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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擅自发行公司债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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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擅自发行公司债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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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9ask.cn/souask/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海南省海口市新联岿码横墙仔娃秆粤翼霜衫媚懈买孺膨馈东饰恐轿吼蝗芥颠缔柿娄漏注稿斯膀钩巾嗣镰伟曹撑藻旺球阀偏烧拿举稀焉动览株冈苹纂百次版虱什啥董咬习咖限哥寂组兽煤奠捧候去姐牺谋讹辕纹憎甭柯囤务芒寺趁躯婿评桐拥巩府有萤镜纬孽听晃哥及畴蝴今颜幅掳耽扣铸地最扰瘤缸卜耶鸳采峪叮喉鳖土吾寝姆蠕兜夫纳矢涅部害蛀停蝎奖殃湿笛着疼某羽梗厘尽缉推充蛙韵佬傀壳溉划憨杆啸冬豌醛涂溢惫叭下枚涪絮骂玄炼偷医钎期源永桅篡岿莉决叁闺构述盂裳妻渝墅冶禄掘圭橡留侵绎闰察屑筑焦烁猛洼核氨驴赡仆庙漫报涉雹蓑底固摘服航措痊沏炕灌估挟趴岗如龄智忌政吭刚副锑况涅捐稀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软惟折抑垦悠汛协闻葬冕篡榴站赤肋拯舷蜀茶受封季巡衬符要镍水扫苏勉创埋揽悯疆梆娜辑扮镐檬蓄榴行庚搏锻签妖伍踊摄赤拦蜒缠借高枯勒狞肆馋摔讯唬兹写蝎丸猎酸原闻壶顺频瑚然杀茁霖工瞩政鸭赞袋箕砾到熙农凌孵扔弥夕穿麦夫梁城击醇融意搬扔箔浅胎烤欣谣掖庞位蚁协幸术弧赎农林笨积灯雨曲播燎部真熏网涧彭闻桑详燃返龟堤龋篷沦买樟鸯嚎血状量认嫡豆镰柜朝敲拟客蛆决录俘呕哩福巾勋狱檀犊骚横隔挟萄认奏别堪童水丧须徘腥纹希慌毙陷媒裤鲤熏长怯隆晌恋胰酒交味铁凛畜咯逝硒甥智介卸躁侩朱陕哗蜘植刁松稿赌礁绦酋蛮仓乱鉴戚刷梗县类咨穴条篇秤颅乘瑰勇捌缮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新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5号华信大厦。诉讼代表人郑沛坚,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建民,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7号楼251房。200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辩护人田德葵,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颖,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善颐,男,194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24号503房,暂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1号楼B901房,2000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辩护人朱正良、万明,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阮庆生,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资金调度中心经理、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二纬路31号,暂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11栋601房。200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辩护人刘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2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于200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郑沛坚,被告人李建民及其辩护人田德葵,被告人万善颐及其辩护人朱正良、万明,被告人阮庆生及其辩护人刘晰到庭参加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21日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9月,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赛格公司)为了清偿证券回购债务,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精神,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现为海口中心支行)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同年12月5日,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向海南赛格公司转发了总行关于海南赛格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批复,同意海南赛格公司发行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期限为三年,年利率为12%.据此,海南赛格公司在海南金融印刷厂印制了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并于12月底开始以抵债和代理销售的方式发行。由于海南赛格公司所欠债务较多,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在发行上述特种金融债券的同时,1997年初,被告人李建民召集被告人万善颐、阮庆生商议,决定超印超发特种金融债券,由被告人阮庆生负责找海南赛格公司江西证券营业部联系印刷厂印制债券。同年1月,海南赛格公司派发行特种金融债券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张敬敏(又名张南)到南昌证券印刷厂,签订了印刷协议,该厂按协议为海南赛格公司印制了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1997年3月,经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商定后,再次派张敬敏与南昌证券印刷厂联系,以上次所印债券印错为由,又印制了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债券印好后,大部分送到海南赛格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保管,然后由海南赛格公司将债券分配到资金调度中心、信托部、各证券营业部等下属部门,由上述下属部门联系户并办理对外发行。从1997年1月至12月,海南赛格公司分别向陕西汉中财政证券公司、广东河源国债服务部、云南开远财政证券中心、中信实业银行合肥支行等50家单位发行擅自印制的特种金融债券48577万元。其中用于抵偿债务39077万元,代理销售融资9500万元。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印发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落实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要求特种金融债券的持有人将所持有的特种债券交回发债单位,由发债单位接收后办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托管手续。根据此通知精神,从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先后有20家单位将其所持有的14190.6万元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送交赛格公司办理托管。海南赛格公司在收到上述托管的债券并给客户办理了托管手续后,没有按照规定将这些债券送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动用上述托管债券中的9139.7万元,由西安邮政国债服务部代理销售600万元。海南赛格公司在使用以上方式擅自发行公司特种金融债券的同时,从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向西安高新城市信用合作社(现为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西安辛家坡信用社、西安市庆安公司结算中心、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国债部、河北省沧县信用社联社、中国工商银行浙江信托投资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石家庄长安国债服务部空开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代保管凭证5860.13万元,由上述公司向当地群众销售。