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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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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doc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技术标准 DD2006-02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2006年3月目 次前言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44.1地面沉降监测的必要条件 44.2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设计 44.3地面沉降监测的主要目的 44.4地面沉降监测的主要任务 45地面沉降现状调查 45.1主要任务 45.2调查范围 45.3调查内容 45.4资料收集 56地面沉降监测网的布设 56.1地面沉降水准监测网 56.2地面沉降GPS监测网 86.3地面沉降地下水动态监测网 106.4地面沉降InSAR监测 117地面沉降监测的内容及要求 117.1监测内容 117.2水准网的监测要求 117.3 GPS网的监测要求 147.4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的监测要求 147.5土体样品实验分析 168外业成果的记录与整理计算 168.1地面沉降水准网 168.2 GPS监测网 168.3地下水动态监测网 168.4数据的统计整理 179地面沉降趋势预测评价 189.1预测评价目的和任务 189.2预测评价依据 189.3预测评价方法 189.4地面沉降预测预报原则 1910地面沉降区地裂缝长期监测 1910.1监测任务 1910.2监测方法 2010.3监测要求 2011资料整理与成果编制 2011.1一般要求 2011.2建立地面沉降监测资料数据库 2011.3报告编写要求 21附录A 水准标石类型符号表(规范性附录)23附录B 一等水准点之记(资料性附录)24附录C 准网结点接测图(资料性附录)25附录D 水准标志图(资料性附录)26附录E 水准标石类型图(资料性附录)27附录F GPS测量野外基本情况表(资料性附录) 30附录G 标石类型图(资料性附录)33附录H 监测成果统计表(资料性附录)35附录I 地面沉降土体专门性试验(资料性附录)37附录J 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分析方法(资料性附录)41附录K 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报告内容(资料性附录)45前 言本标准参照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7-2001)、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2001)、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DZ/T 0154-199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4)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而成。由于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工作涉及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内容较多,专业性较强,除了地学知识外,涉及到大量与测量学和仪器使用有关的专业知识,在使用过程中本技术要求未及部分可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庆成、叶晓滨、钟立勋、李志明、刘文波、李采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面沉降现状调查、监测网布设、监测内容及方法、外业成果纪录与整理计算、地面沉降趋势预测评价、地面沉降区地裂缝长期监测、资料整理与成果编制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自然和人为原因引起的地面沉降灾害的专门调查与监测工作。2 引用标准GB 12897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4158 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万)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CJJ 73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H/T 1004-2001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DZ/T0097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万-15万)DZ/T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54 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SL-237-019-1999 孔隙水压力消散试验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因地层压密或变形而引起的地面标高降低。