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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政治 《生活中法律常识》复习策略课件 新人教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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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政治 《生活中法律常识》复习策略课件 新人教版.ppt

    夯实基础,用活案例,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解读考试说明,夯实法律知识基础,方向盘,考试目标 考查重点 考查范围 考查形式,读懂、用好考试说明,明确考试方向,(一)明确考试目标 考试目标和要求与必修相同。考试题型为综合题。每个模块1题,每题10分。考试范围包括经济学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中的许多内容与高中生的生活实际相适应,并且是从高中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角度来编写,还包含了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浙江省把这五选修模块作为思想政治的自选模块之一。 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搞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该模块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高考命题的指导思想。,(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2009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 在样卷当中则强调人身权利内容及其保护。,一、尽管样卷的案例与高考的案例所涉及法律知识不同,样卷当中涉及的是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高考当中涉及的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违约责任。但是所编辑的案例都能够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比较亲切,具有浓浓的生活气息。 二、2009年样卷当中的案例分析题是把实体法的内容和程序法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而在高考当中则降低了难度,只考了实体法上的内容。 三、这就说明了高考的题目设计既有样卷的影子,但是又有一定的变化,并且能够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几点启示,(三)研究“考试范围”,明确考查重点,2010年高考考点分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2009年比较考试范围变化,考点的调整,主要有三种情况:加、删、调。 复习时应该结合学科指导意见。,经济生活模块具体考点的增删变化比较表,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四)研究高考真题与参考卷,把握知识考查重点,2009年和2010年自选模块参考试卷中的样卷及高考卷进行比较后给我们的启示:,1、2009年的样卷构成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二个问号组成,内容涉及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2009年高考卷的构成则是二个问号全部由实体法组成,内容涉及的是合同法及内容。 2、2010年的样卷就是2009年的高考卷中的题目,没有任何变化,除了题号为09的历史题没有变化外,所有的样卷题都有变化。这说明法律常识的题型将保持稳定性。,题号: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 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 (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4分),参考答案: (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理由:虽然客观上胡付钱给了马,但在主观上胡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则是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6分) (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4分),2009年1B自选模块高考卷给我们的启示:,启示:本题充分说明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高考的题型就是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通过案例的形式,运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进行分析。答案在组织的过程当中不仅仅简单地引用书本的原理,而是需要运用书本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例具体进行分析。就这一个案例而言只是简单地运用一个实体法的知识,也就是合同法的知识进行分析。但是预测2010年的高考,我个人认为不排除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考的可能性,这样可能会加大考试的难度,但却能体现法律实用性的特点。,二、分类归纳,灵活运用典型案例分析,我的一点想法,破题: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目标上看:不是纯粹的上新课,只需知道和理解 而是必要的复习课,重在落实和运用; 从内容上看:不是单纯的教知识,只从书本到书本, 而是综合的提能力,更需穿行书际间; 从方式上看:不能简单的告诉之,这是什么,不是什么, 而要策略的引导之,应该怎么做,为什么.,需要载体,书本-实际,告诉我的我会忘记,给我看的我会记住,让我参与的我会理解。,(一)把握主干知识,构建知识网络体系 考试说明在考核目标与要求中指出考生要有“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有知识可供调动,首先脑子里就要有知识储备,因此,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知识是积极应对高考的基础和前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可以从总体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律责任,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合同含义与法律特征,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结婚的程序,调解,仲裁,行政 复议,含义和 种类,公民的 基本诉 讼权利,基本 程序,证据,业务,职责,非诉讼 方式解 决纠纷,诉讼,律师,法律救济,(二)把握学科特点,掌握重点知识 作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公民在一定情况下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当公民的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时,该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这在法律条文上就表现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处理违法活动的程序、原则和制度等。因此,在掌握各专题的重点知识时,关键是要围绕权利、义务、原则、程序来开展,同时注意掌握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和专有名词。具体是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如:,题号08(第二次)黄某和李某原是男女朋友,后因李某品行不佳分手。2009年3月,李某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10页,散发张贴于包括黄某丈夫陈某单位在内的十人单位附件。材料中“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黄某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后来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内容完全失实。 (1)黄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李某应怎样承担责任?(4分) (2)黄某有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途径的含义是什么?(6分) 答案:(1)黄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李某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分) (2)黄某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分)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2分)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2分)。,实体法+综合法律保护(这需要很好地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的能力),变式题:“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1)恶意或者过失发布“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这一行为可能侵害了公民的哪些民事权利?(5分) (2)面对恶意或者过失发布“人肉搜索”的行为,被侵害人应该怎么办?) 答案:(1)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人格尊严。(5分) (2)被侵害人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分)并要求侵害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分),(三)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题能力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的高考试题设计,主要是通过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法律案例来考查考生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的“解读和提取信息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 1、在解读和提取法律案例中的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解读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部分组成。 2、在组织答案时,一是要根据设问的指向,调动和运用与所给案例相对应、相一致的法律知识来解答问题,做到理解与实际相统一。二是要思考案例叙述的是什么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和纠纷,又在注意联系相关的法规、原则、程序和制度,说明之所以这样处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三是书写答案时要注意使用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尽可能避免用生活化的口语来组织答案。 下面就是我在平常的训练当中对案例的一些类型的归纳:,题号08(第一次)案例1:小红(化名)应聘到杭州某公司上班。1个月后,小红在车间工作时,因包装带突然断裂,她手里的美工刀不慎伤到了眼睛,鲜血直流。同事见状,赶紧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单位利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有利条件,不承认小红是单位员工,对医药费撒手不管。焦急的小红只好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联系了一知名律师办理此案。尽管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律师四处寻铁证,找到单位工资单并发现在帐簿中的一张小红借款借据,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案例2:某市市民周先生被一名执勤交警以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开出处罚决定书,不容申辩,周先生被罚款200元扣3分。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同样是诉讼,两案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4分) (2)有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从诉讼角度,如何看待这句话。