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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配套测试题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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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配套测试题M.doc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配套测试题(M) 单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2207 ) 乙公司将其从甲公司购买的设备卖给丙公司,因设备质量问题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调解丙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解书无须送达甲公司即可生效九天考资B. 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无权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甲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 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即使调解书内容与其无关,甲公司拒绝签收时调解书也不能生效D. 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调解书内容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其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2251 ) 甲向乙购买一台二手电脑,后来二人为货款的结算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甲向法院出示了第一份证据,系乙亲笔所书的“欠甲电脑款4000元”;乙向法院出示了第二份证据,系甲亲笔所书的“原欠4000元欠条作废,尚欠2000元未还”。关于乙出示的第二份证据在证据理论上属于: 选项: A. 本证 B. 反证C. 既是本证又是反证D. 既不是本证又不是反证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所谓本证即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反证则是对该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反证提出的目的在于削弱或动摇本证的证明力。有时候一个证据既是本证又是反证,如本案中乙提出的第二份证据,既是对甲提出欠款4000元的证据的反驳,又提出了自己只欠甲2000元货款的主张,此题C选项是正确的,AB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3 题 (ID: 22544 )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的上诉,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 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B. 该上诉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D.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诉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所以,ABC选项说法正确,不选。本题D选项的说法错误,为本题答案。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22713 ) 顾某诉李某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由县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顾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再审过程中,发现该案在起诉前已经过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哪种处理是正确的? 选项: A. 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B.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C.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D.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省高院在再审中发现该案在起诉前已经过行政机关的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所以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的判决,驳回起诉。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5 题 (ID: 22746 ) 甲与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甲不服欲提起再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 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C. 法院收到甲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 判决生效二年后,甲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提出再审申请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甲只能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法院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由此,判决生效二年后,甲并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提出再审申请,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22768 ) 张军和谢辉之间签订电子产品的买卖合同,张军交付电子产品之后,谢辉开具了一张以张军为收款人的汇票作为货款的支付手段。后来,张军不慎遗失汇票。张军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对于催告程序的相关内容并不知晓。作为张军的咨询律师,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选项: A. 公示催告案件中,公告期满之后,法院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B. 公示催告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 申请公示催告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D. 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否则申报无效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民诉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除权判决并不是法院依照职权主动作出的,需要公示催告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A选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审判组织的形式是根据程序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公示催告期间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审理。所以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只要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申报权利,都是合法的申报。所以, 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22773 ) 甲县刘某与乙县张某在丙县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丁县交货,并约定将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戊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张某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交货,造成刘某经济损失,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选项: A. 只有乙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 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C. 只有戊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 乙县、丙县、丁县和戊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刘某与张某约定的戊县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该协议管辖无效。民诉意见第18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未实际履行,因此应当由被告张某住所地乙县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22836 ) 下列有关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关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B. 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C.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D.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可以向被申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 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可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应当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而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B选项错误。 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及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C选项错误。 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应当是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9 题 (ID: 22870 ) 李大民、张小丽离婚一案一审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将其儿子判给张小丽,判决李大民应当给与其儿子每个月300元的生活费。判决生效一年后,张小丽才发现李大民在结婚期间在外面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法院判决未涉及,张小丽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并且由于物价上涨,每个月300元的生活费已经无法保障其儿子生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张小丽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应另行起诉 考点精析4745 B. 张小丽如果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应申请再审C. 如果想要增加抚育费,应当申请再审D. 如果想要增加抚育费,应当上诉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一套房子在审理中未涉及,所以,张小丽应当另行起诉,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所以,如果想要增加抚育费,应当另行起诉,故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0 题 (ID: 22882 ) 王某准备长途旅行,将手提电脑交由同事李某保管,双方签订保管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王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在王某旅行途中以1万元的价格将王某的手提电脑卖给张某。王某回来后向李某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李某已经作出答辩。但是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欲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李某已经错过提出异议的期间B. 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C. 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到A区人民法院D. 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一般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所以,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准许后,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管辖权异议在一审开庭前,对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所以,A选项错误。同时,异议成立的应当是驳回起诉,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所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上诉,而不是申请复议,因此,B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1 题 (ID: 22922 ) 章某与丁某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丁某欲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选项: A.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处离婚的,可以直接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做出判决B.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C. 提起上诉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状D. 在接到判决书时已经明确表示上诉,并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记载,即已经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C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由此,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2 题 (ID: 23001 ) 马老太在去市场上买菜的途中,被迎面飞驰过来一辆宝马汽车撞倒,宝马汽车畏罪开走。