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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广联达40实用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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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广联达40实用教程.doc

    内部交流资料清单计价规范与广联达4.0计价软件使用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经营部北京中兵岩土工程公司编写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与2008年7月颁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颁布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广联达计价软件GBQ4.0是基于清单计价规范与全统建安定额、各地建安定额开发的清单计价软件,建筑市场推广使用较为广泛。为提升我院岩土工程整体实力,针对我院岩土工程的主要工作项目编写了本教程,供岩土工程投标、结算中使用。本教材编制依据广联达4.0北京版,清单设置规则北京-2008,定额库北京2001定额,其中清单编制与组价只针对与我院相关的土方、降水、基坑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施工监测工程等内容。受编者水平与经验所限,错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大家指正。目 录第一章 清单计价规范- 1 -一、清单计价规范简介与解读- 1 -(一)总 则- 2 -(二)基本术语- 3 -(三)  工程量清单编制- 5 -(四)  工程量清单计价- 8 -(五)清单编制规则(岩土工程部分)- 16 -第二章 广联达4.0软件基本操作与定额解释- 21 -一 新建工程项目:- 21 -1.1新建- 21 -1.2添加工程详细信息- 23 -1.3 新建分部分项- 24 -二、清单编制- 24 -2.1创建分部、分项- 25 -2.2清单工作量输入- 26 -2.3含量输入- 27 -2.4添加清单项- 27 -三、定额子目使用与解释- 28 -3.1挖基坑土方工程- 28 -3.2土钉墙:- 34 -3.3 CFG桩复合地基- 38 -3.4 基坑降水- 40 -3.5市政工程降水工程- 42 -3.6螺旋钻成孔灌注桩与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43 -3.7中心压灌混凝土后插钢筋笼桩- 46 -3.8旋挖钻水下灌注桩- 47 -3.9冲击钻成孔水下灌注桩- 52 -3.10人工挖孔桩- 52 -3.11锚杆(含冠梁、腰梁、锚杆、桩间土)- 54 -3.12水泥土桩(灰土桩)- 56 -3.13地基加固(分层注浆、压密注浆、旋喷桩)- 56 -3.14 基坑监测- 56 -3.15其他:换填(人工换填、机械换填)、强夯等- 57 -第三章 综合单价与工程总价- 58 -一、综合单价构成与组价- 58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构成- 58 -1.2 人材机市场价调整:- 59 -二、措施项目清单组价- 60 -2.1措施项目组价- 61 -2.2建筑工程项目- 61 -三、其他项目清单组价- 62 -四、规费与税费项目清单组价- 63 -五、工程总价- 63 -六、标书生成- 64 -第四章 其他- 66 -一、计量与结算- 66 -(一)工程量计量与计价- 66 -(二)工程变更与洽商- 66 -(三)索赔- 67 -二、菲迪克“FIDIC”条款简介- 68 -2.1 条款特点- 68 -2.2 条款主要内容- 69 -2.3 报价构成- 70 -附件一、 清单计价规范- 73 -附件二、京建市200924号文件- 74 -附件三、京造定20096号- 78 -附件四、京造定20097号文件- 83 -附件五、工程预算编制流程- 89 - 91 -内部交流资料 2008清单计价规范与广联达4.0计价软件使用第一章 清单计价规范【摘要】:本章主要讲解08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岩土工程相关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一、清单计价规范简介与解读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y BOQ)是在19世纪30年代产生的,西方国家把计算工程量、提供工程量清单专业化为业主估价师的职责,所有的投标都要以为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从而使得最后的投标结果具有可比性。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的分类,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有: 直接费单价(定额计价“工料机“法) 直接费单价由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组成。我国2009年前的单价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预算价格和可进入直接费的调价确定。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列入其他相应价格计算其中,这是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编制方式。 部分费用单价(仿清单法/综合单价) 部分费用单价只综合了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依综合单价计算公式确定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对应图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即分部分项同工程实物量计价表,一般这部分费用属于非竞争性费用。综合费用项目如脚手架工程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这部分费用属于部分性费用。我国目前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预算编制方法套用定额及相应的调差文件计算,而竞争性费用由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自由报价。 全费用单价(清单计价) 全费用单价由直接费、非竞争性费用和竞争性费用组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工程清单、措施费和暂定金额组成。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组成,措施费由各措施项目费组成:暂定金额即不可预见费,它包括工程变更和零星工程(计日工)。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子目分项编制。对于该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之说明界定。工作量清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结合使用。(一)总 则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解读-目的与法律依据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解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索赔和现场签认、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及建设工程的全过程。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解读-强制性条款。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和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解读-是否采用由业主自主确定,如采用时则应执行本规范;如不采用,可按双方约定执行,但关于“工程价款调整、计量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等”内容,仍应执行本规范。