3.2 GPS 测量 GPS surveying应用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测量地面沉降量。3.2.1观测时段 observation session测站上开始接受卫星信号到停止接收连续观测的时间间隔称为观测时段,简称时段。3.2.2同步观测 simultaneous observation两台或两台以上接收机同时对同一组卫星进行的观测。3.2.3同步观测环 simultaneous observation loop三台或三台以上接收机同步观测所获得的基线向量构成的闭合环。3.2.4独立观测环 independent observation loop由非同步观测获得的基线向量构成的闭合环。3.2.5 数据剔除率 percentage of data rejection同一时段中,删除的观测值个数与获取的观测值总数的比值。3.2.6天线高 antenna height观测时接收机天线相位中心至测站中心标志面的高度。3.2.7 参考站 reference station在一定的观测时间内,一台或几台接收机分别固定在一个或几个测站上,一直保持跟踪观测卫星,其余接收机在这些测站的一定范围内流动设站作业,这些固定测站就称为参考站。3.2.8 流动站 roving station在参考站的一定范围内流动作业的接收机所设立的站。3.2.9 观测单元 observation unit快速静态定位测量时,参考站从开始至停止接收卫星信号连续观测的时间段。3.2.10 GPS静态定位测量 static GPS posioning通过在多个测站上进行若干时段同步观测,确定测站之间相对位置的GPS定位测量。3.2.11 GPS 快速静态定位测量 rapid static positioning利用快速整周期模糊度算法原理所进行的GPS静态定位测量。3.2.12 固定站 permanent tracking station长期连续跟踪接收卫星信号的永久性地面观测站。3.2.13 单基线解 single baseline solution从m(m3)台GPS接收机同步观测值中,由m-1条独立基线构成观测方程,统一结算出m-1条基线向量。3.3 水准测量 leveling应用水准测量技术测量地面沉降量。3.3.1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因地层压密或变形而引起的地面标高降低。3.3.2结点 node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3.3.3水准路线 leveling route 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3.3.4测段 leveling interval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3.3.5连测 inclusive leveling将水准点或其它高程点包含于水准路线中的观测。3.3.6支测 branch leveling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测至三角点、导线点水准测站。3.3.7接测 joint leveling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3.3.8检测 checking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超过规定而进行的观测。3.3.9重测 re-leveling因成果质量不合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3.3.10复测 repeated leveling每隔一定的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测量。3.3.11 基岩标 benchmark on bedrock穿过松软岩层,埋在坚硬岩石(基岩)上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3.3.12分层标 borehole extensometer埋设在不同深度松软土层或含水砂层中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3.3.13剖面线 cross-section route沿地面沉降勘察地质剖面敷设的水准测量路线。3.4基岩标、分层标部件3.4.1保护管 protector tube隔离周围土层摩阻与水动力、水化学环境及其动态变化,使引测标杆不受干扰的保护装置。3.4.2标杆 beacon pole从完整基岩或被监测地层引伸至地面的引测装置。3.4.3扶正器 centralizer安设在保护管与标杆间隙内,用以扶正标杆、增加其稳定性的导正装置。3.4.4标底 bottom pole 与基岩或被监测土层固成一体的底部标杆,是地层沉降信息向上传递的主要部件。