过路人李伟强见义勇为,将马老太送到医院,还垫付了2000元的住院费。同时李伟强的妻子程英也在场,程英细心记下了宝马的车牌号码,并为此事义愤填膺。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马老太被撞伤住院,自然有资格,状告宝马车主赔偿医药费,即使她尚不知车主姓名也是一样B. 见义勇为的李伟强垫付了2000元的住院费,但是他无权起诉宝马车主,只能向马老太讨还这笔钱C. 程英是一名记者,她通过努力最终找到了宝马车主,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后者,从而为社会和马老太讨还公道,也给自己创造了绝佳的新闻题材D. 本案马老太和李伟强其实都有权起诉宝马车主,因为他们都与本案有联系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选项中,马老太明显是原告,但民事诉讼的前提是知道明确的被告,甚至要提供给法院明确的送达地址,审理才有可能,而马老太不知被告身在何方,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的条件,A选项错误。在这起车祸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马老太,是侵权损害行为的受害人,李伟强只是救助和垫付了住院费,他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如果马老太拒绝返还住院费的话,他可以以无因管理起诉马老太,由马老太偿还他垫付的住院费,但却不是侵权案件有直接联系的人,所以不是适格的原告,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程英虽然记下车牌号码并最终找到了宝马车主,但她只是一个旁观的路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资格作为原告,C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3 题 (ID: 23013 ) 李老汉育有三男一女四个子女。李老汉于2004年8月10日因病去世,并没有立下遗嘱分割自己的财产。这之后不久,他的四个子女中二儿子李强认为曾随父亲居住的大哥李明,私自将祖传的文物占有,侵犯了他的继承权,因此将李明起诉至人民法院。三儿子李欣在诉讼开始后向法院表示,祖传的文物应该有自己一份,不能都归两位哥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老汉还有小女儿李霞,通知李霞参加应诉。但李霞觉得因遗产纠纷上法庭不合适,也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放弃继承权。下列关于李老汉的四个子女的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原告为李强,被告为李明,李欣、李霞不是当事人B. 原告为李强、李欣,被告为李明,李霞不是当事人C. 原告为李强、李欣、李霞,被告为李明D. 原告为李强、李霞,被告为李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李欣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确定三儿子李欣、小女儿李霞的诉讼地位,要考虑本案是在遗产纠纷的特殊背景下。李霞在法院通知其参加应诉时,觉得因遗产纠纷上法庭不合适,但也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放弃继承权,即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人民法院仍应把小女儿李霞列为共同原告。李欣的诉讼地位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考点。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李欣是在诉讼开始后加入进来,并对遗产祖传的文物主张有自己的部分权利,认为不能都归两位哥哥。也就是说,他对本案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李欣的诉讼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选D项。 查看评论(5) 题目: 第 14 题 (ID: 23062 ) 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 A. 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根据原审的审级,既可以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也可以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C.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时可以根据需要组成合议庭D.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不论原审程序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发回重审都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故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故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不存在重大疑难情形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5 题 (ID: 23082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某甲与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某基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8年3月判决某甲向某乙返还借款5万,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08年9月,某乙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B. 章三与王五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某基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章三的诉讼请求,章三不服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后,章三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C. 食品公司与某商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经某基层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基层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基层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D. 马丁与路德侵权纠纷一案,经某基层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马丁不服生效判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27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和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结合本案来看,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应该提审,并适用二审程序。故,A项说法是错误的。考生一定要结合审判监督解释第27条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86条。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B选项指令基层法院再审是错误的,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再审。 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C选项中发回重审的,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重审,而只能由原审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6 题 (ID: 23111 ) 下列选项中,哪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应裁定中止诉讼? 选项: A. 被告死亡,继承人远在美国B. 原告因车祸致残成为植物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C. 因发洪水冲坏道路,被告无法参加诉讼D. 甲诉乙离婚案件,在诉讼中甲死亡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ABC选项分别对应的是一、二、四种情形,所以遇到这三种情形,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故,AB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D选项中是诉讼终结的情形,所以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所以D选项应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7 题 (ID: 23157 )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公民对选举资格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 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 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 选民资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选举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选项错误。选民资格案件应由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C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8 题 (ID: 23230 ) 甲与乙在青岛签订涉外合同时约定,凡是有争议就在北京仲裁。后来甲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乙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选项: A. 甲住所地的中级法院B. 乙住所地的中级法院C. 北京中院D. 北京中院或青岛中院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乙虽约定在北京仲裁,但是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甲乙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所以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青岛或被申请人甲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以上分析,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19 题 (ID: 23357 )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选项: A. 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B.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D.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所以,A选项中,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B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正确,不应当选。 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D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0 题 (ID: 29037 ) 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则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当: 选项: A. 裁定驳回起诉B. 裁定不予受理C. 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D. 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本题即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因此法院应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多选题:共( 20 )道 题目: 第 1 题 (ID: 21834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叙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必须提供担保B.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都既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C. 法院发现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D. 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但先予执行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正确答案: CD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3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通过以上法条分析可知,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必须,所以,A选项错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必须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所以D选项正确。 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但是先予执行只能是在诉讼中进行,因为只有在了解了一定的案情之后,才能够确定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所以,B选项错误。 经济审判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所以,C选项正确。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1866 ) 甲工厂为扩大生产,欲从德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因资金不足,向乙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丙厂提供担保,甲厂生产产品因销路不畅,造成货物严重积压,到期无力归还银行贷款,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B.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C.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D. 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债务人还是保证人 正确答案: BCD 参考解析: 民诉意见第 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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