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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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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doc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 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 1.2.1 特定的主体 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 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在校期间具体包括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以及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管理服务时间。通常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能认为是在校期间:寒暑假、节假日、返校、离校途中的时间、学生放假后私自留在校的时间,以及学生自行外出离校期间。为了完成学校、教师或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公益事务而留在学校,以及放假期间提前回校,在这种情形下应视为在校期间。对于因学校原因在节假日调课或补课的时间应属于在校期间,这是一种教学活动的延伸,学校依然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应认为是在校期间;对于社会实践、外出旅游参观、社会公益活动、学生实习、由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等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外活动都属于在校期间。在校期间之外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因为在这些时间段,学校不承担管理学生的义务,也就是对学生无义务也无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学校仅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行为责任。 1.2.3 具有特定的空间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特定的空间,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损害行为或者学生伤害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职责地域范围内即可认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校园范围内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如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运动场等等。社会实践、学生实习、外出旅游、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等场所和路途中等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内,通常也属于学校的职责范围,高校也有承担法律的义务。 2 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承担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高校的在校学生人数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学生受伤害的事故呈现上升趋势,在处理此类纠纷的实践中,目前,司法面临的最大难点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处理比较笼统零散,且操作性不强,并且没有明确地规范高校学生这一主体,在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该办法主要侧重于对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虽然该办法也适用于高等院校,但在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问题上尚显不足:一方面其规定的内容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殊性体现得不明显,有必要对现有的一些规定进行研究探讨和明确细化;另一方面,作为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法律地位较为低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果一些条文规定与上位法之间存在矛盾,那么法院审理案件时,就难将此作为法律依据,其效力也就大打折扣。因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首先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的司法解释,在缺乏上述依据的前提下,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才被纳入考虑的范围。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与高校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密切相关,而这些问题由于立法层面上法律规定的笼统、模糊、分散导致目前法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争议,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中,立法依据、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 3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在法律上叫做“归责”,依据什么原则来分配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在高校学生受到伤害后,是各方责任承担的关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从国内外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采用侵权法。目前,由于我国的学生所受伤害通常是指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或者生命权,所以,司法审判中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处理学生的伤害事故。虽然这类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对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司法精神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通常情况下,学校只需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于成年并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同时具有一定抵御风险能力的大学生,高校只承担过错责任。因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以作为处理某些特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殊规定和补充。 3.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民法体系中归责原则的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进行认定,并责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的过错责任如何衡量,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在法学理论界,通常依据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对过错进行界定。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衡量确定是否有过错即为主观标准说;而客观标准则是以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为标准来衡量。主观标准说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并且它也总是要通过外在的客观的形式表现来把握的,因此,从体现立法原意的角度看,法学界多采用“客观标准说”。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对于“注意义务”的理解,高校与学生及家长往往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对于“注意义务”的概念是国内司法界从英美侵权法引进而来的。通常情况下,从三个不同的层次进行理解:第一普通人注意义务。一个普通人能够做到的注意为标准;第二将处理自己的事物作为同一注意义务。以行为人处理自己事物作为注意标准;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知识存量的人对事物的注意作为标准;同前二种注意义务相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高。对于高校来说,其注意义务的范围主要是成年人,这些人往往都能预知危险,并且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都具备采取措施的能力,通常按照第二种标准,高校对学生实施注意义务,从事该行为人能够尽到并且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 当然,在现实案例中“注意义务”理论相对于实践还是十分抽象的。在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高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第一,学校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或者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规章制度,进而对合理的教学和生活进行明确,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保证学生对学校的各项制度是完全明知的;第三,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于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第四,在特定的实验教学实践和体育锻炼等可能给学生带来人身危险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是否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第五,学校为避免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出现学生人身伤害后,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及时的受伤抢救。 3.2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同时辅以其他规则原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归责原则,如果法律明文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形出现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则应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如侵权责任法中69条、85条如果发生在高校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完善措施 4.1 在立法层面上,借鉴澳大利亚、美国、瑞典等国家,考虑制定校园安全法以明确规范学校的安全管理行为,预防校园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解决校园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校园安全法修订前可以进一步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高校要采取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机制,对隐患进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防范及处置预案,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通过各项有效措施的实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3 完善我国高校法律责任保险制度。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对受害学生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对于高校校园稳定和日常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事故的处理和赔偿责任的承担成为困扰高校的一个严峻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用保险制度分散学校和学生的风险,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通过社会化运作方式的参与对受害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济,有效的弥补受害学生及其家庭的损失,同时也使高校能够减轻负担,集中精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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