3.4.5滑筒 sliding sleeve安装在保护管底部,是控制保护管与标底相对滑动间距的装置。3.4.6主标头 master head由标底引至地面的测点。基岩标的主标点是标组的高程测量的起算点,分层标的主标点是监测某一土层沉降量的测点。3.4.7副标头 assistant head 安装在保护管顶端,用以监测保护管沉降量的测点。3.5 地面沉降监测 subsidence monitoring一般是指在发生、发现地面沉降的地区内布设统一的区域性的地面沉降水准网、GPS网和地下水监测网。通过定期的重复观测,为研究和控制地面沉降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4 总则4.1 地面沉降监测的必要条件开展地面沉降监测前必须收集、分析已有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和资料,根据监测要求和监测条件,采用适合的方法和技术。4.2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设计地面沉降监测实施前,必须进行技术设计,以保证监测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关部门的要求。4.3 地面沉降监测的主要目的4.3.1查明和研究地面沉降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为进行地面沉降理论研究和灾害评价提供基础资料和数据;4.3.2对开采地下液态资源引发的地面沉降区进行重点监测,预测预报地面沉降的发展趋势,为政府部门控制或防治地面沉降,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规划和决策依据;4.3.3向全社会提供地面沉降监测的信息服务,为国家减轻地面沉降灾害提供技术支撑。4.4 地面沉降监测的主要任务4.4.1在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对过量开采地下水或地下液态资源的广大区域和城市范围布设地下水监测网点,以浅层地下水(潜水微承压水)及主要开采段的深层地下水(承压水)为重点,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4.4.2在查明环境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在地面沉降严重区域布设监测网,通过定期的反复测量,观测地面沉降区沉降量的大小;4.3.3及时完成地下水监测数据和地面沉降监测数据的整理和入库工作;4.3.4通过对该区地下水水位变化、地面沉降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分析,查明该区地面沉降形成机理、成灾条件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防御和控制地面沉降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5 地面沉降现状调查5.1 主要任务5.1.1了解地面沉降灾害区的地质背景(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等); 5.1.2查明或基本查明地面沉降灾害的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危害程度;开展航片和卫片的地面沉降解译,实地验证航片、卫片的解译情况;5.1.3分析地面沉降灾害的影响因素(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形成条件及其成因机理。5.2 调查范围依据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液态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地面沉降灾害发育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地面沉降调查范围。5.2.1对发生过如井口抬升、桥洞净空减少、房屋开裂等地面沉降现象较集中的区域展开重点调查;5.2.2要根据工作的需要,适当地扩大到已知地面沉降范围以外的区域。5.2.3在有采矿活动、农田灌溉活动、大量抽汲地下水的地段,必须在现场通过访问、调查,查明是否曾经发生过地面沉降现象,并详细记录,标记在图上。5.3 调查内容5.3.1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动态调查调查与监测的内容包括地下水水位、水量资料;与地下水有密切联系的地表水体的观测资料;重点调查地下水水位下降漏斗的形成特点、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5.3.2 建筑物破坏情况调查首先查看地下水开采量强度大、地下水位降深幅度也大的地段的开采井泵房(地面、墙壁有无裂缝、井管较地面有无上升、房屋有无变形等),然后逐渐向四周扩展,查看地面建筑物有无损坏,并调查建筑物年限。5.3.3 地下管道破裂调查对供水管线应查看地面是否潮湿、冒水;冬季是否常年结冰;煤气管道破裂调查用感官嗅其气味是否正常,调查居民用气量是否充足。5.3.4 雨季淹没调查调查淹没损失、淹没设施名称、淹没面积、淹没水深,对比分析本次降水量大小及历史同等降水量淹没情况和相应的地面变形情况(有无阻水建筑物修建)。