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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文]安全制度汇编粮科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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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文]安全制度汇编粮科院.doc

    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单位平安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级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司其职,确保全院安全无事故。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院安全管理部门(院办)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院内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小组或设立安全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小组和安全员应接受院安全监督部门(院办)的领导和指导。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向院领导或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举报院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院领导或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二章院领导及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院长(院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全院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二)、健全以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委员会为中心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组织;确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建立安全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部门与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四)、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防火意识。(五)、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排除并督促整改。(六)、主持制订灭火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第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的副职院领导的职责(一)、受院长委托,分管院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院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二)、认真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效加强对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院业务工作计划,编制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受院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督促实施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四)、督促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实现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参加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第九条其他副职院领导的职责(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副职院领导应负责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业务工作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三)、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五)、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六)、定期召开分管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七)、组织分管部门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第十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的职责(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法规和上级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院具体情况,提出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的具体意见,并在院领导的统一部署下,负责院内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院各项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制度,并督促实施。(三)、协助院领导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新职工和转工种职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四)、协助院领导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院领导,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五)、建立健全院安全生产管理网,具体指导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防火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员会议,提高安全员的业务素质。(六)、负责院内各部门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七)、负责全院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日常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负责院内临时用火用电等审批工作。(八)、参加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档案。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等,落实和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把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纳入部门的中心工作,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班组和有关工种;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三)、按规定确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员,确定班组和本部门内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明确其职责,领导和指导他们的安全工作。(四)、对部门内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新职工和转工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市安全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五)、管好本部门范围内的火源、电源和电器设备及化学危险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处理。(七)、指导职工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及了解火灾疏散通道;组织职工扑灭初起火灾。(八)、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时,应迅速、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抢救。第四章 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考核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防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并列入各部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第十五条 院每年应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有关方面要求实行分级考核(一)、院长对院安全管理部门(院办)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二)、院安全管理部门(院办)协助院长,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考核。(三)、各部门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所属班组及重点工种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第十七条 负责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领导及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个季度对被考核对象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九条 院对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为优秀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该部门及部门责任人评比先进和部门责任人晋升的资格,并按比例扣除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年终奖金。第五章 安全生产 防火安全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防范,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等,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或发现事故隐患、违章行为未依法予以阻止、处罚的,按院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可由院安全管理部门(院办)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批准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五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现代科技型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按照上级部门安全考核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院范围内各类工作人员以及在本院范围内从事承包加工(施工)业务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含中试基地,以下统称为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安全奖惩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奖励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其目的是为减少和杜绝员工违法、违章作业行为,达到确保全院安全无事故。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院安全委员会负责,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 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奖 励第六条 对于下列表现之一的从业人员,应给予奖励:(一)、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院有关领导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避免单位发生事故的;(三)、对改进院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四)、对严重违反院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院安全造成威协或损害的行为和个人进行举报的;(五)、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有功,使单位和人员免受损失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七条 安全奖励的形式:一次性发放安全奖金或公告表扬等。有显著功绩的,建议院领导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奖励。第八条 从业人员获得安全奖励的,应填写安全奖励卡,可作为本人年终考核评比的内容。第三章 处 罚第九条 为了有效阻止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对经过教育仍进行违法、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处罚。为起到教育的目的,处罚结果应在院内公告。