关范围,俾便遵循.  二,参酌美,日,星等国家及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於公务伦理之主要价值,将廉洁自持,公正无私,依法行政列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同时说明本规范以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为目的.  二,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务员: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人员.  (二)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指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单位与本机关(构)或其所属机关(构)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业务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  2,正在寻求,进行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  3,其他因本机关(构)业务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三)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指一般人社交往来,市价不超过新台币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来自同一来源受赠财物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四)公务礼仪:指基於公务需要,在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礼貌,惯例或习俗所为之活动.  (五)请托关说:指其内容涉及本机关(构)或所属机关(构)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  一,界定本规范所称公务员,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正常社交礼俗标准,公务礼仪及请托关说等用词之意涵及范畴.  二,本规范所称公务员,系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明定於该法第二十四条)之人员,即包含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包括约聘雇人员在内),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不包括未具公务员身分之纯劳工)及兼任公立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大法官会议解释第三八号参照).至公立学校未兼行政职务教师部分,由教育主管机关另定规范以为拘束.  三,至其余用词定义,则参考美国伦理改革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国务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务官规范,新加坡行为与纪律(conductanddiscipline),部长行为准则及我国执行端正政风行动方案防贪部分应注意事项,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相关立法例定之.  三,公务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方法,机会图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公务员应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回避利益冲突事件.  四,公务员不得要求,期约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得受赠之:  (一)属公务礼仪.  (二)长官之奖励,救助或慰问.  (三)受赠之财物市价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或对本机关(构)内多数人为馈赠,其市价总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其市价不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一,明定公务员对於与其有职务上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应予拒绝之原则并列举例外得收受之情形.  二,有关与公务员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时,得受赠之标准,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五,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情事,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除前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应予拒绝或退还,并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机构;无法退还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交政风机构处理.  (二)除亲属或经常交往朋友外,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市价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必要时并知会政风机构.  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视受赠财物之性质及价值,提出付费收受,归公,转赠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执行. 一,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时之处理程序,其中所称知会,并非要式行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为之.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三,为引导各政风机构处理机关员工受赠财物事件之处理方式,爰於第二项规定应视财物之性质,价值,作出适切之处理建议.  六,下列情形推定为公务员之受赠财物:  (一)以公务员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后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对於公务员以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接受馈赠或藉由第三人收受予以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者,推定为公务员本人之行为.  七,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饮宴应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务礼仪确有必要参加.  (二)因民俗节庆公开举办之活动且邀请一般人参加.  (三)属长官对属员之奖励,慰劳.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等所举办之活动,而未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公务员受邀之饮宴应酬,虽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而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者,仍应避免.  一,明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之原则及例外情形.又机关首长参加与机关有采购契约关系之业者所举办之策略联盟会议等活动,属列举之公务礼仪应得参加.  二,对於受邀参加非职务上利害关系之饮宴应酬,揭示如与身分,职务显不相宜,仍应避免之原则.  八,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不得在茶点及执行公务确有必要之简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  提示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会议等活动时,对於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应有之态度.  