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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酒是否负刑事法律责任应视不同情形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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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劝酒是否负刑事法律责任应视不同情形确定.docx

    劝酒是否负刑事法律责任应视不同情形确2011 年 07 月 06 日来源:检察日报孙光焰随着 2011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 (八)的实施, “醉驾入刑 ”成为热词之一。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只处罚醉驾人还不够,还应该处罚劝酒人。当前,由于对追 究劝酒人责任的理论认识不足,一方面在追究劝酒人民事责任时,存在责任扩 大化的倾向 ;另一方面对是否追究劝酒人的刑事责任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存在责 任缩小化的现象。就此笔者略谈看法 :、劝酒行为的性质 :一种情谊行为劝酒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 节,“喝好”甚至“喝倒”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因此适度地劝酒、单纯的敬酒不 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劝酒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 ”一词来 源于德国,也称 “好意施惠 ”、“施惠行为 ”。如好意同乘、帮忙照看小孩等。德国 学者迪特尔 梅迪库斯认为,情谊行为是指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当事人之间不 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情谊行为在于当事人 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学界一 般将情谊行为的概念表述为 :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于善良风俗而实施的欠 缺效果意思的双方或多方行为。可见,情谊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 力。情谊行为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不应当过度地介入,否则将会破 坏正常的社会生活规则。因此,当事人之间共同饮酒及善意劝酒并不当然产生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换言之,对于彼此正当饮酒后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负有约定或法 定的保护义务。但不当劝酒、强行劝酒也会产生损害后果。由于当前我国法律 对基于劝酒等情谊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种 责任的性质及法理基础难免存在争议。二、劝酒人的责任基础 :合理注意义务与过错责任原则在情谊活动中,当事 人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相约旅游等共同行为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基于此 种特定关系在当事人相互之间产生了某种合理的信赖,相信活动主体间会从善 良、理性的角度来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将情谊行为造成的损 害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是为了合理限制行为人的行为,令其尽到必要的注意 义务,即谨慎行事,避免自己的行为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通常认为,侵权无 外乎是 “做了不该做的事 ”或者“没有做该做的事 ”,没有理由要求人们因为 “没有 做常人通常认为不必要做的事 ”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在追究劝酒等情谊 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必要要件。 如果由于不当劝酒产生了损害后果,除了饮酒人自己负责自担风险外,劝酒人 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三、劝酒人的民事责任 :自己责任原则与免责事由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均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 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为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 担相应的后果。亦即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般生活中原则上应当承担自 己的责任。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 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即应首先实行饮酒人的自己责任原则。所以在 责任分配时,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即劝酒 人一般应在 10%至 3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成年人饮酒、多人共饮、善意劝饮等行为并不禁止,但却 明文禁止公民饮酒后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或行为,如严禁酒后驾车等。但如果 劝酒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能再要求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但从各地已审结的因醉驾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来看,一般将 “有效劝 阻”予以简单扩大,认为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实际发 生,劝酒人都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在是否进行了 “有效劝阻 ”的问题上,应 当由劝酒人举证,只要劝酒人对醉驾人用尽了力所能及的合理劝阻行为,就应 当认定其尽到了必要的劝阻义务,就可以免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 十一条规定,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 醒。对于醉酒后不听劝阻强行驾车的行为人,劝酒人应当及时报警,否则不得 免责。四、劝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在劝酒人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般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劝酒者入罪不成立。还有人认为,劝酒者只是劝其喝酒,而又没有劝其喝酒后去从事违法犯罪 行为。笔者认为,在法律对劝酒人刑事责任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是 否追究劝酒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劝酒人明知被劝人已处于严重醉酒如行动不能自如、烂醉如泥、酒醉不 醒等状态的情况下,劝酒人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醉酒人负有安全保证义 务。如应当送醉酒人到达其住所并交予其家人照顾,或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生意外应及时送医就诊等等。劝酒人未负高度注意义务和合理照顾义务,在 具备刑事违法性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时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如 2009年 3月 12日夜间,张某、王某在饮酒后,将喝醉的酒友宋某送至张某租住 的院内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后离开,导致宋某酒精中毒后冻死。北京市东城区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近 40 万元。另外一个相似但不承担责任的案例是,老王和老李两人喝酒后,打一辆出 租车回家。老王把老李送到家门口后即离开,没想到老李冻死在家门口。法院 认为,老李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酒量是明知的。老李的家人无法 举证证明老王在饮酒过程中曾恶意相劝,甚至明知老李不胜酒力却仍然劝酒。 老李在酒后的感觉是很自如的,没有产生酒醉不醒的状况或出现需要别人救助 的情况。老王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醉酒驾车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劝酒人有责任予以有效劝阻。 如果劝酒者明知被劝饮者酒后还要驾车,仍对其不当劝饮或强行劝饮直至其醉 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且不加劝阻仍放任其去驾车,或过于自信地认为 其醉酒驾车不会造成损害后果,即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如对行动 已不能自如、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受到影响的醉酒人从事法律限制或禁止的酒后 行为如酒后驾车等未予有效劝阻的,其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则应追究劝酒人相应的刑事责任。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当明确规定 劝酒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饮酒驾车的劝酒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造成严重后果则应视劝酒者主观过错程度确定是否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即 只有在醉驾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追究劝酒人的刑事责任。 2007 年 日本在修改道路交通法时,新增了向饮酒的人提供车辆罪、向要驾驶的人 提供酒品罪、乘坐酒后驾驶人的车辆罪,这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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