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赔偿经济损失;(四)、责令停止生产(作业);(五)、建议院领导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等。第十一条 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由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出具专门处罚通知单(一式二份),送交当事人和院财务部门各一份。所罚款项一律由财务部门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当事人为承包加工(施工)业务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在当事人所在承包者(或班组、队)的承包(或工程设备)款中扣除。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院安全委员会直至院领导提出。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中在生产作业中有以下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一)、作业人员不按本工种规定穿着、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场所,废料、垃圾不日产日清的;(三)、作业人员对所操作设备(含安全配件、附件等)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 或违规带故障使用电器、设备的;(四)、无电工、行车、铲车、电焊等特种作业证擅自进行相关特种工种作业操作的;(五)、从事危险品 (含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作业人员,违反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六)、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七)、非因火警、火灾动用消防器材的;(八)、其他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有以下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班组负责人或在院承包加工(施工)的负责人,不为新来院工作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的;(二)、班组负责人或在院承包加工(施工)的负责人,未按法规要求如实向所属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的;(三)、班组负责人或在院承包加工(施工)的负责人,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对所属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四)、封闭、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或生产作业场所通道或封闭、堆堵消防器材、水源的;(五)、乱拉、接电源或明知电器具、设备等有安全隐患仍不处理、报告,继续使用的;(六)、不办理临时动火、用电审批手续,擅自动用明火和临时用电的;(七)、拒绝、阻碍安全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安全指令或安全整改通知的。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由此造成损害的,可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二)、多次违章并经院或上级安监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又继续重复违章的;(三)、因违法、违章指挥或违法、违章作业导致事故,造成损失但损失较小的(人员轻伤以下、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由此引起院内发生火情的;(四)、隐瞒事故隐患或发生轻微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的;(五)、其他违法、违章作业行为较严重但未肇事故的。第十六条 如发生重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事故或火灾等的,视情节,除按安全法规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外,并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罚款2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奖励登记表 2、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处罚通知单附件1: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研设计院安全奖励登记卡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部门职务或工种主 要 成 绩奖励种类所在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院安委会意见 年月日附件2: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研设计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处罚通知单:经 检查,查有你 ,违反院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现按暂行办法规定给予 的处罚。请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发生类似不安全违章行为,确保安全。 年月日注:本通知单一式三份,交本人、财务、院安全办各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应根据科研、设计、生产等实际情况,逐级制订各岗位、各工种的生产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预案。二、对录用的新员工,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时,应组织"四新教育"和培训工作;员工复工或换岗时,应组织进行“复岗”和“换岗”安全教育培训。三、特种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各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岗位训练四、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院办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五、各部门在工作和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章指挥、按章作业、严肃劳动纪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六、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使用设施、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的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完好率达到100%。七、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并制订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种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规定摆放,确保留足安全距离。八、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有较大危险的作业现场必须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场所的作业现场要落实专兼职人员督促检查。九、对从事有较大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使用年限及时更新。现场作业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从事有较大危险生产作业、特殊工种以及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和管理,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全院员工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二、化学实验(检测)室、化学危险品库、供配电间、资料档案室等部位确定为院防火重点部门。以上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禁火标记,严禁烟火。各防火重点部位应按消防法规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三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落实各班组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班组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各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演练一次。五、各部门应针对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消防重点部位的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非因火警.火灾不得动用消防器材。七、各部门办公、作业场所应及时清理废料、杂物;经批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空调(取暖调备)应指定安全责任人;下班前关闭电器电源,经检查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人。八、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九、对于涉及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租赁单位或当事人签订消防安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十、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易爆物品。动火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确保使用明火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十一、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须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遗留火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和义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二、院车管部门(院办)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三、每年年初应与专职驾驶人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督促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四、车管员至少每月一次对本单位专职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同时组织其参加局重大节日前和专项活动的安全教育活动。五、车管部门应当每月对专职驾驶人的思想动态、技术素质、遵纪守法、安全行车、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排查问题,对排出的重点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处理。六、各专职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爱车例保工作,尤其是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例行检查,勤清洗、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正常状态之中。七、车管员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和不定期的对单位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组织参加局开展的车辆安全检查。对存在的车辆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行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八、本院有车的员工,应定期接受单位相关的道路安全教育,服从院内交通安全和停车秩序等管理。各相关部门应配合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工安全、防火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 安全、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实行“三级教育”制度,即院级教育、部门(车间)、班组教育相结合的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二、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的法规、本院的安全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二)、本院、本岗位的火灾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三)、有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四)、有关火警、盗警报警方法、扑灭初起之火及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三、 院部定期对院中层干部和全院员工进行安全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新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上岗前安全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对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卡”由院办保存备查。