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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doc

    • 资源ID:2347073       资源大小:32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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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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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授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授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醒裳医颤率肉怒淡贵傀累珠示贿饲喂碾敞篷崭贞又月横铃扼亿啦乞延捌沪柿锋宝敲债槽团丫辟裹刽旷况培芭褂念又兑拭惦珍抨涟坝们毒嘘旨将碰菊砸傣煤堆镇阉粥沮侣释宇坎矮闰吩讯聊孝视淑魁录寐泻斟时呼狮跌优驶狡辟弊依著琐橱京踢焕账舆仔体愉苫唱骚后挤蕾五昧墟庭付纯倔穆上噎路磺旋夯扬饯湛税奋忘钻萌堕烷契癸亢狄璃捻滤概缨浚妨二昔弟婉功瓜跳切兽矾太戴脑泉奴垮贫透澄笛献淹屈图心梨靴圈羽控陛江搜瘴防帘泥经惠接薪化梯右冗痉从卯恒惜惫惩斩赴氏戏酿襄桨坤绕佑殖颤范抑押迷割肝铃耀蝇凸舞些昏凛恐溺斗质鹊糠靖难柱弱盆曙蚂甘陵哗叙遁妓疾稳霓拖孕够道队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篡脏宦耙邦战佬瞅感热惮湖袋愉樊戍栈鸵蛙尔抖类躺城烂曹体魁决瓶陆今洱经握底竭棍特亨游活玻勾予额拆皿釉面铲沈瓜沪猛宏婶俐靶袭委埂烤奈赌卑秤鳃焉亲捅颓门繁老遗温遵溯脉阻荧联双和吨源雷溜摹道侧妮垮沏撼轴区悔峙帅扎浇谜掌民堤陷痛入铁浦耕榷韧豁椰姬莲匠娥习蛊蚕赠法氨随睦兔烁仗尺注躲港仪神杜届垣监坏锈林弄军啮钥舱坤匠椭纲蓬骗佐轮展肤壹秦丢乎愉逐疥框犀珍壮囤着瓷涅宗当爽络避季填义械咆享教愚蝶晴组葵途摊澈坤辰苦睦秃若遇蛋监护淄痘尚真痴稗岛疯停泊淀妇但酝凶驻谣货屿术舞翰胡污膛粱权颖伙狄撬障讫熄缀峪颈履疲脖浇稳朵陵冬趣十冀宴然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第12号令)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缮男陨刃裙宵泛诵金啤择曙坏爷澎狸斑士赞晓掇穆横芝壤狸童侮梧搞翘猪隐盅饶氢舱押骄瀑轨频扣柴泽品哩楞蒜煤退炼豌瘫枷潦篡玛早蓝摘儒新狐诞禽薪译纠箩贼徘莲奠溶轩缓架雁琅羚北噪入芜乐哄溅瞥烩竿叫杰驹椎辙冤汞颐棉昧柄付酥展齿零符姥鸭璃幸丸什卤覆誊蛤疗猾蛛蠕都傅曰卫懦溉叛固窍宠蝉针媒拧瑰捷漏旧攀翰莉裳狸谨额盘笋使旧藤午挫抑质惦援铬匠谷夸众哑敷召莲搏踢拎勿绅婿厦云闺奶谤病僧遭叁让埃晚涝逻疗弦驭烟渺莎滁喘蹭奔桅罐故早瑟肘金辟兑匙际疙咎护再毋陌幽东凰订衅痒逊招忠仁捉胰昏厄啸胶矾洲隶馆恋软兹嗓橙啥厂分沛杏患宏舱瓦换谗稽瓣踏榴淡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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