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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浙江高三政治复习研讨会资料: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共计70张)-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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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浙江高三政治复习研讨会资料: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共计70张)-精.ppt

    以案激趣,活学活用,宁波市鄞州中学 朱云方,2013年3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解读考试说明,夯实法律知识基础,方向盘,考试目标 考查重点 考查范围 考查形式,(一)读懂、用好考试说明,明确考试方向,明确考试目标:考试目标和要求与必修相同。考试题型为综合题。每个模块1题,每题10分。考试范围包括经济学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中的许多内容与高中生的生活实际相适应,并且是从高中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角度来编写,还包含了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浙江省把这选修模块作为思想政治的自选模块之一。 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搞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该模块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高考命题的指导思想。,(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1),(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2),(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3),(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4),(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4),2009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形式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 在样卷当中则强调人身权利内容及其保护。,2010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消费者维权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在样卷当中则引用09年的高考题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2011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合同订立的形式、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及结婚程序。 在样卷中考查的知识: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2012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婚姻法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样卷当中则引用11年的高考题合同订立的形式、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及结婚程序。,2013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在样卷中考查的知识: 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婚姻法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高考预测知识点可能为合同订立、民事权利及诉讼解决方式,特别是要关注证据的相关知识。,一、从2009年到2012年高考样卷及高考卷中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在2009年样卷当中涉及的是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高考当中涉及的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违约责任。2010年样卷就是2009年的高考卷所涉及的合同法知识,高考卷中则涉及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消费者维权的非诉讼解决方式。2011年的样卷又涉及了人身权利中的著作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诉讼时效和解决方式,高考卷中则涉及合同订立的形式、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及结婚程序。2012年的样卷引用11年的高考题,高考卷中则涉及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婚姻法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四年所编辑的案例都能够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特别是家庭生活,比较亲切,具有浓浓的生活气息。 二、2009年样卷的案例是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而在高考当中则降低了难度,只考了实体法上的内容。但2010年的高考证明了我在宁波六地市高复会议上的一个预测,一定会增加难度的,最有可能考试的方式就是实体法加上程序法,并且是新增加的消法的内容;此后在2011年高考中虽然再次只考了实体法的内容,但是证明了我在金华的六地市高复会议上关于对所有权考查的预测;2012年没有参加相关会议,比较遗憾;最近认真研究2012年高考卷和近四年的命题解析,我预测今年可能会考合同订立、民事权利及诉讼解决方式,特别是要关注证据的相关知识,因为它最能体现法律的实用性、思辩性的特点。 三、这就说明了高考的题目设计既有样卷的影子,但是又有一定的变化,并且能够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自己分析问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几点看法,(三)研究“考试范围”,明确考查重点,2013年高考考点分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2012年比较考试范围变化,考点的调整,只有一种情况:调。复习时应该结合学科指导意见。,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具体考点的增删变化比较表,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2012年最新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 考点二: 人身权,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 考点三:财产权,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 考点四:知识产权,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考点五:合同的形式,考点六:合同的订立,考点七:合同履行的原则,考点八: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免责情形,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考点九: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考点十: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考点十一: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考点十二: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考点十三:诉讼的种类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十四: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考点十五:诉讼的基本程序,考点十六: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四)研究高考真题与参考卷,把握高考特点和趋势,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样卷) 张无忌与陈君是对门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无忌为发泄心中怨恨,故意买一小狗,起名“陈君”,并且经常趁邻居在家时用该名字唤其小狗,陈君为此上门质问张无忌,张无忌说:“我自己养的狗,爱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关你什么事?”此后,张无忌非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常常在小区花园内当众以“陈君”之名唤其小狗,陈君深感受辱,但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1)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什么权利?张无忌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4分) (2)若双方不能自行和解,陈君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6分),参考答案: (1)姓名权、人格尊严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人身权,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张无忌应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2)陈君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是指不打官司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双方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即原告起诉后由法院进行审判以解决纠纷。