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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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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ppt

    第十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刑事诉讼证据法律上的分类 二、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的分类,一、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 即证据的种类。它实质是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外部形式方面的特征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7大类: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一)物证 “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物证不会说谎。” 美赫伯特·麦克唐奈 1、概念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和痕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物证主要有: (1)犯罪遗留下来的客观痕迹 (2)犯罪行为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品 (3)犯罪使用的工具 (4)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 (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 (6)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痕迹,2、特征 (1)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物证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的静止和稳定,使其自身所含的信息具有相对相对的确定性,从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2)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断性 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他必须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成就物证的证明作用,不能仅仅以其自身的特征来自我说明案件事实;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能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确定。,(二)书证 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1、概念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注意: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书证。 2、特征 思想内容的证明性;证明的直接性、明确性和主动性;证明的稳定性,3、物证和书证的联系 (1)相同点: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表现为客观存在实在物,这与物证的物质属性有相同之处。在证据的理论分类中物证和书证同属于实物证据。 (2)不同点: 物证强调用物质的外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强调用物质的内在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物证的证明力较弱,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书证证明作用的直接性较强,通常能较为直接地反映案件的某一事实情节甚至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例,1、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2、在一起杀人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问: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 ) A、书证 B、物证 C、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D、被害人陈述,(三)人证(使用量最大、最重要的证据类型) 是指根据人的陈述形成的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1)概念 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 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2)特征 内容的特定性,即证人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包括他个人对案情的分析;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证言具有较大的易变性。,(3)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必须知道案件情况(前提条件),由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和更换 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证人能力的限制条件) 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主体资格限制条件) 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4)对证人安全的保护 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 时间: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诉过程中均保密。,案例,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 ) A、被害人 B、证人 C、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见证人:根据刑诉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其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出的。,2、被害人陈述 (1)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就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普通意义上的被害人陈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人所应得到的惩罚的要求及被害人要求得到的赔偿。 作为证据的陈述只能是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2)特征 内容的特定性;证明的直接性;证明的倾向性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证据主体不同 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不同 证据夸大程度不同 故意做虚伪陈述的法律后果不同,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1)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相关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述、申辩解释。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即其承认自身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包括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陈述。(自首、坦白和供认,有真有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即其否认自身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或虽然承认了自身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但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等情况而做的申辩和解释。(否认、申辩、反驳和提供反证,又根据没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即其检举揭发同案中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陈述。注意:如果是对非同案的其他犯罪人或同案犯罪人其他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不属于口供。,(2)特征 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面性、直接性; 口供内容的虚假性(最大的特点) 口供的易变性 (3)法律的态度 对一般证据,自由心证原则,即只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作某些限制,对证据的证明力则不作更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 对口供,法律限制其证明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某项或某些专门问题作出事实性的结论,而不应当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作出结论,法律问题应由司法人员加以解决,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 (1)概念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门的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科学缜密的研究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2)特征 专业性;科学性;程序性;书面形式;结果的确定性,(3)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差别 主体的确定:鉴定人是可以选择的,也是可以更换和替代的;证人是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的。 主体的能力: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证人则不需要,只需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可。 内容的范围: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从科学的角度提出判断性意见,它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做出的前提:鉴定人之所以成为鉴定人的前提是在案件发生时,她并不了解案件事实;证人必须是在案件发生时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 回避的运用:鉴定人必须遵循回避制度;证人是只要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就有作证义务,不存在回避的问题。 案情的做出:鉴定人为了作出的科学的鉴定结论,可以在案件发生后查阅相关卷宗材料,有几个鉴定人时,还可以相互讨论,共同书写鉴定结论;证人为了保证作证的真实客观性,在案后不能要求了解案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之间不能互相讨论。,由此,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同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科技证据。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立法和理论都认为鉴定人是证人,把鉴定结论看成证人证言。 (4)需注意的问题: 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力,它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成为定案根据。,5、勘验、检查笔录 (1)概念 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录、绘图、照片、录像等材料的总称。 根据行为针对的对象的不同,勘验、检查笔录分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进行观察、检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笔录。 特殊种类: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和后果如何,而进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等活动所作的书面笔录。 (2)特征 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对待证对象的一种客观记录;司法人员所制作的一种具有综合性的证明作用的证据;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主要手段;通过如实记录司法人员的诉讼行为而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3)勘验、检查笔录与其他证据的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本身不是物证,只是反映物证的一种方法,同时,它是在案件发生后制作的;物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迹 勘验、检查笔录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这点和书证一样,但与书证在形成时间、提供的主体两方面存在差别。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办案人员在案发后制作的;书证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一般由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依据职权凭借自己感官的感觉而形成的一定认识,是就观察所见作出的如实记录;鉴定结论是依靠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表述的是其判断意见。,6、视听资料 (1)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于音像设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视听记录及还原技术为特征的仪器设备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特征 优点:仿真性强;生动直观性;具有动态连续性 缺点:视听资料篡改、伪造方便;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很难发现。,(3)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没有特殊的外形,它只是以其存储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形、属性和构成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它们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但视听资料是以声像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的;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的静态实在来反映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与人证一样,都有一定的动态反映,但视听资料比人证更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人证是在案件发生后的诉讼中形成的,不免带有人的主观因素。,案例,1、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2、某银行被窃,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测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是指在学理上将刑事诉讼证据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中国法学界在学理上通常将刑事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不同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3、我国传闻证据与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传闻证据的区别 (1)外延:传闻证据仅指传闻陈述,不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传来证据包括了由“第一手”材料派生出来的所有证据,包括“第二手”以上的物证、书证、人证、视听资料等。 (2)内涵:传闻证据以审判为标准,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凡在审判前和审判外取得的言词证据,只要未能在审判中以言词方式提出,则无论其内容是否为陈述人亲身感知,均为传闻证据;传来证据的标准是陈述人是否对案件事实直接感知。,(3)作用:传闻证据具有易于失实的特点,通过设置“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等制度来限制传闻证据进入实际的司法诉讼程序;传来证据并不涉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只是提醒办案人员应注意不同来源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涉嫌杀人的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住同一小区的黄女士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时说:由于她本人与廖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因此她在某次与廖某一起过夜时,听廖某讲了他如何杀害被害人的事情。对于黄女士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这段证言,属于 A、案件线索,不是证据 B、传来证据 C、原始证据 D、有罪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分类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 2、原始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证据。通常是由人的理性状态、思维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叙述的形式提供,并且固定在笔录中。注意: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形式所表现的证据。通常它是以物自身的物理状态、自然现象或记载的内容表现。注意: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实物证据,存有不同的意见。,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区别 (1)主体不同:言词证据是以活生生的人作为作证的主体;实物证据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实在物作为作证主体。 (2)能动性:言词证据具有动态反映性,能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具体情节;实物证据自己不能主动地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只有依靠人的能动作用才能发挥它的证明作用。,(3)信息量:言词证据一般含有的信息量大;实物证据贮存的信息不如言词证据。 (4)稳定性:言词证据,由于其主体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其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反映可能发生变化,改变其表述内容,因而导致该类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变性”,从而造成真假难辨;实物证据由于其是以客观存在的实在物为表现,不易受其他情况的影响,所以客观性较强,稳定性较大。,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1、分类标准: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 2、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 辩护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是能够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3、区分两者的意义 有利于根据证据的不同特点加以使用;有利于刑诉中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各办案人员真正、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4、注意: (1)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区分并不代表它们之间绝对的划分。 (2)一定条件下,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分类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 2、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证人、被害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证言和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独立地、直接地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常见的间接证据:物证、鉴定结论。,注意:这里的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有否发生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两个方面。 肯定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证据必须同时能证明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否定性证据只要能够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征 (1)直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方法比较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只要属实就可据以定案。 (2)直接证据在实践中数量较少,往往不易得到,且多为言词证据,失真的可能性大,不稳定性较强。 (3)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往往是间接的,需要经过复杂的逻辑推理,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在证明作用上具有极大地相互依赖性。 (4)间接证据在实践中数量较大,容易收集,且多为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失真的可能性小,稳定性相对较高。,4、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证明规则: (1)据以定案的每一间接证据都必须客观、相关、合法 (2)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3)依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公安机关向与犯罪嫌疑人习某住同一单元的黄某了解情况时,黄某述称一次醉酒后,习某曾讲出自己因疏忽而导致董某死亡的事实。关于黄某的陈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证据 B、传来证据 C、言词证据 D、有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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