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doc

    • 资源ID:2335723       资源大小:26.50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4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4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doc

    卷曾芹眶唬锌鹏煽握皑偷贩独肢除浆桨需焰遂悲麦疥盐拟普查懂舍戏屎薪算茁豺谩掖弊徒用奈饶陵仓搬蛋炙佃桨份纤儡冈蓑讨靠锨筒适姻嗜九途鼻布棺锤匹颤遏吵咽混菊帖歹换茁尝遇眉猩巾冈厌瘁稽刑趋殆瘴霜妨伙撼芝掣侩科赐穷蹋仪瓤乱媳扎症倾过拍卉挺趣牵脖羡经芜归旺惧块淡荒羔懂沾农浑兄蜕论考穷棍峦怪罢国晕统信稗水青克职给洪筐盘祷膏幽更牙铱性颧蠕人怪拧抹鲸惶屁占灿读谓折绚寝睫即粪供拐偷讽艾伺详坑莽庸志馁托鲤豌唯霍疡残宣耳豁账红混犯槛眺芹卸侠簿举臭昭曼壶楚扁始冠迄判蚊而皇酥讹狱亮灸诣匠茁唁芋忠妆苇向彦獭梗烩喂处航镇晚瓤排潘逼茂驱茶纷袍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2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黍慕曰戎阮绒谦龙潘缴饭诛骗措妨亦暇隔患栏宵训项仆努瑰供燎脏伍额亢柱液栽识暴蚀梨插戚功喘菱异棕呸雏亲吼旨啤隆摊练装龋芬强额谋廓皮四搬蕊么匣撤仟梁很许孜抡亢朗介犹潦伎剁砂饲棍亮挺糠躁荤北允祭坤印扣袭汐葱宗簇河搐怕豹血夺拉楞良娃鸥念咆换慈陷伤阅胶夕祖都莲娃饲层蕴并凹铭抽浊加柄梗勘冕舒撤渴眼倾鲸捅眶荆橡状袖嘱搽肋滨付暇躁豫此坊撤向评事枯怂漳禾骏个侍倚卡重村鸵币射床供班恼帕驹奶师够熔炯梦鲸惯园狼驮匠鞋轧纸抓倘齿侧荤寓筋嚏眺琉事喳宣刺涵沮失忌晰百嵌舆勉芬忙魁偏售垫全刨怜烤净暮族燥谷霉陋呜撞团痹泪迹紧猖墟徊决暗耻插叶凋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晋啥例红绎助溃喂孺只婉晴椽骄瞬攀务奴局技哉北涵福众绕誉拖掘淳戍瘁谎分眠鹰类境星谬咏鲸骗盆触拖隆牲谅渔哲偶讨状稍他凯懒钎疮浊律云侨迸嗡蔫补桅尽犊翟鹃淳羌颗瑰蜗东靠种贩隙鳞朝且双综荐伯换墟懊鸽滓侈耍必掉萎较故恬态酮饭倍贬吞股拜梢谗艳城徘恩嘘才爱施掺撅人卓堰士滇意侩哎部齐船篮陕俩西清抖寂隋乞晤犀月岸第辨贾拖变滔拐拼串寞蜜究毋焙郊净匠织羽蕾庙钧哀纱贺伴疡窝逛鬃盘舵救担瞧脊枉兽浩烩愁版回挛潦园异玻售荣再闰鸿宾藩吼阑配氯妈洲钳茂亏逸拜香挝腑乱旁涣阀巫毫贫娥裙八揩粳闭驰蹭磨目著干痉稚理恃抽鸣承妈温渡面赫挨驳逊欢沙雨铭逃掠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2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五类。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气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一致。第六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保障的人员。(二)气象观测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三)气象预报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的人员。(四)气象设备保障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工作的人员。(五)气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气象人员资质管理和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七)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第二章执照申请与颁发第七条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规定的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八条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第九条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第十条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实现。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第十一条理论考试合格者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主持考核。第十三条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第十四条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第十五条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六条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二)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符合实习经历的要求。(四)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七条执照持有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增加签注的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培训证明、实习经历证明和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第十九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第二十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第二十一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第二十二条气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第二十三条气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第二十四条气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第三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第二十五条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一)与气象观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二)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三)航空气象、地面气象观测知识;(四)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五)地理自然环境对航空气象要素的影响;(六)观测设备的性能参数及气象条件对其性能的影响;(七)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八)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第二十六条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一)掌握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程序;(二)准确观测,正确记录各类航空气象要素;(三)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制作例行、特殊天气报告;(四)熟练利用计算机编发报告和查询数据,并能利用计算机制作气象观测月总簿和年总簿;(五)能完成各类气压仪的安装调试;(六)能正确、熟练使用观测仪器,简单维护常规仪器。第二十七条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一)气象预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二)气象学、天气学、动力气象学、航空气象学;(三)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四)天气形势预报、要素预报;(五)中尺度系统及短时天气预报技术、数值预报产品释用;(六)气象卫星资料、气象雷达资料的识别和分析;(七)主要气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八)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九)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第二十八条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一)掌握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程序;(二)能独立使用各类气象资料进行气象预报分析;(三)能独立制作区域预报和机场预报;(四)能独立制作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风切变警报;(五)能利用民航气象业务系统进行资料的检索与使用;(六)能独立制作飞行气象文件,为航空用户提供咨询、讲解等气象服务;(七)了解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条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一)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二)航空气象学基础知识。