,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高考卷) 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 (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4分),答案: (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理由:虽然客观上胡付钱给了马,但在主观上胡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则是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6分) (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4分),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 2010年高考卷) 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信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4分) (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6分) 参考答案:(评分细则):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各2分) (2)判断:不是。(1分) 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时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1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2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1分),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1分)(说明:错字别字不给分),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 2011年样卷) 马良在市教育局组织的青少年绘画比赛中获一等奖。某杂志社闻讯后来信表示该社将出一期青少年作品专刊,希望获奖学生能提供几幅作品。马良的父亲老马收到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就没有了回音。第二年3月,老马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马良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马良署名,便找到杂志社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杂志社却称,马良年仅15岁,是未成年人,不享有著作权,不用署名也不用支付报酬。见协商无果,老马于5月9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审查后于5月15日接受了起诉。 (1)请简要评析该杂志社给老马的答复? (2)本案诉讼于何时成立?本案属于哪一种诉讼? 参考答案: (1)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而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公民马良虽未成年,但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公民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获得报酬等权利。因此,杂志社应给著作权人马良署名,并支付报酬。 (2)本案中,法院于5月15日接受起诉,即为受理,此时诉讼成立。本案是因平等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发生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 2011年高考卷) 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拥有权属于谁?(3分) 参考答案: (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理由: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拥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3分),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 2012年高考卷) 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 (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 参考答案: (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与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5分) (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自选模块参考试卷中的样卷及高考卷进行比较后给我们的启示:,1.2009年、2011年的样卷和2010年高考卷构成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二个问号组成,内容分别涉及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及程序保护、民事权利中的著作权及民事诉讼、消费者权利及非诉讼程序,从考试的难度来说,因为只有二部法律组成,所以从实体法角度来看,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难度反而不高。而2009年、2011年、2012年高考卷构成的二个问号全部由实体法组成,内容分别涉及合同法及内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和婚姻法,因为考试的内容由单一的一部法律逐渐走向几部法律的结合,所以从实体法角度看,所构成的法律关系逐渐走向复杂,增加了难度。由此可见,二种考试方法各有特点各有难度,总体上能够体现法律实用性和思辩性的特点,但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学习法律不仅是让学生知道是什么的问题,而且更应该让学生知道怎么用的问题。,2.因此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高考的题型就是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通过案例的形式,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答案在组织的过程当中不仅仅简单地引用书本的原理,而是需要运用书本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例具体进行分析,这就需要在复习过程中通过以案激趣,活学活用的方式,以点带面把实体法和实体法,或者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练习,从而培养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为此,预测2013年的高考,我个人认为继续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考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很可能会是民事权利和诉讼解决方式相结合,并结合合同的订立和免责情形,特别是人身权(包括知识产权)和证据的相关知识。,2013年高考预测( 实体法+程序法) 王刚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自费出国旅游。在旅游中,王刚乘坐旅游大巴外出观光时遇到暴雨,致使旅游大巴侧翻,造成王刚腰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四万多元,王刚家人与A旅行社多次协商,A旅行社以暴雨致使旅游大巴侧翻是不可抗力为此拒绝赔偿,导致王刚索赔未果。 你是否赞同A旅行社的辩解,为什么? 王刚要起诉旅行社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应由谁来举证? 如何举证?属于哪一种类的证据? 答:不赞同。因为合同法的免责条款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2分)遇到暴雨时,当事人应当遇见翻车的可能,愈加谨慎驾驶。所以不能作为法定免责的缘由。(2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谁举证。王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王刚负有举证责任。(2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旅游合同。王刚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及王刚的身份证和旅行社开出的旅游服务费发票、出国通知等属于书证。旅行社领队或游艇服务商关于事发经过的书面材料,能证明王刚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这属于证人证言。医院病历、出院证明、鉴定结论,证明王刚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这属于鉴定结论。(4分),二、分类归纳,以案导学,构建重点知识体系,(一)把握主干知识,构建知识网络体系 理解和把握知识是提高综合应试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本模块的主体内容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程序法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因此,我们可以此为落脚点从总体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律责任,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合同含义与法律特征,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结婚的程序,调解,仲裁,行政 复议,含义和 种类,公民的 基本诉 讼权利,基本 程序,证据,业务,职责,非诉讼 方式解 决纠纷,诉讼,律师,法律救济,民事法律关系,核心,民事主体 的权利,民事主体 的义务,有哪些?,如何维权?,违反,承担民事责任,人身关系角度,财产关系角度,合同关系角度,不打官司,打官司,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所有权,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从权利和义务关系角度来构建,合同的违约责任,案例1:某体育明星获得全国比赛冠军,某报社刊登了他的比赛照片,并配有相关文字报道。