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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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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doc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机关各股室、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现制定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一、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工作部署。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及时成立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列入局工作管理目标,并与行政工作一起作部署,加强落实,定期考核。责任人:、。完成时间:一季度。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落实到人。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做到工作任务、目标细化分解。责任人:、。完成时间:一季度。 三、组织党员干部理论学习。 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xx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吴官正同志工作报告,学习党章以及相关辅导材料,定期学习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专题警示教育。全年至少两次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责任人:、。完成时间:全年。 四、健全党风廉政相关规章制度。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和管理办法。责任人:、。完成时间:全年。 五、定期检查考核,按时上报。 结合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检查考核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年终上报工作情况总结。责任人:、。完成时间:12月份。 六、党政领导班子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党纪政纪条规。责任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时间:全年。 七、开好民主生活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责任人:、。 八、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全年政务公开不少于四次。每季度10日前及时规范公开。特别注重财务公开。责任人:、。时间:全年。 九、完成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责任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时间:全年。 十、强化责任制。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实施责任追究。责任人:、。时间:12月底。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延伸阅读:如何写好你的工作计划 三、如何保证工作计划得到执行:工作计划写出来,目的就是要执行。执行可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我的方案已经拿出来了,执行是执行人员的事情。出了问题也是执行人员自身的水平问题”。执行不力,或者无法执行跟方案其实有很大关系,如果一开始,我们不了解现实情况,没有去做足够的调查和了解。那么这个方案先天就会给其后的执行埋下隐患。同样的道理,我们的计划能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不仅仅是执行人员的问题,也是写计划的人的问题。另外,工作计划应该是可以调整的。当工作计划的执行偏离或违背了我们的目的时,需要对其做出调整,不能为了计划而计划。最后,修订后的工作计划应该有企业领导审核与签字,并负责跟踪执行和检查。 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之外的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 工作计划网校 › 机关单位工作计划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黄浦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向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申领信用卡,随后进行消费透支,经上述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前,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69,537.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银行申领1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截至案发前,尚有本金人民币13,333.61元未归还。 2018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被害银行的举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向部分被害银行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提供的报案书及陈某信用卡申领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部分银行业务凭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6.9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退赔了部分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银行。 审 判 长 罗 斌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沪一中刑终字第79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梅某某前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同年9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他人代梅某某退交的l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行贿人胡曙光的陈述,证人邬传丽的证言,任免职通知、员工登记表、评定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购买资产协议、产权交易合同、批复、设计分包申请及合同评审会签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情况等,被告人梅某某亦供述在案。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担任国有企业园林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期间,收受贿赂7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梅某某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梅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追缴。 二审期间,上诉人梅某某向我院出具悔过书,希望二审法院根据其受贿数额、退赃、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改判缓刑,但仍辩称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现针对上诉人梅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梅某某提出其不具有受贿故意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梅某某系于2018年7月14日所作的自首笔录中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其收受胡曙光7万元贿赂款的事实,之后检察机关就此向胡进行调查并得到证实,故梅系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该笔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不存在梅某某被引诱或被迫就本节事实作虚假供述的问题。 再次,行贿人胡曙光虽在原审辩护人提供的律师调查笔录中改称,因为请周在春为苏州牡丹庭别墅景观设计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等原因,故送给梅某某7万元钱款,由梅支付周的相关报酬等。但在案证据表明,胡曙光三次送钱的时间系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而此时园林设计院还没有洽谈、承接苏州牡丹庭别墅景观设计项目。在胡曙光尚不知晓该项目及周在春可能发生劳务报酬的情况下,胡辩解采用上述夹藏方式送给梅某某的钱款是为了支付周在春的劳务报酬等,不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本院认为原审辩护人提供的胡曙光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梅某某虽自一审庭审起辩称收到7万元钱款后经与胡曙光商议准备用于支付周在春的劳务报酬等,但客观上直至案发时并未支付。原审辩护人于一审阶段提供的周在春的证言也证实,梅某某找他帮助胡曙光做苏州牡丹庭别墅景观设计项目过程中,双方没有谈及由梅支付钱款的事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梅某某身为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计划室副主任,在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私下送来的钱款后,在前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以及有多次机会与行贿人胡曙光碰面、交往的情况下,既没有将钱款上交给有关组织处理,也没有退还给行贿人胡曙光,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其主观上的受贿故意是明确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二、关于上诉人梅某某提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上诉理由。 三、关于上诉人梅某某提出原判量刑畸重,应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 经查,根据法律规定,梅某某受贿七万元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根据梅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梅某某虽然在二审期间向我院提交悔过书,提出进一步从轻处罚的要求,但梅又坚持辩称自己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否认收受胡曙光的七万元系贿赂款,实无悔罪之意,依法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提出应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某某在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计划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根据梅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正确,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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