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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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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范文.docx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和事态控制能力,本公司将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压力容器爆炸,或常压储罐着火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2-5人死亡,5-1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压力容器之外的设备、管道、机泵爆炸,或常压储罐之外的设备、设施、管道着火,或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以及涉险10人,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危及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场所和设施的较大涉险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3-5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1-2人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五条:承包商在公司作业场所内进行作业发生事故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第七条:综合部负责进行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安全环保部配合。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第九条:安全环保部配合综合部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第四章:抢险与救护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司及车间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其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第十一条:发生有害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设置警戒线。第十二条:抢救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并经急救技能培训,熟练使用防护器具。第五章:事故报告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十四条: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迅速采用口头、电话或拉响警报器等方式进行报警,各级管理人员在接警后根据事故分级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1、发生事故时,逐级上报至公司主要负责人;2、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还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章:事故调查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尊重科学的原则1、查清事故经过、事故损失;2、事故原因,事故性质;3、认定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九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公司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主成立事故调查组:1、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成员包括安全环保部、综合部、生产部、车间负责人及工会代表;2、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3、公司自主进行事故调查的,于事故发生7日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事故调查的,按规定时间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调查资料建档保存。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符合以下要求:1、事故调查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车间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2、公司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车间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车间主任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交安全环保部归档保存。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具有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1、工程技术措施;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4、个体防护措施。第三十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对车间事故整改情况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及车间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及车间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教育。第八章:涉险、未遂事故的管理第三十四条:涉险事故为涉及危险可能酿成的事故,控制涉险事故最重要的是控制好涉及危险的作业。第三十五条:未遂事故是指因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露、轻伤等可能导致健康伤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低于事故等级的事故。第三十六条:未遂事故根据主要发生诱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的未遂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未遂事故;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引发的未遂事故。第三十七条:涉险、未遂事故的管理1. 涉险、未遂事故的管理应当遵循发生事件的时间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排除事故隐患不放过的原则。2.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涉险、未遂事故后,应立即反应到现场管理人员并逐级汇报,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状态分析部门现场处置能力,采取防止事故夸大化的安全处置措施。3. 如发生高危涉险、未遂事故时,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汇报安全环保部,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指导下进行安全处置。4. 生产车间发生涉险、未遂事故,不管是一般还是高危涉险、未遂事故,车间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环保部。5. 各部门、生产车间应以班组为基础建立本单位的未遂事故应急处置程序。6. 各部门、生产车间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部制定的涉险、未遂事故管理制度,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上报涉险、未遂事故,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7. 对涉险、未遂事故管理不到位,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安全环保部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8. 各部门、车间每月就发现的涉险、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进行通报。9. 各车间将涉险、未遂事故上报安全环保部,建立涉险、未遂事故管理台帐。第三十八条:涉险、未遂事故报告内容1. 事故经过;2. 事故类别;3. 等级;4. 实际后果;5. 潜在后果;6. 原因分析;7. 预防措施及落实完成情况;8. 验证情况、验证人、验证日期。第九章:罚 则第三十八条: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对责任部门处以罚款: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6、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7、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8、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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