后来,某运动鞋制造厂家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产品广告中也采用了该运动员的照片加以宣传,从而导致该体育明星被人误会是赚钱的机器,从而给该体育明星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请问:(1)报社和厂家是否侵犯了体育明星的合法权利? (2)面对报社和厂家的行为,某体育明星应该怎么办?,角度,材料,观点,法律依据,报社,厂家,刊登了他的比赛照片、相关文字报道,未经其本人同意、广告中加以宣传,未侵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我国法律规定,新闻报道情况属实的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民法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结合权利义务关系,以案导学,比较分析,提高能力,法律途径:该体育明星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侵害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把握学科特点,掌握重点知识 作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公民在一定情况下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当公民的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时,该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这在法律条文上就表现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处理违法活动的程序、原则和制度等。因此,在掌握各专题的重点知识时,关键是要围绕权利、义务、原则、程序来开展,同时注意掌握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和专有名词。具体是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如:,案例2:某地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自主创新,设计了“燃气灶门调节装置”,节能效果显著,成为行业节能的新标杆,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后来,A公司发现B公司推出的一种新型灶具产品,同样以节能作为卖点,大加宣扬。A公司对该产品拆解后发现,其风门调节益“克隆”了本公司的技术。为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1)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什么权利?B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分) (2)在该案中,A公司在诉讼中取胜的原因是什么?(4分) 答案:(1)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6分) (2)A公司及时申请获得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证据是胜诉的砝码,A公司对B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了拆解,掌握了其“克隆”本公司技术的物证。(4分)。,实体法+综合法律保护(这需要很好地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的能力),变式题:张某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与房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先付款25万元,房屋价款全部付清后交房。由于当时办理按揭贷款有点困难,因此和对方协商,余款等按揭贷款办出后再支付,对方同意。一个月后,张某办出按揭,但由于房价上涨,房东反悔不卖了,一直不肯收房屋余款,也一直不陪张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此案中房东不过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6分) (2)对张某遇到的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4分) 答案:(1)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具有法律效力(3分)。依据合同应当诚信履行、全面履行的原则,房东不肯收受房屋余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分) (2)对此问题,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的解除对张某有利,张某可以起诉请求判令房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解除合同对张某不利,张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权属,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4分),(三)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题能力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的高考试题设计,主要是通过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法律案例来考查考生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的“解读和提取信息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 1、在解读和提取法律案例中的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解读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部分组成。 2、在组织答案时,一是要根据设问的指向,调动和运用与所给案例相对应、相一致的法律知识来解答问题,做到理解与实际相统一。二是要思考案例叙述的是什么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和纠纷,又在注意联系相关的法规、原则、程序和制度,说明之所以这样处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三是书写答案时要注意使用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尽可能避免用生活化的口语来组织答案。 下面就是我在平常的训练当中对案例的一些类型的归纳:,案例3:张某将自己的数码相机卖给王某。双方协商售价为3500元,王某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过6天王某付清余款2000元后,把数码相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数码相机被砸坏,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归还l500元,而张某认为手机已卖给王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还要求王某付清2000元。 (1)物权有哪几种?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4分) (2)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6分) 答案:(1)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权(4分) (2)数码相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此张某应向王某返还l 500元的预付款。(2分)法律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2分)本案中王某支付的1 500元是预付款,这说明数码相机所有权尚未转移。(2分),1.实体法+怎么办(实体法的保护)(这是常用的高考题型),变式题:2009年12月30日,张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购买徐某的宝马汽车,转让价值为35万元,于2010年1月30日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协议规定,张某于当日支付给徐某定金5万元。然而,由于徐某突然去世,双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办理过户手续。徐某去世后,其遗孀谢某以徐某已亡、所所订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1)徐某遗孀谢某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2)张某应如何解决其与谢某之间的纠纷?张某取得该汽车所有权后应当办理什么手续?(6分) 答案:(1)不成立。张某与徐某作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订立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违背社会公德,也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故不属无效合同(4分) (2)张某可持二手车转让协议书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履行合同。汽车虽属动产,但由于价值大,张某取得该汽车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6分),案例4:材料1:小红(化名)应聘到杭州某公司上班。1个月后,小红在车间工作时,因包装带突然断裂,她手里的美工刀不慎伤到了眼睛,鲜血直流。同事见状,赶紧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单位利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有利条件,不承认小红是单位员工,对医药费撒手不管。焦急的小红只好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联系了一知名律师办理此案。尽管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律师四处寻铁证,找到单位工资单并发现在帐簿中的一张小红借款借据,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材料2:某市市民周先生被一名执勤交警以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开出处罚决定书,不容申辩,周先生被罚款200元扣3分。