若在相同的降水、风力、风向及排水条件下出现洼地积水,河水越堤、海水淹没码头、工厂等,应属于地面沉降所致。5.3.5 风暴潮调查在发生过风暴潮的地区开展风暴潮的频率、潮位和经济损失调查,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经济损失评估;开展河堤、桥梁等的变化调查。5.3.6 相关调查与资料分析调查第四纪松散堆积物的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 收集和分析不同地区地下水埋藏深度和承压性,各含水层之间及其与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系资料。5.3.7 地面沉降灾害和对环境的影响调查采用现场踏勘和访问的方法,对建筑设施的变形、倾斜、裂缝的发生时间和发展过程及规模程度等详细记录,同时了解被破坏建筑设施附近水源井的分布、抽水量及地面沉降的情况。5.3.8 调查记录每次调查均应有详细记录。5.4 资料收集与分析在开展调查与监测的过程中应进行有关资料的收集,包括城市1:10000或1:50000比例尺交通图和地形图、沉降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资料、市政规划现状及远景资料、沉降区内国家水准网点资料、城市测量网点资料、井、泉点的历史记录及历史水准点资料、研究沉降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历年水资源开采情况、已有的监测情况、地面沉降类型及沉降程度。分析地面沉降的原因、沉降机制,估算地面沉降的速率,划分出沉降范围及沉降中心,尽可能编制出地面沉降现状图。作为监测网点布设的原则依据。在资料相对缺乏的沉降区,可布置适当的调查与勘查工作量,以达到布设监测网络的要求为准则。6 地面沉降监测网的布设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由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地面沉降监测GPS监测网、地面沉降监测地下水位(水量)动态监测网组成,有条件时可利用InSAR监测技术作为补充。6.1 地面沉降水准监测网6.1.1 一般规定6.1.1.1当发现某地区出现地面沉降时,应建立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通过定期地重复观测,为研究和控制地面沉降提供准确、可靠的系统资料。6.1.1.2各类标点测量的具体操作、仪器使用及仪器检验应符合GB 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及DZ/T 0154 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等规定。6.1.2 水准网(点)布设原则与要求6.1.2.1采用从整体至局部,逐级水准测量的高程控制方法。6.1.2.2一等水准网(环线)布设在沉降漏斗外围区;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网环线内布设。在地面沉降明显的漏斗区可选取剖面施测线,加密观测点。6.1.2.3根据监测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和年均沉降量的大小,将整个监测区划分成若干个不同的地面沉降结构单元,并按其不同单元设置高程基准标、地面沉降标和分层沉降标(组)。6.1.2.4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的网形结构,可以是单个起算点的自由网,也可以是多个控制网的复合网。起算点应是基岩标,其高程一般从国家一等水准网点引测。充分利用已有地质和测绘资料,与已有的国家一、二等水准网接测,并绘制水准网结点接测图(参见附录C)。6.1.2.5地面沉降标点的选布,采用测区平均布点与沉降漏斗区加密布点相结合的方法,由沉降漏斗外围区向中心区,布点密度逐渐加大。6.1.2.6在监测区内水准点布设密度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普通沉降水准点布设密度和复测周期见表1。表1 普通沉降水准点布设密度和复测周期年均沉降量(mm/a)沉降点间距(m)复测周期10-302000-10005-3年30-503-1年50-100700-5001-0.5年100-150500-2506-3月>150<2503-1月6.1.2.7地面沉降水准测量测线(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因标点(基岩标、分层标)的布设而确定长短。但原则上测线不宜过长, 一般平均线长812km。6.1.2.8地面沉降监测的精度,可根据需要和年均沉降量的大小、沉降区域的面积、复测周期长短,按DZ/T1054地面沉降水准测量的不同要求确定。6.1.2.9为消除或削弱地面沉降观测过程中水准点间的不均匀下沉所产生的影响,保证观测精度,采取以下措施:a)尽量缩短水准环线或路线的长度。亦可用两架同级仪器代替往返测量,以缩短观测时间。b)测量路线、测量季节及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应保持固定。c)测量作业应从沉降量大的地区开始,依次向沉降量小的地区推进。当高等水准路线和低等水准路线在同一年施测时,宜同期进行。d)在沉降量较大的地区,应在短时间内完成一个闭合环的测量,沉降水准网中的结点由几个小组协同作业时,应同时接测。