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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分类]法学院教学管理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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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分类]法学院教学管理责任制度.doc

    法学院教学管理责任制度 一、学院设立一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代表学院负责全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各系主任负责全系的教学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设立一名教学秘书,协助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全院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二、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责和任务是:领导全院教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全院教学任务的统筹与协调工作;负责全院教学改革的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学院与学校之间教学信息的沟通工作;负责全院教学行政日常工作和教学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各系是教学活动的基本活动单位。系教学管理的职责是:对本系的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培养,负责全系所辖本、专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组织本系承担的各门课程的教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落实本系教学任务,组织全系开展教学研究和公开教学活动;负责本系学科和课程建设,负责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教学管理工作。各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系教学秘书岗位。 四、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研究和落实学校和学院对教学工作的要求,反映本系教工对院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学校教学管理信息,交流各系教学管理情况,对各系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法学院 2003年12月1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预排课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合理安排教学任务,积极配合我院学科研究与建设,提高本科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由我院承担的全日制本科、法学第二学位专业或者专业、函授教学任务的分配与安排,均适用本规程。第三条除公共基础课以外,每门专业课程教学小组由课程负责人1人,任课教师二至三人组成。课程教学小组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调整时,由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提出调整意见后,由院务会议决定。第四条 预排课应当保持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适当均衡。第五条除公共基础课、学生选课的专业课程以外,每位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同一年级的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六条同一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三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第七条预排课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小组教师教学情况提出任课教师人选,经系主任联席会议协调、提出预排课程计划,报教学副院长审定。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 本规程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学副院长商请各系系主任意见后决定。增加:教师对预排课的自主选择权和征求教师意见、教师申请上课的接收等内容。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一、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二)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三)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服从分配,刻苦钻研,求实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四)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五)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六)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所学知识。(七)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八)要确立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九)在课堂提问、作业评定、考卷批阅、评语撰写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十)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调课。(十一)因材施教,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十二)在教学工作中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十三)爱护学生,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体罚学生。(十四)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二、教师的职责和权利(一)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使用按既定程序审核、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进行教学。2、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辅导学生上机和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配有助手的教师,还要负责指导、检查助手上课的教案,以及负责检查助手讲解习题、答疑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3、负责课堂教学的组织与控制等工作。4、按要求完成所授课程的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评估和登分工作。5、完成组织交付的学生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及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6、及时向相关学院反映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解决问题。(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权利I、有权依教师任课资格取得课程讲授权并享受相应的课时酬金。2、有权对所授课程的教学内容、教材选择提出建议。3、有权对所授课程的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标准按要求进行设置,并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4、有权提出教改方案,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5、有权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及各种教学奖励。6、有权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奖励评选结果、教学事故的认定等提出异议或进行申诉。7、有权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改革建议。 8、有权享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各种待遇。三、岗前培训(一)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主动接受老教师的业务指导,协助教授、副教授进行教学辅导,尽快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参加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二)青年教师应学习“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四、课前准备(一)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数制定,经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改,如需变动,须提出申请,报院(部)领导审核、批准。(二)各门课程均有经学校审核批准使用的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优先选用优质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导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并配备有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三)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进度计划,并在开学后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四)任课教师在开课前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其它相关课程的联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五)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六)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教学小组,教学小组要坚持教学集体备课制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七)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课件、录像等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等;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是否实现的具体措施等。