九,公务员遇有第七点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应签报长官核准并知会政风机构后始得参加.  公务员因公务礼仪或民俗节庆活动因素,例外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时之处理程序.  十,公务员遇有请托 关说时,应於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机构.  公务员遇有请托关说时之处理程序.  十一,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或通知后,应即登录建档.  一,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后,应行之作为.  二,有关登录建档,宜制表为之,其要项包含公务员与当事人(如请托关说者,受赠财物者,邀宴应酬者)之基本资料,事由,事件内容大要,处理情形与建议及签报程序,格式将另循行政体系层转,俾便各机关参考运用.  十二,公务员除依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  公务员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以期专职专任,有关兼职之禁止及其例外,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法令已有所规范,惟为利遵行,爰於本规范再予重申.  十三,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每小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元.  公务员参加前项活动,另有支领稿费者,每千字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  公务员参加第一项活动,如属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筹办或邀请,应先签报其长官核准及知会政风机构登录后始得前往.  一,规定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稿费之限额及标准,以资明确,同时避免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等第三人藉此方式贿赂.由於公务员参加公部门所办理之上开活动,其收受费用标准,仍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座钟点费支给规定等相关政府法令规定之规范限制,而其数额乃较本点规定为低,故本点规定主要在规范参与私部门活动部分.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十四,本规范所定应知会政风机构并签报其长官之规定,於机关(构)首长,应迳行通知政风机构.  机关首长遇有应知会政风机构及签报长官之情事时,仅需通知政风机构,无须再签报其长官,以资明确.  担任财物或身分之保证人.如确有必要者,应知会政风机构.  机关(构)首长及单位主管应加强对属员之品德操守考核,发现有财务异常,生活违常者,应立即反应及处理.  提醒公务员应妥善处理财务,宜避免有金钱借贷等行为,并要求机关首长及单位主管落实平时考核.  十六,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规范之解释,个案说明及提供其他廉政伦理谘询服务.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请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  前项所称上一级政风机构,指受理谘询机关(构)直属之上一级机关政风机构,其无上级机关者,由该机关(构)执行本规范所规定上级机关之职权.  前项所称无上级机关者,指本院所属各一级机关.  一,伦理行为涉及价值判断,经参酌加拿大之公共服务清廉官,美国伦理局等指定专人或设置专责机构负责提供谘询服务之设计,明定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责人员,以协助公务员面对上开行为所遭遇之盲点及困境.  二,政风机构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并界定上一级政风机构及上级机关之意涵.  十七,本规范所定应由政风机构处理之事项,於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人员或其首长指定之人员处理.  规定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或首长指定之人员办理,以厘清权责.  十八,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明定违反本规范之惩处原则.  二,公务员如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所属机关应依其身分及所适用之法规,例如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授权订定之惩处标准(常任文官)或陆海空军惩罚法(军职人员)等相关规定予以议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九,各机关(构)得视需要,对本规范所定之各项标准及其他廉政伦理事项,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授权各机关(构)视机关业务需要,对正常社交礼俗标准,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受赠财物,支领钟点费或稿费及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项,另行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得准用本规范之规定. 廉能政府乃世界各国政府所追求之目标,爰订定本点,俾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如总统府,其他四院,直辖市,县【市】政府与所属机关【构】及议会等)得准用本规范,使全国公务员能共同遵循本规范,形塑廉洁风气,以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2018大学运动会100字广播稿精选10篇胜利的橄榄枝黎明前黑暗的苍穹繁星点点普罗米修斯将体育的圣火点燃随着一道霞光运动的火焰升腾在奥林匹亚山今日的健儿们英姿勃发志存高远精神饱满的将目光凝聚在终点线努力吧拼搏吧奋斗吧女神将献上胜利的橄榄枝编成的花环。运动之歌风对我耳语:运动是我这样的轻盈岁月!雨对我耳语:运动是我这样的淋漓尽致!雷对我耳语:运动是我这样的铿锵有力!电对我耳语:运动是我这样的亮丽透明!运动吧!在运动中接受风雨的洗礼,在运动中感受雷电的闪光阳光不锈秋阳普照大地,那攒动的人群在呐喊声与歌声中意气风发那奔跑的身影融入秋日的阳光阳光不锈青春的阳光在悄悄地流淌流淌在那鼓声里流淌在那奔跑的脚步里流淌在那发令枪的声响里生命浸润在阳光中阳光不锈运动生命在阳光里展现风采生命的凯歌在阳光中走向辉煌运动的序幕已经拉开让我们用运动的火光来点燃生命的激情生命阳光永不锈致大会晨风轻轻地唤醒骄阳校园的操场传来发令枪的声响彩旗与呐喊声一起在飘荡着心和起点紧紧的相连用青春和热血来铺洒白色的跑道用激情点燃胜利的曙光运动员之歌我知道,该来一定会来的。你只要,全身心准备好。梦想在前方我们向前奔跑,生命中谁都要有个目标。谁在风中,风中燃烧。谁在雨中,雨中舞蹈。梦想前方,就在今朝。让世界把我们知道!赛场上的旋律你听那ji烈奔跑的脚步声,震撼大地。你听那欢呼加油的呐喊声,催人奋进。赛场上的旋律,如旋风般急速,如号角般激扬,  创新!突破!超越!永远是赛场上最激动人心的旋律。致运动会秋季气爽彩旗飘,运动健儿逞英豪。千呼万喊齐加油,场上场下都骄傲。今日练出好身体,志为四化立功劳。德智体美齐发展,祖国明日更美好。掌声响起来这里需要ji情,这里需要呐喊,这里同样需要掌声。当你乘胜而归,我们为你鼓掌,为你祝贺,当你失败而来,我们同样为你鼓掌,为你骄傲。当掌声再一次想起的时候,你已经站在了起跑线上,朋友,向前冲!我们在为你鼓掌。艳阳下的歌朝阳的金色洗亮了跑道,青春的旋律谱成了这首歌,充满ji情的心是这首歌的音符,花季的少年火热的心,永远的真诚不变的心,你的身影是跑道上的风景,矫健的步伐迈出你的自信,听,我们都在为你喝彩,加油,不能表达我们的ji动。飞吧!胜利在向你微笑。青春的旋律永远回荡在耳畔。虽然你我都已尽力最终事实却是残酷的毕竟冠军只有一个然而我们就这样心灰意冷了?不!决不!我们会再次扬起风帆向着终点冲刺我们坚信胜利会再次向我们招手的成功与失败就在一瞬间但不管成功或失败你们都冲过了心中的终点你们永远是好样的永远是我们心中最美的你们在呐喊声中努力 努力 再努力拼搏 拼搏 再拼搏我们为你呐喊为你加油运动会因你们而精彩 31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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