e)最佳测量时段应选择沉降量相对最小的时段,一次测完。6.1.2.10监测网络布设时,应尽量利用或靠近已有的国家水准点、城市高程网点、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以利于利用已有的资料或便于进行水准测量的联测。6.1.2.11各等水准测量路线应选设在坡度较小、土质坚实、施测方便的道路附近。尽量避免通过大河、沙滩、草地等地段。6.1.2.12地面水准测量点位应选在坚实稳固之处。基岩水准点不得位于活动断裂带上;6.1.2.13水准测量点不得选在下列地点:a)即将进行建筑施工的位置或准备拆修的建筑物上;b)地势低洼,易于积水淹没之处;c)地质条件不良(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之处或地下管线之上;d)附近有剧烈振动的地点;e)位置隐蔽,通视条件不良不便于观测之处。6.1.2.14各等水准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或标志。标石或标志埋设应满足下列要求:a)水准标石应埋设于表层土中,并选在便于长久保存和使用处;b)稳固耐久,防腐蚀,抗侵蚀,并能保持垂直方向的稳定;c)标石的底部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并浇筑混凝土基础。6.1.2.15孔、标等使用的管材必须能满足保证稳定施测的要求:a)标杆、孔管及各种保护套管必须采用防腐蚀、防弯曲、倾斜的材料;b)密封装置、防渗过滤材料均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c)各类标必须建立标房,且易于观测。6.1.2.16各等水准观测,必须等埋设的水准标石稳定后,方可进行施测。沉降监测点失效后,应及时重新设置。6.1.2.17监测过程中,应对监测网点现状进行定期调查,并注意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对其产生的影响。6.1.2.18各等水准点埋设标志结束后,应详细绘制点之记(参见附录B,图中水准标石类型符号按附录A绘制),各种水准标石尽量埋设在机关、学校、住宅院内,并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以便测量时寻找,并办好委托保管手续。6.1.2.19各种水准测量标石的选点和埋设,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按照DZ/T0154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要求埋设有关水准标石。6.1.2.20水准标石埋设后,一般须经过一个雨季, 冻土地区还须经过一个冻解期,岩层上埋设的标石须经过一个月,方可进行观测。6.1.2.21地面沉降水准测量必须由专业测量单位或经过严格培训的人员实施,水准测量仪器的使用和检测见GB 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和DZ/T 0154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6.1.3 基岩标的布设原则与要求6.1.3.1基岩标是研究地面垂直运动的主要依据,是地面沉降水准测量的基础。地面沉降严重区域的基岩标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有条件时应增设。6.1.3.2基岩标的布设可选择在测区内或靠近测区的基岩露头上;对松散沉积物厚度较大的地区,基岩标的标底也可设置在主要地下水开采层之下的稳定地层中。6.1.3.3基岩标的位置选择要兼顾地质条件和水准网网形的结构,应会同地质人员尽可能的选在基岩露头,必要时进行地质钻探。6.1.3.4基岩标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成单层或多层保护管式的标志,须由地质单位撰写地质设计和钻探工程单位撰写钻探施工设计,两者协调统一批准后实施布设。6.1.3.5基岩标的主标杆顶部中央应嵌入一个铜质或不锈钢的金属水准标志,标志必须放正直、镶嵌牢固,保证标杆的垂直度。6.1.4 分层标的布设原则与要求6.1.4.1分层标是研究地下不同深度土层和含水砂层沉降量变化的依据,分层标的组数与每组分层标的个数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被抽取地下水的含水层深度来确定。6.1.4.2分层标组位置的选择,主要根据地质勘察的需要,分层标埋设的层次与个数也依据地质结构与监测需要而定。确定分层标组各标位置时,为了确保观测质量应布成扇形,各标等距分布在圆弧上,圆心为测站位置,半径R可在410m之间因地制宜选择。6.1.4.3分层标水准测量的金属标志的设计与安装参见附录D和附录E。6.1.4.4基岩标和分层标埋设后,其外部须建造一定规模的坚固房屋。6.1.4.5基岩标、分层标埋设后一般经过联测稳定后,方可进行观测。6.2 地面沉降GPS监测网6.2.1 一般规定6.2.1.1利用GPS技术测量地面沉降必须建立测量控制网。通过定期地重复观测,为研究和控制地面沉降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6.2.1.2 GPS网布设原则及GPS测量应符合上述规定。