(6分),1、程序法+辩析型(应重视对证据相关知识的掌握),答案:(1)案例1中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的。案例2中的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公民是被动服从,而且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因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2)证据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在诉讼中,实行“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而证据是确认事实的根据。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证据充分谁就能赢得官司,否则就要败诉。从诉讼角度看,“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是一种误解。有理没有证据未必走遍天下,无理证据充足未必寸步难行。(6分),题号08(第三次) 机械厂年终为给职工发年货,给养殖户李伟发了份传真:急需鲤鱼2500公斤,要求每条鱼重量在12公斤,价格18元公斤,3天内供货。如果愿意供应,请于今天内来电告知。李伟当即回电应允,双方约定由机械厂向李伟付定金1万元,如果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解决。李伟马上组织货源发往机械厂,却由于道路崎岖,致使货车翻车,无法按期送达。机械厂要求李伟承担违约责任,李伟则认为道路崎岖致使翻车是不可抗力,要求机械厂按约定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依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常识回答以下问题: (1)你是否赞同李伟的辩解?为什么?(5分) (2)如果经仲裁后一方对裁决不服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说明法律依据。(5分),2、实体法+程序法(这是2010年高考应该最要重视的考试方式),答案:(1)不赞同。(1分)因为合同法的免责条款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2分)遇到道路崎岖、路况不良时,当事人应当遇见翻车的可能,愈加谨慎驾驶。所以不能作为法定免责的缘由。(2分) (2)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分)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分),(变式题)张某将自己的数码相机卖给王某。双方协商售价为3500元,王某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过6天王某付清余款2000元后,把数码相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数码相机被砸坏,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归还l500元,而张某认为手机已卖给王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还要求王某付清2000元。 (1)物权有哪几种?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4分) (2)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6分) 答案:(1)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权(4分) (2)数码相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此张某应向王某返还l 500元的预付款。(2分)法律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2分)本案中王某支付的1 500元是预付款,这说明数码相机所有权尚未转移。(2分),题号08(第四次) 2009年2月5日下午,有“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向西湖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据称当天上午他在杭州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一瓶330毫升的可口可乐罐装汽水饮料,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的具体含量。王海诉状要求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包装进行纠正,一同被王海告上法院的还有销售可乐的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王海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因参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王海接受记者采访时申明,自己打的是一场公益诉讼,不是炒作。 (1)王海向法院起诉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分) (2)你是如何看待王海此次公益诉讼的?(5分),3、实体法+评价型(应重视新调整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本题以王海打假维权为背景,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消费者的权利和保护及保护的意义,而本内容属于2010年考试说明中增加的内容,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应该予以重视。第一问,要紧扣材料中的没有标注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咖啡因具体含量这一有效信息,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两方面分析。第二问,就从是什么即诉讼性质、为什么即为什么产生此次诉讼和怎么样即此次诉讼的意义三个角度分析。 答案:(1)法律依据在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安全消费权得和知情权利。两家经营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对产品质量及标准等相关规定,没有履行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和知情等合法权利的义务。(5分) (2)王海此次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王海提起此次诉讼,表明目前我国部分经营者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表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提高。此次公益诉讼,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有利于促使经营者提高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意识,从而维护消费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促进民主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5分),题号08(第五次)张某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与房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先付款25万元,房屋价款全部付清后交房。由于当时办理按揭贷款有点困难,因此和对方协商,余款等按揭贷款办出后再支付,对方同意。一个月后,张某办出按揭,但由于房价上涨,房东反悔不卖了,一直不肯收房屋余款,也一直不陪张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此案中房东不过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6分) (2)对张某遇到的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4分) 答案:(1)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具有法律效力(3分)。依据合同应当诚信履行、全面履行的原则,房东不肯收受房屋余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分) (2)对此问题,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的解除对张某有利,张某可以起诉请求判令房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解除合同对张某不利,张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权属,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4分),4、实体法+怎么办(实体法的保护)(这是2009年高考题型),(变式题)题号08(第七次)某电视总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位著名演员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权、表演权的8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 (1)该电视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位著名演员哪些民事权利?(4分) (2)为确保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怎样合理合法从事民事活动? (6分) 答案:(1)该电视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位著名演员知识产权、著作权(4分)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2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分)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把握好行使权利的度。(1分),(变式题)题号08(第八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购买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6分) (2)法院应如何处理这起案件?(4分) 答案:(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该合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题号08(第六次)材料一2009年1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被告毛某某与原告毛某的母亲温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毛某由温某抚育、监护,生活、学习、医疗、就业、结婚等费用全部由毛某某承担,但被告毛某某从2008年1月起没有再向原告毛某支付费用,14岁女儿毛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底的抚育费,并支付2008年底的保险费、医疗费、学费、书本费。 材料二据2008年6月12日大连日报消息,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称奇的赡养案:76岁的高老汉在子女每年给他500元钱赡养费的情况下,将六名子女告上法庭。奇怪的是,他要求子女每年只拿出200元钱赡养费。原来高老汉告子女不是为了钱,而是平日里缺乏子女的关怀,想以此引起子女的关注。在法官的积极沟通、劝导下,高老汉起诉六子女赡养案妥善终结。 (1)材料一中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材料二中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3)结合材料和所学的法律常识,说明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4、实体法(分析原因和依据),答案:(1)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的被告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对女儿的这一义务。 (2)赡养扶助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义务。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高老汉的诉讼请求是合乎道德的,也是合法的。 (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教:对 路,学:上 路,必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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