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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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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oc

    DBDB J04 X X X 2012备案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nitor and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报批稿)2012年-XX-XX 发布 2012-XX-XX 实施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nitor and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DB04 X X X 2012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施行日期:2012年X X月X X日前 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编制组在总结我国消防设备电源监控技术研究、工程应用、电气火灾发生案例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依据现行有关防火规程和产品标准,制定了本规程。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能准确监控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及时报警提醒相关人员消除这些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时,消防设备无电可用,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本规程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进行了规定,规程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具体应用,促进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进一步的提高,降低消防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发生率。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试运行、验收六个部分。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希望各单位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技术处(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新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唐国忠 王建军 季 时 郭潞梅 武丽珍 田长云 史月英 白晓辉 徐 彤 姜 宁目 次1. 总 则62. 术 语73. 设 计83. 1一般规定83. 2系统设计84. 施工与安装114. 1 一般规定114.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124. 3 布线124. 4监控器的安装134. 5传感器的安装144. 6 系统接地155. 调试及试运行165. 1一般规定165. 2监控器的调试175. 3传感器的调试175. 4系统调试176. 验 收196. 1一般规定196.2 系统检测206.3 验收20附录A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22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3附录C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24附录D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7附录E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28附录F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试运行记录29附录G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检测记录表30本规程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62 Terms73 Design8 3.1 General Requirements8 3.2 System Design8 4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1 4.1 General Requirements11 4.2 Device,material,receiving inspection12 4.3 Wiring12 4.4 Monitor the installation13 4.5 Sensor installation14 4.6 System grounding155 Commissioning and trial operation1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5.2 The debug monitor17 5.3 Sensor testing17 5.4 System debugging176 Accept1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9 6.2 System testing20 6.3 Acceptance20 Appendix A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division, sub-section,subentry engineering division 22 Appendix B 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23 Appendix C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construction process check records24 Appendix D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rol data verification records27 Appendix E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project acceptance records28 Appendix F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test run record29 Appendix G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testing record table3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1List of reference standard321. 总 则1.0.1为保证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能及时投入使用,保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有效可靠,保障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制订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1.0.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2.0.2消防设备电源 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343. 设 计3. 1一般规定3.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3.1.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2011的规定及有关市场准入制度。3.1.3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置本系统。3.1.4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形式与规格。3.1.5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3. 2系统设计3.2.1 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1 监控器;2 电压传感器;3 电流传感器;4 电压/电流传感器。3.2.2系统形式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体建筑且监控点数小于220点的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监控器及若干台传感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监控器不应超过两台; 2 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设置监控器,将各消防设备电源状态及报警信息传回至控制中心的中央监控器,统一管理、监控、显示信息。3.2.3任一台监控器所连接的传感器的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56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56点。3.2.4 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3.2.5传感器的设置应采用末端设置,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备电源应包括表3.2.5规定的消防设施。表3.2.5 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施设施名称内容 设置场所消火栓(消防炮)系统消防水泵电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泵供水方式)喷淋泵电源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干粉灭火系统供电电源气体灭火系统供电电源防烟排烟系统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电源防火门和卷帘门系统防火门和卷门机供电电源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供电电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照明供电电源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所有EPS消防设备直流电源分布在竖井或电气设备间,给消防设备供电的直流电源3.2.6系统的电压传感器和电流传感器的设置应保证整个消防系统的供电电源工作状态均能在监控器上或消防控制室内实时显示。宜设置在下述部位:1 建筑内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主电源和消防电源的配电柜输出端;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包括水泵控制器、风机控制器等)的双路电源输入端与输出端;3 设置在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备电源装置(给各消防设备供电的直流电源)的输出端; 4 为消防设备供电配电箱的输出端;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入端与输出端;6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端;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的输入端与输出端;8 多路主电源供电的设备应监控其各主供电回路输入端。3.2.7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独立供电的下述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如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没有显示,应在其供电电源的输出端设置电压传感器或电流传感器。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2 可燃气体控制器;3 防火卷帘控制器;4 气体灭火控制器;5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6 空气采样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7 传输设备;8 火灾显示盘;9 其他消防设备。3. 2.8 系统接地的设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执行。4. 施工与安装4. 1 一般规定4.1.1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4.1.2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4.1.3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经图审机构审核。4.1.4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1.5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 3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4.1.6系统的安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检验、系统调试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调试;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4.1.7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传感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4.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4.2.1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未经进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4.2.2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4.2.3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4.2.4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4.2.5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4.2.6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4. 3 布线4.3.1 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4.3.2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4.3.3 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4.3.4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4.3.5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4.3.6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4.3.7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4.3.8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4.3.9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1 线槽接头处;2 距接线盒0.2m处;3 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4.3.10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4.3.11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4.3.12 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4.3.13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4. 4监控器的安装4.4.1监控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4.4.2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且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4.4.3监控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4.4.4引入监控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4.4.5监控器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标志。4.4.6 监控器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永久标志。4.4.7监控器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4. 5传感器的安装4.5.1传感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等级。4.5.2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安全接地。4.5.3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传感器。