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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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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制度.ppt

    1,基本制度一般制度 试看:,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它们之间,基本制度:即宏观制度 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二审终审制度(民诉法10条) ,陪审制度,一般制度:即微观制度 如: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管辖制度,诉讼 费用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财产保全制 度,等等,基本制度、一般制度:都是基本原则(上一章)的具体体现,2,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3,第一节 合议制度,一、基本含义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 合议制:相对于独任制 (一个审判员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 合议制是基本制度,适用于多数案件 独任制是非基本制度,适用于少数案件,独任制:基本制度(个人、个案:为本) 相反:英美法系 合议制:非基本制度,4,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案的一审程序 含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民诉法15章) 独任制(审判组织)简易程序(诉讼程序) 独任制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都适用独任制,独任制不只适用于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独任制相对于合议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重大、疑难的,及选民资格案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案除外),独任制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程序,5,二、组成形式,重大、疑难的非诉案,选民资格案,注意:特别程序中 (只有一审),合议庭: 只用审判员,6,原为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原为一或二审)合议庭,原为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重审(实为一审)合议庭,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即原参审的审判员 或陪审员不得再参审,7,三、合议规则,1、成员构成 或临时指定 或常设该职 按规定确定 由审判长指定,审判长,临时指定:就个案, 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 院长或庭长参审的,自己担任 民诉法42条,常设之职:非就个案, 法院任命某些审判员常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4条,实践中:有的由电脑自动生成,承办法官,8,2、审理规则 共同开庭,共同审理 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庭前交换证据、调查、询问等,可由个别成员完成,实践中:借传票上的所谓“庭询”(径行裁判) 行实质上的个人“开庭”,9,3、合议规则 第一、充分发表意见 不得简单“弃权”、“同意”或“反对” 第二、少数服从多数 第三、制作评议笔录 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并全体签名,合议,10,第四、合议庭独立裁判为原则 第五、审委会建议、决定为例外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疑难、复杂、重大或新型之案, 适用法律有重大意见分歧之案等 审委会确定讨论决定的案件:未作具体规定,合议庭对审委会的决定有异议 庭长、院长对合议庭的裁判有异议的,均可请对方复议,参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11,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2,第二节 回避制度,一、基本含义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因法定事由而退出民事诉讼的制度,为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同学们,诉讼参与人是什么人?,13,二、法定事由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第一、是本案当事人 或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14,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 参见民诉法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第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他关系”:恋人、仇人、同学、师生、同 事、邻居或接受过任何好处,等等),15,三、回避程序 主动请求: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 、检察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自己要求(书面或口头) 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书面或口头)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一、主动请求回避或被申请回避,16,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委会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检察委员会决定 决定:须3日内作出,可书面或口头,第二、作出决定,17,申请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 不可上诉、不可申请再审, 但可申请复议 法院:须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可以复议,18,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9,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基本含义 法院公开进行民案审理、宣判和执行的制度(民诉法10条),公开:原则 不公开:例外 不公开审理的: 宣判也得公开,20,二、具体内容 根据民诉法 及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发布公告 审判人员、书记员、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公开庭审 向群众公开(可旁听)向社会公开(可采访),公开宣判 宣读判决书,公开执行 强制执行的进程、结果,程序 内 容,不公开 可上诉 可重审 可抗诉 可再审,后 果,21,常见现象: 法院大厅:宣传栏、电子公告牌 法院网站:查询系统 庭审声像档案:建设中 媒体报道:作用大 执行公告:对提供“老赖”线索者,悬赏,22,现实进步与面临困境: 向社会公开:现场直播,比欧美进步 向当事人公开:律师阅卷,已同刑案 公开宣判:时间不够 当庭认证、特别是当庭宣判:任重道远 (除当庭举证、质证外) 参见最高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23,三、例外规定 参见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条,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四、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案件,24,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25,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一、基本含义 立法规定:两审终审 司法实践:不上诉的,也终审了, 属只经一审,放弃二审(处分原则),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26,二、立法例外 一审终审的立法规定 破产法另行规定 除最后一项外,其他都另有救济途径,无须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含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等案件,27,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有人质疑,认为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违反了二审终审。 其所审之案,都是大案要案,却不赋予当事人必要的司法救济,有失公理。 建议:它只作为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终审法院、复核法院,28,三、修订趋向:三审终审 欧美世界、近代中国、现代台湾:,三审 (终审) 多为书面审 法律审,二审 事实审法律审,一审 事实审法律审,29,二审终审的弊端: 其一、适用法律不统一 因为终审法院太多,理解法律不一 。 其二、司法不公较严重 因为地方保护突出,人际关系复杂,一二审法院关系太近,而申请再审太难,纠错机会不多。 其三、基层法院太辛苦 编制所限,诉案激增。,30,三审终审的条件: 其一、诉案大幅递增(难度增大),需要分流 这与解放初大不一样。 如以二审终审为主,少数案件一审终审 ,部分案件三审终审并改采“不上诉”合约,三审案不一定激增。 其二、司法资源充足,可资利用 机关内:高院、最高院人多案少工作轻 社会上,学校内:法律人多 这与解放初大不一样。 三审可拉动就业和经济增长。 其三、公正期待强烈,应予关注 解放初法院公信力高,如今稍变。,31,其四、交通环境改善 如今,交通条件差只对偏远乡村而言,即使一审终审,偏远乡村的村民到县法院同样也不方便 三审,只书面审、法律审,律师全权代理,也便民 其五、国际接轨所需 欧美世界、近代中国、现代台湾都是三审终审 不顾新的国情、新的民心,也就不是中国特色,多审级结构:良好出路,32,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陪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逻辑:其实合议制度已经包含了陪审制度,33,第五节 陪审制度 (注:民诉法未作为基本制度),一 、基本含义 1、含义 由法院外的非法官参与民事审判的制度,非议: 是制度,但它是“基本制度”吗?民诉法规定只可适用 于一审,且一审案件并非都应当适用。用不用,自由掌握。 而立法解释又作了强化。 其实中国法:加强;西方两大法系:削弱,34,2、类型 前者:典型陪审制,陪审员与法官不同权 后者:非典型陪审制,陪审员与法官同权 两者:都已用得不多,两大类型,英美法系陪审制:只负责事实审 (只陪只审不判),大陆法系陪审制:参与事实审和法律审 (又参又审又判),35,3、理念 后者 类比:行政(人民)参事 立法人大代表 司法人民陪审员 试看:其产生和内容,法律理念:补充法官事实认定的能力不足,政治理念:集中体现人民司法的主政意识,议政:(人民)政协委员,36,二 、主要内容 1、产生方式 单位、基层组织:推荐 首先,推荐或申请 或个人自己:申请,a、人大常委、公、检、法、司、国安的人员、律师 b、被判过刑的人 c、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不得担任陪审员,37,其次,提名 基层法院会同同级司法局审查后,由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名 最后,任命 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5年,全国人大常委:2005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38,2、职权范围 ( 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之案,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之案) ( 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之案,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之案) 问:中院、高院、最高院的二审、最高院的一审案呢?,有权参与基层法院一审的普通程序 (从陪审员名录中随机抽取),有权参与中院、高院的一审程序 (从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录中随机抽取),既参与事实审,也参与法律审 (与法官同权,但不得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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