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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总结格式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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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总结格式范文[1].docx

    第 1 页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总结格式范文1 特征码 zlnJNWGTmOvsTbbgikJp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 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 的的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 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 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 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 量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 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 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 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 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实习活 动的情况报告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 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 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 第 2 页 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 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我在参与 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 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与今年 5 月 1 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 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 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 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 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一、案情经过 200*年*月*日早晨 7:00 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 堰市回郧西老家 9:00 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 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 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 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 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 打 120 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 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 11:00 左右。 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 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 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 第 3 页 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 。至夜晚 11:00 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 于 XX 年 10 月 20 日 1:00 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20 日 3:40 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 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 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20 日早 晨 6:00,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 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 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 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 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 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 21 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 回村里埋葬。 200*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 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 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 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11 月 12 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 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 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 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12 月在与医院和解 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 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 第 4 页 合理请求。我方遂于 12 月 26 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 200*年*月*日到 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 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 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 、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 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 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 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 200*年*月*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 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 何证据。囿于 200*年*月*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 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 *月*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 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 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第 5 页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引起我兴趣的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柯某的行为是 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抑或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自被 1997 年刑法确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犯 罪主体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正像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一样, 在本报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 从事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 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人 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 业务的条件”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 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 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 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 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 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 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 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 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 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 第 6 页 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 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 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 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 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 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 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 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 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 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 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 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 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 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 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 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 7 页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 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 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 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 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 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 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 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 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 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 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 “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 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 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 ,很难 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 ”另一方面,从执业医 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 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 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 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 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 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 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 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 第 8 页 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 有机统一。 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 7 条第 2、3 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 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 2 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 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 6 个月 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 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 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 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12 条规定:医师资格考 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 14 条第 2 款规 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 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 2 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 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 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 第 9 页 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 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 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 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 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 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 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 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 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 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从理论上讲, 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 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 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 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 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 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第 10 页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 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大 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 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 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大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 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 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任何一个当 事人的律师或者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毫无迟疑, 但要是让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还是很难的在这里, 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锋和法律内部的裂痕但我并没 有灰心,我一直在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现在在心里还不甚 明朗我对法学的向往与追求,缘于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 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 是法学将我从农村的土地深处带至理性的思维空间。我将以所 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 以上作为我在这个案件中对非法行医型为主体界定的一点 思考,还有一点思考就是对我国医疗法律也有了一些肤浅的认 识,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法立法初探 ,作为我的实习理 论成果之一另外,我把这个案件中我的代理词也作为实习成 果,一并附在此实习报告之后。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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