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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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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ppt

    论财产保险利益的内涵,兼对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适用解释(二)第一条的解读,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专门对财产保险利益作了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在理论上未对“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及“保险利益范围“这些概念加以厘清,必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二、财产保险利益中“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之内涵,(一)财产保险所称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首先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物的现存状态的维持或破坏、对于责任的发生与否必须有利害关系 1、积极保险利益。积极保险利益是指一特定之人对某一特定积极财产或利益的肯定有利的经济地位关系。在此关系受到侵害时,被保险人将受到损失。在积极财产保险利益的情形下,判断某人对该财产或权利有无保险利益,必须兼具强制性和直接性两个条件。 2、消极财产保险利益。消极保险利益是指一特定人对于某一财产或利益的“不利”关系,因为此“不利”的发生而使特定人产生财产上的损失。消极保险利益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债务的不履行而发生。在消极财产保险利益的情形下,不论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行为责任,其责任主体对于责任的发生都有利害关系,因此具有保险利益。,(二)财产保险所称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须从经济的角度来考量 按诸现代保险利益学说,即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保险法上所说的损害并不是一个纯粹法律的概念,而是一个牵涉于法律规定的经济性概念。 所谓所有权人保险利益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属于其所有的特定财产的存废所具有的一种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形下,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该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投保火灾保险等,当危险事故发生时,若其保险标的利益所在的标的物受损,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在买卖关系中,当所有权转移时,如果所有权的移转和危险负担的移转不是同时发生,则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不归属于所有权人,而是归属于危险负担人。,(三)财产保险利益所称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其大小有客观的标准 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的大小恒依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遭致损害的多寡而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须在被保险人实际造成的损害范围内方能获得赔偿.如果逾越利害关系的范围而进行投保,将发生超额保险问题,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在投保时虽在利害关系的范围内确定保险金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未产生与保险金额相同的损害,则其逾越损害部分,因欠缺保险利益,自然就无法获得赔偿. (四)财产保险所称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须经价值判断具有正面价值 所谓正面价值,即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三、对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意旨的解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关于“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的规范解读应该是: (1)在财产保险中,不同的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存在不同的利害关系,基于这种利害关系,使得投保人在同一保险标的之上存在着不同的保险利益。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存在的保险利益,或属于所有权人保险利益,或属于抵押权人利益,或属于请求权保险利益,或属于信用保险利益,或属于责任保险利益,等等,只要这些利益为法律上所承认,投保人便有权将之投保财产保险,通过保险来避免其财产或利益受到损害或避免使自己遭受不利益。,(3)不同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上所存在的不同的保险利益所订立保险合同,即使其保险总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不构成重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究竟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向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赔偿责任,取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谁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补偿。 (4)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存在损害,且该损害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则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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