4.5.4同一区域内的传感器宜集中安装在传感器箱内,放置在配电箱附近,并预留与配电箱的接线端子。4.5.5 传感器(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4.5.6传感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²的双绞铜芯导线 。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4.5.7 当不具备单独安装条件时,传感器亦可安装在配电箱内,但不能对供电主回路产生影响。应尽量保持一定距离,并有明显标志。4.5.8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4. 6 系统接地4.6.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4.6.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5. 调试及试运行5. 1一般规定5.1.1 系统的调试,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应在施工安装结束并在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5.1.2 在调试前应具备下列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1系统图; 2设置系统的建筑平面图; 3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5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7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8 调试记录;9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源的充放电说明); 10 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5.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批准后按程序调试。5.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5.1.5 调试时首先应做以下工作: 1 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按设计要求查验; 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程第4章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1.6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5. 2监控器的调试5.2.1 将监控器与外部的连线断开,并将任一回路的传感器与之连接,其他回路可分别连接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5.2.2按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要求进行如下调试:1 接通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2断开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工作状态;3 观察监控器显示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4 模拟各种故障情况,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5 操作监控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6 模拟多种信息共同存在的工作状态,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7 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5.2.3 依次将其它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5.2.2条的调试。5. 3传感器的调试5.3.1 将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传感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5.3.2 按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要求对传感器进行如下调试:1按制造商提供的工作范围波动标准电压信号,观察并记录传感器的输出参数和采集数值;2 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5. 4系统调试5.4.1 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方可进行系统调试。5.4.2 将所有经过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按系统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进行如下调试:1 观察并记录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2 模拟各种故障情况,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工作状态。5.4.3检查监控器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5.4.4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5.4.5系统必须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并按附录C.3表填写系统调试记录。5.4.6系统在调试无故障后,开始系统的试运行。并按附录F表填写系统试运行记录。6. 验 收6. 1一般规定 6.1.1 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6.1.2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已进行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应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测后进行验收。6.1.3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6.1.4质量验收包括材料与设备的进场验收和复试,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系统调试与试运行,及系统检测。6.1.5系统应按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系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附录C中表C.0.1、C.0.2、C.0.3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系统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按附录E中E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6.1.6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监控器和传感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程6.1.7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 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1.7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收集归档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的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5 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竣工图及竣工报告。6.1.8 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6.1.9 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6.2 系统检测 6.2.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6.2.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的要求,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6.2.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6.2.4 检测方法及数量 1 主机为全部100%检测: 2 传感器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 台,数量少于20 台时全部检测。6.2.4 检测结论与处理 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被检设备合格率100% 时为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 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6.2.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 G 表添写系统检测记录。6.3 验收 6.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3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6.3.2 按本规程第6.1.7条的要求验收技术资料。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3监控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控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程4.4节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 监控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3 监控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2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6.3.4传感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传感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程4.5节要求;检查数量:抽检,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 台,数量少于20 台时全部检测。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2 传感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抽检,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 台,数量少于20 台时全部检测。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3 传感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6.3.5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6节要求对系统接地进行检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兆欧表、记录、观察检查。6.3.6 系统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4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附录A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A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分部工程智能建筑子分部工程分项验收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电缆电线、管材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传/电流传感器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安装与施工电缆电线、管材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传/电流传感器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系统调试与试运行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传/电流传感器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系统性能系统检测系统功能与性能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序号项 目内 容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2质量责任制3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证书4施工图审查情况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6施工技术标准7工程质量检验制度8现场材料、设备管理9其他项目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签章)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附录C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C.0.1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C.0.2设备、材料进场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应按照表C.1填写。C.0.3系统的施工与安装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应按照表C.2填写。C.0.4系统调试与试运行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应按照表C.3填写。表C.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执行规程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分项工程名称设备、材料进场项目规程章节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文件及标识4.2.1、4.2.2核对产品与检验报告4.2.3、4.2.4检查产品外观4.2.5检查产品规格、型号4.2.6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年 月 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表C.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执行规程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分项工程名称系统施工与安装项目规程章节条款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记录电缆电线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3.104.3.114.3.12传感器类设备4.5.14.5.24.5.34.5.44.5.54.5.64.5.74.5.8监控器4.4.14.4.24.4.34.4.44.4.54.4.64.4.7系统接地4.6.14.6.2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年 月 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表C.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执行规程名称及编号监理单位分项工程名称系统调试与试运行项目调试内容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记录调试前检查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备品检查系统施工质量检查系统线路监控器与传感器连线断路、短路,监控器故障信号报警时间被监控的消防设备电源中断供电、缺相、错相、过载、过压、欠压时报警时间故障状态下的再次报警功能监控器的二次报警功能消音和复位功能与备用电源连线断路、短路,控制器故障信号发出时间监控器自身主电源欠压报警时间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连接其他回路时的功能传感器被监控的消防设备电源中断供电、缺相、错相、过载、过压、欠压时报警时间系统性能系统功能结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年 月 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注:施工过程若用到其它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附录D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D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序号资料名称数量核查人核查结果1工程合同技术文件2设计更改审核3施工过程检查记录4调试记录5系统竣工图及竣工文件6系统检测报告及记录7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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