采用的各类参数、仪器及操作程度应符合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6.2.2 GPS测量级别根据地面沉降的严重程度,选择用于地面沉降监测GPS测量级别。按照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中B级网或优于B级网的要求执行。6.2.3 GPS网技术设计的基本要求 按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6.2.4 GPS网布设原则与要求6.2.4.1 GPS网的布设应视目的、要求精度、卫星状况、接收机类型和数量、测区已有的资料、测区地形和交通状况以及作业效率综合考虑,按照优化设计原则进行。6.2.4.2 B级GPS网应布设成连续网,除边缘点外,每点的连接点数应不少于三点。优于B级GPS网的布设可为多边形或复合路线。6.2.4.3 各级GPS网中,最简独立闭合环或复合路线的边数应小于等于6。6.2.4.4 B级GPS网相邻点间平均距离等于70km, 优于B级网的相邻点间平均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相邻点最小距离可为平均距离的1/31/2;最大距离可为平均距离的23倍。6.2.4.5 B级GPS网点应与GPS永久性跟踪站联测。其联测的站数不得少于2站。6.2.4.6 B级GPS网,应尽量与周围的GPS地壳形变监测网、基本验潮站联测。6.2.4.7 B级GPS网点宜与参加过全国天文大地网整体平差的三角点、导线点和一、二等水准点并置或重合。6.2.4.8 新布设的GPS网应与附近已有的国家高等级GPS点进行联测。联测点数不得少于2点。6.2.4.9 B级GPS网,在高程剧烈变化的地区,其点间距离不宜超过100km;在地壳断裂带或地震频发地区,其点间距离应适当缩短。6.2.4.10为确定GPS点在某一参考坐标系中的坐标,应与该参考坐标系中的原有控制点联测。联测的总点数不得少于3个。6.2.4.11 为求得GPS网点的正常高程,应根据需要适当进行高程联测。B级网至少每隔23点,优于B级网的测量可依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联测高程的点数,一般每隔36点联测一个高程点。6.2.4.11 B级GPS点的高程联测,应按GB 12898国家三等水准或与其精度相当的方法进行;优于B级GPS点的按GB 12898国家四等水准或与其精度相当的方法进行高程联测。6.2.4.12 GPS快速静态定位网的布设,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a)相邻点的距离大于20km时,应采用GPS静态定位法施测;b)当网中相邻点间距离小于该级别所要求的相邻点间最小距离时,两相邻点必须直接进行同步观测;c)对于双参考站作业方式,不同观测单元的基准基线宜相互联结,以构成整个网的骨架;6.2.4.13 技术设计应上交的资料a)野外踏勘技术总结;b)测量任务书与专业设计书(附技术设计图)。6.2.5 选点原则6.2.5.1选点人员在实地选点前,应收集有关布网任务与测区的资料。包括测区1:50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已有各类控制点、卫星跟踪站的资料等。6.2.5.2选点人员应充分了解和研究测区情况,特别是交通、通讯、供电、气象和大地点等情况。6.2.5.3 点位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6.2.5.4 选点人员按照技术设计书经过踏勘。在实地按选点基本要求选定点位,并在实地加以标定。不论是新选定的点或利用旧点,均应实地绘制点之记(参见附录F)。其内容要求在现场详细记录,不得追记;一个网区选点完成后,应绘制GPS网选点图。6.2.5.5选点结束后应上交的资料a)用黑墨水填写的道林纸点之记,环视图,参见附录F;b)选点图,参见附录F;c)选点工作总结。6.2.6 埋石6.2.6.1 GPS点的标石类型包括基岩天线墩、岩层天线墩、基岩标石、岩层普通标石、土层天线墩、普通基本标石、冻土基本标石、普通标石和建筑物上的标石等,参见附录E;6.2.6.2 各种类型的标石应设有中心标志。基岩和基本标石的中心标志应用铜或不锈钢制作。普通标石的中心标志可用铁或坚硬的复合材料制作。标石中心应该有清晰的十字线或直径小于0.5mm的中心点。在标石表面制有“GPS”及施测单位名称。GPS标石规格参见附录G;6.2.6.3 埋设天线墩、基岩标石、基本标石时,应现场浇灌混凝土。普通标石可预先制作,然后运往各点埋设;6.2.6.4 埋设标石,须使各层标志中心严格在同一铅垂线上,其偏差不得大于2mm。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精度不得大于1mm;6.2.6.5 标石埋设后,至少需经过一个雨季,冻土地区至少需经过一个冻结期,基岩或岩层标石至少需经一个月后,方可用于观测。6.2.6.6 GPS标石的标准具体可参照附录G、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和CJJ 73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执行。6.2.7 监测仪器选择与观测过程用于地面沉降监测仪器的选择和观测过程,按照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进行。仪器的选择,尽量保证在统一的情况下,采用相同的测量仪器。