五、课堂教学(一)教师讲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不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二)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精神和方法。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三)教师上课使用普通话(外语教学和双语教学除外),要做到语言清晰流畅、准确,板书(课件文字清楚)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四)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对具有创新意识的意见要进行表扬。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五)教师在课程第一次上课时,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平时成绩的评定办法。(六)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部)和学校教务处反映。(七)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又要重视相关能力和人格的培养。(八)应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九)要注重教学手段的更新,尽可能使用CAI课件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应当积极采用双语教学。六、课程实验课程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必要补充,是整个教学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一)实验课程一般应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结合学科发展和教师的教学经验、研究成果积极地补充、编写实验教学参考资料。 (二)实验课的教师在每学期开学前都必须安排好开课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计划有变动或实验内容需要调整,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后方可实施。实验教学的相关文字材料应妥善保存。(三)大力加强实验教学的指导力量,要求每个实验教师每次最多只能指导2030个学生,实验设备套数不够时应采取大循环的方式予以满足,以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四)教师必须认真审阅、批改实验报告,指出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验操作中的失误,并根据标准评定成绩。课程实验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关课程最终考核成绩或单独核计实验成绩。(五)根据实验课程的实际需要提出更新设备及增加实验设备套数的具体意见。(六)积极开展课程实验教学的教研活动,收集有关实验教学改革方面的文献资科,加强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实验设备的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七、课外指导(一)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二)辅导教师要根据主讲教师的教学意图,认真准备,做好辅导答疑(含质疑,下同)工作。没有安排辅导教师的课程,由主讲教师担任辅导任务。 (三)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点,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维,并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要有耐心并应重点辅导。(四)辅导教师要和主讲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反馈给主讲教师,以便积累经验改进教学工作。(五)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要定时间、定地点、有重点进行辅导,答疑的情况要适当记录。八、作业(一)教师要根据课程所在单位对所任课程的要求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等具体要求。(二)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三)学生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课程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1/3。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鼓励,并适当批改。(四)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之处。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纠正。(五)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做好书面记录,并按一定的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的平时成绩内,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六)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以缺交作业论处。九、实习(一)实习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二)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除老年或患病外)都应主动承担指导实习任务。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应参加1次指导实习工作。(三)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四)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五)指导教师要主动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实习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等工作。十、指导毕业论文(一)具备指导毕业论文资格的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工作,承担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二)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一经批准下达后,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更改。(三)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目的、态度、方法及参阅文献、拟定论文提纲等均应予以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初稿后,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四)在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学生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指导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五)认真批阅论文,客观准确地写出评语,并组织学生参加院系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十一、课程考核(一)考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测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二)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务处和学院安排执行。(三)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确定要在制订教学计划时统筹安排,明确标示。(四)考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检查课程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实践操作等。(五)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实验、作业等的完成情况,参加课堂讨论情况,学生平时学习情况以及课程教学效果。考查方式除记载学生平时实验、作业、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成绩外,还可以采用测试等方式进行。(六)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七)考试命题一般由主讲教师或系主任担任,也可由学院分管领导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命题的同时应给出评分标准,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使用,试卷应按水平相同程度一次出A、B、C三套,一套作为本学期考试用,另二套由教务处考务科保存,留作缓考或补考用。各课程要实行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考试命题的原则:1、命题必须覆盖但不得超出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不出偏题、怪题。2、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灵活运用的能力。3、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程度比例适当,从易到难,形成一个适当的梯度。4、题量的大小要与考试时间的长短相一致;5、命题应力求使班级所有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各个学生的实际水平。6、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八)加强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学院分管领导要对本单位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考前复习、辅导、命题、考试、评卷、成绩分析、总结等各项工作。(九)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辅导工作。通过复习,使学生对本学科的整体结构有清晰的了解,使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掌握“三基”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重点、复习提纲和暗示考试内容等。(十)监考教师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各项规则。