四、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班组长及员工进行安全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各部门安全和治安防范教育每月应不少于1次;新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上岗前,部门领导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离岗三个月以上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员工应分别重新进行班组或车间(部门)岗位培训,培训情况应登记备案。五、下列人员应接受市消防、安监等部门培训,并领取相应的上岗资质证书:(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员;(二)、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三)、其他依照法规规定应当接受专门培训的人员。六、考核和奖惩:院每年按安全、消防、治安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对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励;对查有执行本制度不力的部门,参照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条款予以处罚。如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治安事件的另行处理。安全生产、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一、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明确工作职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制度的落实。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员工的安全思想和意识;(2)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3)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状况; (5)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6)员工劳动纪律等。三、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分为:全面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日查等。(1)、各部门主要领导每月应组织一次本部门范围的全面安全检查;院部组织的全面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2)、各部门应明确专人对本部门内的重点部位每周进行定期检查;院办结合重要节假日或各季节特点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治安等工作要求等,定期组织院内各重点部位和安全隐患整改部位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3)、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部门范围内的重点部位和人员聚集场所责任人进行安全日查和班组自检和交接检查等工作。(4)、各级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备查。四、对于查出的隐患,应按照“三定” (定人、定期限、定措施) 要求,制定有效的整改办法和应急措施,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部门无法整改的,应及时报告院部处理。五、考核和奖惩(1)、院部根据工作实际或各季节工作的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对各部门安检工作进行检查;年终结合各部门的安全、内部治安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2)、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的部门给予必要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参照院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必要的处罚;如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不作为,或整改措施不力而发生事故或案件的,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附件:1、部门安全检查记录表 2、安全隐患登记报告表 3、重点部位日查记录表 附件1: 部门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时间 年 月 日实施检查部门参加检查人员检查负责人签名纪 录 人检查部位不安全因素及隐患整改措施备注附件2: 安全隐患报告表 部门: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存在隐患部位隐患部位责任人具体隐患情况部门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部 门意 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处 理 结 果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院安全办公室,一份部门自存。附件3 : 重点部位日查登记表 ( 年 月)重点部位名称: 岗位责任人: 检查时间重点部位安全状况检查人签名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月 日 时(星期 )注:1、重点部位日查由班组负责人或各部位责任人进行;2、如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处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关于化学危险品的采购。(1)一般化学危险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交危险品保管员统一填写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注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采购员办理采购 。(2)申购剧毒、毒害、爆炸等一级危险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填写一级危险品申购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并报办公室签注意见后,方可采购。 二、关于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各类化学危险品应集中保管在危险品仓库。实验室内存放的一般化学危险品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实验室内存放的少量强酸、强碱应专柜上锁,专人保管;剧毒、毒害、爆炸等一级危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过夜,一级危险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具体制度详见危险品仓库安全制度)。三、关于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使用)。(1)一般化学危险品:由使用者填写领用单,经室主任批准后,可予领用;(2)领用一级危险品,需填写一级危险品领用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领用。一级危险品领用(使用)应有二人在场,并严格控制用量,使用后的如有余量,应将余量过称、登记后,立即送危险品库保管;配制后的试剂 应贴有明显标签,并由专人保管; (3)实验人员在使用化学危险品前,应熟悉其化学性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灭火方法等,对使用过程及用量等应进行详细记载。四、每月向办公室报送一级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一类化学品使用、库存情况月报表。附件:1、一级化学危险品申购审批表2、一级化学危险品领用审批表附件1: 无锡粮科院一级化学危险品申购审批表危险品名称危险品类别及性质用 途申购数量备注申购人: 危险品报关员(签字): 部门主任:办公室(备案签字) 院领导(审批) 申购部门: 申购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凡申购剧毒、毒害、爆炸及易制毒等一级危险品,须详细填写本表,并按规定审批,采购人员严格按本表内容办理采购。2、危险品采购结束后。此表应交办公室备查。 附件2: 无锡粮科院一级化学危险品领用审批登记表品名: 购买时间: 入库数量(克):日期用途数量(克)领用人(签名)审批人(签名)原库存量(克)现存量(克)危险品保管员(签字)办公室(备案)注:1、凡需领用剧毒、毒害、爆炸及易制毒等一级危险品须详细填写本表 ;2、不同类别危险品分别填写 ;3、根据“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原则,一级危险品应2人以上领用且签字;4、本表一式二份,危险品保管员、办公室各持一份。租赁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租赁户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院租赁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院自身特点,择优选择承租单位。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安全意识强、安全程度高、管理较规范的承租单位(户)。对于屡次违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单位管理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承租单位(户),应当予以退租或者不再续租。三、院租赁管理部门应与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遵守安全协议,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交通、生产和治安职责。四、各承租单位(户)应当按照“谁承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承租单位法人代表或承租主要当事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配合出租单位(户)做好消防、生产、道路交通和治安安全工作。院管理部门履行督促检查承租单位(户)的安全工作职责。五、承租单位(户)如需装饰,应当委托国家规定资质的装饰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装饰材料、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质量规定和安全技术规定。在装饰期间,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督促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六、承租单位(户)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生产、交通、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增强法制和安全防范意识并须懂得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扑灭初起火的技能。七、各租赁单位(户)应当规范内部用工管理,严格把好进人关,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凡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严禁无关人员滞留。八、各承租单位(户)在承租区内严禁携带、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腐蚀、有毒物品。堆放物品必须做到安全规范,整齐有序,不得擅自搭建和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九、承租单位(户)应当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源,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如需动用明火,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待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动用。十、各承租户(户)每日工作结束时,应清理好有关场所,切断电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钱物,以确保安全。电动车应当指定地点停放和充电。十一、各承租单位(户)必须按国家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同时要保持各自区域内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十二、承租单位(户)必须自觉服从和接受院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院安全管理部门。十三、承租单位(户)及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如因此发生事故(案件)、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空调器、饮水、取暖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各部门使用空调器、取暖设备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报办公室备案)。如需新增添以上设备的,应由所在部门预先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并经合理配置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二、空调器、取暖设备在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品。不得在空调,取暖器等设备上烘烤衣、鞋等物。三、离人时应关闭以上设备。下班前应切断电源,经专人进行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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