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基本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解读-狭义综合单价,不包括税金、规费等不可竞争费,与国际通用的广义综合单价含义有所区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按目前北京市文件规定,一般人工主材单价风险为±3%6%。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解读-完成零星工作所需的人材机等,数量按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数量为准。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解读-我方一般不涉及,与总包配合费概念不同,当业主直接招标分包单位(甲指分包商)时,应明确提出投标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配合费(固定费用或费率,作为不可竞争费计入总价。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解读-合同内容以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的书面签认确认凭证。2.0.12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解读-市场价报价的重要依据。2.0.13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解读-不可竞争费,各地区、各类工程均不相同,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2.0.15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1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2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3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三)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解读-强制性条文,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维护了施工企业的自身权益,避免了因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造成的损失。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解读-“吨”保留小数点后3为;“m3、m2、m、kg”保留两位;“项、个”等取整。实际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在招标文件中某些业主编制清单时不以本规范规定的计量单位,出现诸如:1000m3、1000m2等此类清单项,在组价时应注意调整。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解读-强制性条款,项目特征是清单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与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综合单价的准确性,实际使用中有些招标单位依据自身习惯与理解不同对规范规定的项目特征进行调整或补充,组价时应予高度重视,防止漏项,如漏项则视同综合单价中已包括清单特征描述中包括的所有内容。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3.3 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解读-强制性条款,参照京造定20097号文(见附件)规定执行。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3.4 其他项目清单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5 规费项目清单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3.6 税金项目清单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3.6.2 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四)  工程量清单计价4.1 一般规定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4.2 招标控制价(略)4.3 投 标 价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它的相关资料。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4.3.6 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略)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 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8 竣 工 结 算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4.8.4 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4.8.6 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五)清单编制规则(岩土工程部分)08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规定“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0500-2008),北京市依照规范中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按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特点,设置2008-北京规则,是目前拟建、在施工程清单设置依据,广联达中在“查询项”中可做设置,详见下图。2008-北京规则中,涵盖了建设工程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但在清单项设置中,未能全面包括地基处理工作的全部内容,需要进行补充或借用其他类似工作内容的清单编号。另外,清单设置规则中的计量单位也与北京定额有所区别,使用过程中应予关注。附:相关项目清单项目设置与计算规则(摘自08清单)A.I  土石方工程A.I.1  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I.1的规定执行。表A.I.1  土方工程(编码:01010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010101001平整场地土壤类别弃土运距取土运距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1.土方挖填2.场地找平3.运输010101002挖土方1.土壤类别2.挖土平均厚度3.弃土运距m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1.排地表水2.土方开挖3.截桩头4.挡土板支拆5.基底钎探6.运输010101003挖基础土方1.土壤类别2.基础类型3.底宽、底面积4.挖土深度5.弃土运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010101004冻土开挖1.冻土厚度2.弃土运距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体积计算1.打眼、装药、爆破2.开挖3.清理4.运输010101005挖淤泥、流砂1.挖掘深度2.弃淤泥、流砂距离m3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1.挖淤泥、流砂2.弃淤泥、流砂010101006管沟土石方1.土壤类别2.岩石类别3.挖沟平均深度4.弃土石运距5.回填要求m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1.排地表水2.土方开挖3.挡土板支拆4.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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