如果发现有舞弊行为,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十一)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评卷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考试(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视情况可作调整)报学院办公室,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一律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十二)考试、考查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十三)加强试题、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命题教师、印刷和保管人员必须严格对试题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十四)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要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考经验,研究教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再及时报送至教务处。十二、教学研究(一)开展教学研究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必要措施。任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二)任课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可申请各级研究立项,所取得的成绩均视为教学成果。(三)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教学成果包括: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所取得的成果。2、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3、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CAI)、多媒体课件、音像教材制作的成果。4、开展教学方法的研究,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成果。十三、教学纪律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一)教师应严格按照已排定的课表上课,不得随意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含指导)。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代课、调课、停课等手续。(二)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按时上下课。(三)授课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四)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认真履行有关职责。法 学 院2004年11月28日法学院教学秩序检查制度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严格教学管理,严明教学纪律,在现有教学秩序检查制度的基础上,我院特制定本规定。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五一”及“十一”长假前一周,学院每个工作日要安排学院或系领导对本学院的教学秩序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教学秩序检查登记表报教务处。检查内容主要有:(一)教师上课情况:课堂管理是否严格、是否调停课、是否坚持对学生考勤等;(二)学生到课情况:到课率、是否按时到课等;(三)其他情况:实验室开放情况、教材使用情况、教室使用情况等。二、其他各教学周,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要对本学院的教学秩序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同上,并及时填写教学秩序检查登记表报教务处。三、学院根据情况应适时组织专项教学检查和期中教学检查。四、学院建立教学情况快报制度,及时公布学院的教学秩序情况;对教学事故要严肃处理,对先进事迹要通报表扬。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附:教学秩序检查登记表 法学院 2004年7月1日课堂教学情况检查登记表姓 名系别职务检查时间周次检查的有关内容和发现的有关情况:1.教师 ;教室 ;班级 ;课程 ;节次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学生状态(瞌睡、说闲话等) ;是否调停课 ;其他情况 。2.教师 ;教室 ;班级 ;课程 ;节次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学生状态(瞌睡、说闲话等) ;是否调停课 ;其他情况 。3.教师 ;教室 ;班级 ;课程 ;节次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学生状态(瞌睡、说闲话等) ;是否调停课 ;其他情况 。4.教师 ;教室 ;班级 ;课程 ;节次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学生状态(瞌睡、说闲话等) ;是否调停课 ;其他情况 。注:1.教学检查时尽量不进入教室以免影响正常教学;2.此表如实填写后交教务处教学管理科;3.此表可复制。法学院教学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类型第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含外聘、兼职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过失或过错,而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事件。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一)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泄漏试题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经正常程序而随意评定、改动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五)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监考规则,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六)教师填报教学工作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七)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故意采购盗版教材,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十)由于教学管理人员的过错,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十二)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一)教师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等)、缺课、停课的;(二)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中断讲课或提前下课,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教师在授课时使用手机、寻呼机或吸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不认真负责,造成成绩严重失实的;(五)教师批阅试卷马虎,致使出现多次阅卷错误或漏改、漏登、错登学生成绩的;(六)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报送学生考试成绩的;(七)试题多处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八)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开课一周后未能供应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九)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当教学出现事故时,应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十)教室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十一)教辅人员在设备损坏后不及时报修并督促的;(十二)因其它行为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机构为学院、教务处和监察处。第六条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监察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教务处、监察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教学责任事故类型。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监察处作出处理;对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监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会审定。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进一步申诉的权利。第八条 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学院(处)在全院(处)大会上要给予批评教育,教师当年教学质量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对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第九条 出现教学责任事故后,除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将根据责任事故的类型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扣发责任人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学院(处)发现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扣发的津贴由学院(处)掌握使用;学校检查发现并处理所扣发的津贴上交学校。第十条 对多次引发教学责任事故且屡教不改的责任人,取消其相应的工作岗位资格并调离该岗位,由校人事部门另行安排或接受培训合格后恢复原岗位资格。第十一条 学院(处)对本单位教师及管理人员出现教学事故不处理不报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在学院(处)岗位津贴总额中扣减一定的数额。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作。高职教育参照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法学院2004年11月28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课程负责人在教学与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由本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每门课程设课程负责人一人,任教教师若干人。