6.3 地面沉降地下水位(水量)动态监测网6.3.1 一般规定6.3.1.1地下水位(水量)动态监测网是为地面沉降监测和研究而专门布设的网络。在基本查明监测区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在沉降区内不同程度开采利用地下水的范围内布设监测网点,对地下水或主要开采层进行地下水位(水量)动态长期监测。6.3.1.2 地下水位(水量)动态监测项目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节和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的有关规定。6.3.1.3 地下水位(水量)动态监测网应与沉降整体监测网络相协调。6.3.2 布设原则与要求6.3.2.1 监测网点尽可能利用监测区内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孔。或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具体情况增建新的监测网点。6.3.2.2 监测网(点)布设应以平行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监测点(线)布设以能控制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特征为原则。地下水降落漏斗区与地面沉降中心相符或基本相符时,以穿过漏斗中心的十字形布设监测点线。其长度应超过漏斗范围;当两者不相符时,监测网点的布置既要考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又要考虑沉降中心。6.3.2.3 在地下水水位变化大的地段或上层滞水地段应布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点;当有多层含水层时,必须分层设置监测孔,对每层的水位、孔隙水压力及其相互之间的水力联系进行监测。6.3.2.4 分层监测孔应尽可能与分层沉降标孔对应观测。6.3.2.5 监测点的密度或间距,根据地下水降落漏斗的特征、地面沉降现状及监测需要而定。6.3.2.6 监测点位选定后,必须定名、编号,测定高程,标记在地形图上。6.3.2.7 监测井、孔应及时清淤,以维持正常监测。易被堵塞的钻孔,可在钻孔中安装过滤器进行监测。6.3.2.8 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应搜集监测区内水文、气象等资料,如降雨量、蒸发量、地表水水位、水量及其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6.4 地面沉降InSAR监测应用InSAR监测地面沉降对数据要求严格。所选数据参数应符合解译的标准.尽量选择在大气条件晴好、植被较少的时段获取的数据,以减少误差。解译所得的沉降信息还必须与由其它方法得到的沉降信息对比,并进行实地踏勘。7 地面沉降监测的内容及要求7.1 监测内容7.1.1 追踪监测地面沉降现象发生地区设施变形破坏情况的追踪监测,如标高损失造成的海水倒灌、港口及堤防工程失效、测绘标志失效、桥梁和库房净空减少、汛期排泄不畅造成积水、内涝;不均匀下沉造成道路和房屋开裂变形、各种井管上升、倾斜、损坏等。7.1.2 专项监测各监测网的专项监测包括地面沉降或回弹量测定,地下水水位、水量的动态变化等;7.1.3 分层监测水准测量和应用GPS测量监测地面沉降量的大小,分层监测含水系统各主要层位的沉降量和孔隙水压力变化量。7.2 水准网的监测要求7.2.1 水准测量高程系统选择与起算基点选定要求7.2.1.1 监测网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系统。按照国家1985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原点高程为72.260m。7.2.1.2 在监测区内可以选定一个稳定的国家水准点,作为监测网的起算基点。当监测网与国家水准网联测精度达不到要求,或监测区尚不能与国家高程网直接联测时,必须建立基岩水准点,采用局部的独立高程,作为监测网相对高程起算基点、各土层变形监测相对测量基准点和地下水位高程起算基点,以减少传递误差。7.2.1.3 选用基岩水准点作为起算基点时,必须对基岩水准点进行稳定性评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选定使用。7.2.2 水准测量必要条件地面沉降水准测量前必须进行水准测量技术设计,在技术设计前收集有关水准测量的资料,水准测量的技术设计注意事项见DZ/T 0154 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7.2.3 水准测量技术设计要求在技术设计过程中设计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路线图和有关图件,确定水准网,水准路线和剖面线,选定经过的基岩标和分层标,并在图上标明,编写技术说明书,技术说明书的注意事项见DZ/T 0154 地面沉降水准测量规范。7.2.4 水准测量技术设计实施技术设计完成后,须经审定批准方可实施。7.2.5 各等级水准测量技术规格7.2.5.1各等级水准测量所算得的以测段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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