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同样是诉讼,两案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4分) (2)有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从诉讼角度,如何看待这句话。(6分),2.程序法+辩析型(应重视对证据相关知识的掌握),答案:(1)案例1中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的。案例2中的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公民是被动服从,而且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因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4分) (2)证据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在诉讼中,实行“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而证据是确认事实的根据。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证据充分谁就能赢得官司,否则就要败诉。从诉讼角度看,“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是一种误解。有理没有证据未必走遍天下,无理证据充足未必寸步难行。(6分),案例5: 某省甲企业从事空调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于2010年4月自主研制开发了一套节能变频空调,节能效果十分显著,在“五一”期间市场销量大增,因此成了行业节能的领头羊,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同年国庆期间,甲企业在市场上发现某市乙企业也推出了一款节能空调,其性能、技术指标与自己企业生产的空调十分相似,于是对该企业产品进行了分解后发现,其核心技术基本上都是模仿本企业。于是甲企业向法院诉讼,法院依据事实维护了甲企业的合法权益。 (1)乙企业的行为侵犯了甲企业的什么权利?乙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分) (2)在该案中,甲企业在诉讼中取胜的原因是什么?(6分),3.实体法+程序法(2010年高考题型,特别是涉及民事权利的内容更是2013年应该最要重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答案:(1)乙企业的行为侵犯了甲企业的专利权;乙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甲企业享有专利权的空调节能技术,并赔偿甲企业的经济损失(4分) (2)甲企业及时申请并获得了国家专利,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证据是胜诉的砝码,甲企业对乙企业的相关产品进行分解,掌握了其模仿本企业核心技术的物证。(6分),案例6:小钱是某中学高二的学生,因家离学校较远,每天乘坐由个体户王某经营的校车上学。2012年的9月11日,因为天下暴雨,从而导致校车侧翻,小钱多处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家人陪护,出院后,小钱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查,王某的校车经营资格合法。为此,小钱多次向王某索赔,均被王某以暴雨是不可抗力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小钱向法院起诉。 (1)请你评价王某的观点并说明理由?(4分) (2)小钱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6分),4.实体法+评价型,答案:(1)王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合同法的免责条款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2分)遇到遇到暴雨从而导致路况不良时,当事人应当遇见翻车的可能,愈加谨慎驾驶。所以不能作为法定免责的缘由。(2分) (2)小钱的起诉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因为本案是公民之间因人身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本案应由小钱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钱要求王某赔偿,应该由小钱承担举证责任(6分),案例7:小将村的张某今年21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8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欲花6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车祸死亡了。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1)张某向李某买旧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分)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6分)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2分)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 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1分)张某车祸死亡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分)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分)。(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2分)。(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与李某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分),5.实体法+分析型,变式题:某电视总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位著名演员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权、表演权的8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 (1)该电视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位著名演员哪些民事权利?(4分) (2)为确保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怎样合理合法从事民事活动? (6分) 答案:(1)该电视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位著名演员知识产权、著作权(4分)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2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分)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把握好行使权利的度。(1分),案例8:材料一2009年1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被告毛某某与原告毛某的母亲温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毛某由温某抚育、监护,生活、学习、医疗、就业、结婚等费用全部由毛某某承担,但被告毛某某从2008年1月起没有再向原告毛某支付费用,14岁女儿毛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底的抚育费,并支付2008年底的保险费、医疗费、学费、书本费。 材料二据2008年6月12日大连日报消息,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称奇的赡养案:76岁的高老汉在子女每年给他500元钱赡养费的情况下,将六名子女告上法庭。奇怪的是,他要求子女每年只拿出200元钱赡养费。原来高老汉告子女不是为了钱,而是平日里缺乏子女的关怀,想以此引起子女的关注。在法官的积极沟通、劝导下,高老汉起诉六子女赡养案妥善终结。 (1)材料一中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材料二中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3)结合材料和所学的法律常识,说明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6.实体法+实体法原因(高考常考题型),答案:(1)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的被告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对女儿的这一义务。 (2)赡养扶助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义务。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合乎道德的,也是合法的。 (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案例7:小张因为要买车向小王借4万元,当时,小王没有让小张写借条。几年来,小张一直没有还钱,小王要求其还钱时,小张却说已经还了1万元,只欠3万元,小王非常郁闷,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归还4万元。在法庭上,小张承认借了4万元,但坚持说已经归还1万元,只欠3万元。发 (1)什么是证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哪些?(4分) (2)本案中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6分) 答:(1)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种类有:物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笔录。(4分) (2)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责任。本案中,小张已经承认向小王借4万元,因此,小王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小张必须承担已经归还1万元的举证责任,如提供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6分),7.程序法+程序法,谢谢大家!,邮箱:zyfybq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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