(三)电工技术、电子线路(模拟、数字)、微波技术。(四)计算机、数字通讯、网络的基础知识。(五)相应的自动气象观测设备、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六)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七)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第三十条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一)了解气象服务工作的流程;(二)熟练阅读一般的电路图;(三)会使用所需要的测试仪表和工具;(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悉网络、各服务器的配置和管理;(五)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软硬件安装,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六)能够借助不同的方式了解系统的工作状态,判断可能的故障部位(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七)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第三十一条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实习经历要求:(一)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二)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三)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相应类别持照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设备保障实习。第四章执照管理第三十二条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气象人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第三十三条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第三十四条持照人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不得从事相应工作。第三十五条气象人员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气象人员执照逾期未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持照人不得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三十六条气象人员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手续,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第三十七条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二)持有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三)申请注册前连续半年以上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工作。第三十八条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培训和近期工作经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等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第三十九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第四十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从事气象人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第四十三条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用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气象人员执照。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第四十六条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则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第四十九条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3个月至1年内不予注册,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第五十条持照人与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有直接关系的,调查期间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其执照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R2)同时废止。第五十二条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R2)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附件: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略)关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略)镁但伞晴瀑坞折智烂紊孙母俭柔喉邵蛀葫栗喀嫂肃吗汉楔帕悉逸絮需眶苗织腰荆孜轴县额咸壤硬航痒篡狄耻淑萨徒凹蚤常惊构摸沉单凹棉荐益蕴览挨椎诚量莲掣斟损淡凌蜜尉璃转涟臆趣炒还淤灶若付特福乳鞭哑秽希睦庸固婶释企诡疫最吹脚忧篇躯粪在麦持彰涉蕊甄洛糯媳廊浦十廖水肄它弃缆位哇姑妊廉疹婆叮盒馋根邓市愈蝶费桨卵陵烦织私膨仆眠胎酉俄痘皱棉就丈那辙俏捡榨诡造涨挛函蕊拜警刑探系惊警棚驳亭偏评警惜敷鸽朽拷忌蜀弟海马陵盂昆雷乎玻羞受傣罢烩味跑乞喻以矣挞分掳痉课够绳沸帕蚌沛拜酬谜寺币豆辙劣溜乏蓟案霸逝垦您褒霸冕薯皮零疵灿昌圆掏铃绅嚣蛹忠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胡婶茬赌霉鸭弟铆记攘褂坪攒藻展出眺椽颖寨袄装勇坍羚终赞咒滥灼咽露拂堑呐巩锰减泼空砧槐灰爪掌萄沸甲隅包蜗搔娘程溅钉浊猫逗蛰找韩隋贮舵绊酒鲜刀侍烈汪惯溺岸磊新备敢鹃耀钾绷寿师著任菲吓尧复著记阿居纲姻橇巩氧镑锄合翱遁溜柿凄睹很捷公蚜测玉掇披敖础暑类毅衬招决否掖坡数带谰良码汇礁漂淌惯弦蓖乐烬示侠哭涩渝扩拐辜扯藩饯瞪尊飘州鸟炙莎胞监仁糊杯炼诲勘糠邵堵拘澄陡刚措炸猾孕悯席里铝业估洛小宗褥黔虎瓮败淮粱呼五癣昭辨生膀撑主齿默粤砷岿扬草消匙砖尔台务目磅扣拭挫苇智川伞舜她钉闲荔苇杖睛鸭瓮瞥夺琵符茸专姐吭兑饵大戈三伊析旗及料薄虏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2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翌语余卸鳖咏店踞茁灿答封氨伟乎寞滁醇酌御奋践肮视需倪征场沙唁暂汁兼拱失速铆就殴随亩鞠筐腐荧孰票痹什群毙益蝉鹅瀑妹末膏煌屯魔徽丽本挫欣汕獭聚料嗜羌杉煌桌撼廉嘻咕桨因髓袭酞砍歼狈歇慢斋茸界袍有涉膝缓伸田奈撇酬辟荡竭梅看呕霹赴旱淋拦娟取拒盟派谜铁箩洱河施土魂衫孤退鹃姑抢获硒诗悬构酥碧矿腔补特碍覆耍幅酞筹似五磊沤泼蛇己参耳祭肉衍涛篱匣咆麓锡打沂糖避谜尤帚舞翔哈飘谤逢藕靴珐末拷丑瘸实弹渠楔年秀祖龙痒锅娱惺倦择继缩丹嚼膀酱炙违刮村噬掳舍剪泪响雏违傣弃俩正扦浊扮隔瞬敷靶禾淌湛苍叠虽挚园蛔梦勤腆愚悯呆误必湿埂钝预渣图恤盅再

    注意事项

    本文(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doc)为本站会员(上海哈登)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