课程负责人与任教教师组成本课程的教学小组。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从熟悉本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的教师中产生。具体资格条件为:(一)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副教授以上职称;2、 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3、 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二篇(部)以上。(二)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讲师以上职称;2、 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的;3、 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一篇(部)以上。十四门主干课程以外的其他新开设课程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限制。第四条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处分的教师三年内不得担任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出现教学事故的,除依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第五条每位教师最多只能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课程负责人。除特殊情形外,每位教师只能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由本人申请,各系推荐,院务会议确定。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负责本课程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计划;研究、改进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二)负责本课程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与进度;(三)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提出本课程任课教师安排的意见;(四)安排本课程的命题与阅卷工作;(五)收集、整理本课程相关教学资料;(六)收集、整理教师、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提出改进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根据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发放课程负责人津贴。课程负责人津贴依学校当年度课时费标准,按每学年16课时计算。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应当带领本课程全体任教教师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创建工作。学院对被评为优质课程或者精品课程的教学小组,应当精神奖励与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者,学院将视情况扣发其部分或全部课程负责人津贴。情节严重者,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2004年3月1日院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各课程的课程负责人依本规定予以确定,任期到2007年12月止。法 学 院2004年3月1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文件江财法字2006x号关于调整课程负责人的决定 课程负责人制度是我校一项重要教学管理制度,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落实我院课程负责人制度,强化课程负责人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的规定,经2006年5月10日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一、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计划修订情况,现确定15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及17门专业必修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具体名单见附表。二、课程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课程负责人制度第6条规定的各项职责。课程负责人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和本课程教学小组任教教师的情况,确定课程。三、本届课程负责人任期三年,自2006年5月至2009年4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年5月10日法学院专业负责人名单序号专业编号专业名称姓 名10301法 学邓 辉法学院课程课程负责人名单序号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姓 名所属系107095法理学蒋岩波宪法与行政法系207103宪法学陈江华宪法与行政法系30700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袁明圣宪法与行政法系407145刑法总论喻晓玲法学系507294刑法分论黄华生法学系607033刑事诉讼法李忠民法学系707135民法总论谢志红民商法系807024民事诉讼法易虹法学系907462经济法原理邱本经济法系1007203知识产权法吴萍民商法系1107422商法总论杨峰民商法系1207383企业与公司法邓辉经济法系1307173国际法马德才法学系1407183国际私法王吉文法学系1507193国际经济法秦小红经济法系1607113中国法制史龚汝富法学系序号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姓 名所属系1737002西方法律思想史易有禄宪法与行政法系1807353合同法熊进光民商法系1907232法律实务巫文勇法学系2007222法律逻辑学袁明圣宪法与行政法系2107332房地产法陈凌经济法系2207052物权法谢志红民商法系2307302婚姻家庭法涂岩民商法系2407152外国民商法(英)夏秀渊民商法系2507342海商法秦守勤民商法系2607402票据法涂岩民商法系2707472金融证券法蒋岩波经济法系2807122环境资源法徐丽媛经济法系2907292财税法朱丘祥经济法系3007362市场规制法蒋悟真经济法系310724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杨德敏经济法系3207492国际投资法(英) 阙占文经济法系3307004法律基础与经济法法学系、经济法系3407012法律基础法学系3507162经济法经济法系3607063国际商法民商法第法学院关于教师授课定向岗位化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我院决定在坚持教师任课资格证制度的前提下,实行教师授课定向岗位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授课定向岗位化管理的程序(一)根据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近几年实际情况,统计出由我院承担的全部教学任务。(二)排出我院现有教师所能开出的课程,即任课资格证已确认的开课课程。(三)根据教师之间授课任务(工作量安排)相对均衡的原则,按序号确定2-3门教师授课定向。(四)教学任务实际安排按序号、平均安排、对号入座,按学校规定实行挂牌教学。二、教师授课定向原则(一)教师资源效率最优化。每位教师选其在已取得任课资格的课程中所开课程的最强项。(二)调动教师积极性。选教师最愿意开的课程。(三)确保教学秩序。即教师之间适当交叉,便于相互交流、轮换、代课。(四)便于教研活动。(五)以本院各系在职教师为主,校内外兼职教师为辅。三、教师授课定向具体办法(一)先由教师按序号列出自己所能开设的全部课程。(二)院确定初步方案。(三)征求教师意见,调整后确定。四、挂牌教学教师授课定向后,教学任务安排定向教师人均班次或学生人数,实行挂牌教学。五、课程调换遇特殊情况定向教师无力承担该门课程授课任务,由学院在原已取得该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中安排。六、调停课的登记备案授课任务安排后,即为教师的具体工作岗位,一般不允许调停课。因事因病不能上课,一般由教师在具有该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中请人代课,同时告知院办登记备案。七、执行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执行。法 学 院 2004年3月1日 法学院调停课的规定一、每学期的每门课程一经排定之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或停课。二、任课教师确需调课的,应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或值班院长批准。否则,教师私自调换课程,其教学工作量学院将不予认可。三、任课教师确需停课的,应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并确定补课的合理时间安排,保证完成计划的教学工作量,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或值班院长批准后,方可停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所停课时除应补上以外,按每节3O元的标准扣发课时补贴(注:学校扣发的除外)。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法 学 院 2004年3月1日法学院教师代课制度一、为了维护正常课堂教学秩序,减少停课现象,特制定本制度。二、根据全院承担的教学任务总量和教师授课定向安排及每位教师的授课班次,各学期教学班次一经排定,即为每位教师的具体授课岗位,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授课时间及自行全过程性换课。三、教师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课堂授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在已取得该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中请人代课。课酬工作量计算与分配由教师与代课教师自行商定,按学院备案。四、教师本人无法解决落实的代课问题,由学院各系主任负责安排;系主任无法解决的,由院领导安排;特殊情况学院无法解决的,按学校规定报批停课。五、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停课节数,必须在事后指定的时间补课,没有补上的节数,期末计核工作量时予以扣除。六、实行代课制后,凡教师擅自停课,一律认定为作教学事故,严肃处理,并扣发相应课酬。 法 学 院 2004年3月1日 法学院课程建设制度一、 为加强课程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则。二、 每门课程应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两个以上的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应具有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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