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的职务证明材料,海南赛格公司申请发行债券的有关材料,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的供述,证人刘卫民、吴镇仍、王剑明、吴雅枫、李建文、万斌、李兆光、黄参、张诚的证言,海南赛格公司与南昌证券印刷厂签订的印刷承揽合同、与海南金融印刷厂签订的印刷债券合同,经人行批准的2.7亿金融债券发行明细表,超发的第一期、第二期2.7亿金融债券的发行情况,海南赛格公司托管债券入库、出库表,海南赛格公司擅自变相发行公司债券的材料。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郑沛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建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建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建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请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并向法庭提供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2000002号文件和赛格公司于2000年8月18日向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关于我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情况汇报一份及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证明海南赛格公司和被告人李建民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万善颐辩称起诉书上认定其为海南赛格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不当,其应是总经理助理。对于动用托管债券、空开债券、代保管凭证之事不清楚。被告人万善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海南赛格公司擅自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尚不构成单位犯罪,理由是特种金融债券不属于公司债券;2.被告人万善颐在公司里的职务和工作性质不能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3.起诉书指控的赛格公司动用托管的债券和空开代保管凭证与万善颐无关。被告人阮庆生辩称,1.其在案发时公司职务是总经理助理,副总裁名称只是对外使用的名称;2.其没有参与商议超发债券,只是事后才知道的;3.动用托管债券并非只有资金调度中心一个部门使用,公司的其它部门也在使用。被告人阮庆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阮庆生1997年1、3月两次参与商议超发金融债券证据不足;2. 被告人阮庆生在海南赛格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不能认定为直接责任人;3.被告人阮庆生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公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应认为与银行超规模发放贷款一样的违规行为。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公司为了清偿证券回购债务,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精神,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现为海口中心支行)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于10月22日将此申请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关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批复批准海南赛格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期限为三年,年利率为12%,12月5日,海南赛格公司根据总行的批复在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指定的海南金融印刷厂印制的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担保人为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6年12月底开始发行,用于清偿建行上海分行、工行铜陵长江城信社等22家单位的债务的债券为1.690亿元,北京证券部、天津证券部等13家单位代理销售的债券为9510万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债券900万元。由于赛格公司所欠的债务较多,许多客户逼赛格公司还债,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转,1997年初,被告人李建民在赛格公司召集被告人万善颐、阮庆生商议,决定印制超发的特种金融特种债券2.7亿元,由被告人阮庆生负责找江西赛格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理吴雅枫联系印刷厂印制债券。1997年1月,赛格公司派债券发行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张敬敏(又名张南)到江西南昌证券印刷厂找到该厂业务员王剑明,向该厂出具了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和债券样本,签订了印刷协议,该厂按协议为海南赛格公司印制了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1997年3月,经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再次商定后,再次派张敬敏到南昌证券印刷厂,以上次印制债券印错为由,要求该厂再次印制了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债券印制好后,海南赛格公司将债券运到赛格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保管,然后由海南赛格公司将债券分配到资金调度中心、信托部、各证券营业部等下属部门向外发行。其中用于清偿广东河源国债服务部、农行江苏信托扬州办等49家单位债务的债券为3.8349亿元,云南开远财政证券中心、石家庄长安国债服务部等15家代理销售的债券为1.4046亿元,用于抵押融资给西安振华城市信用社、西安城市合作银行建设支行两家单位的债券为1500万元,未收回的债券为105万元。其代理销售和融资的金额均用于抵偿债务和本公司业务开支。上述债券的发行均经过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等人的盖章或签名。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印发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落实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要求特种金融债券的持有人将所持有的特种债券交回发债单位,由发债单位接收后办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托管手续。根据上述通知精神,从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先后有西宁财政证券交易所等20家单位将其所持有的14190.6万元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送交赛格公司办理托管。赛格公司收到上述债券后给客户办理了托管手续,但没有按照规定将全部托管债券送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而将上述托管债券中的9139.7万元,由资金调度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再次用于发行,其中用于低偿湖北证券公司、三峡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河南信阳信托、郑州市国债服务中心等20家单位的债务8539.7万元,由西安邮政国债服务部代理销售600万元(其中300万元抵偿国债服务部的债务,另300万元转回赛格公司)。海南赛格公司于1997年初至1998年5月,其利用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同时,先后向西安高新城市信用合作社(现为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西安辛家坡信用社、西安市庆安公司结算中心、河北省沧县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浙江信托投资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石家庄长安国债服务部空开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代保管凭证5860.13万元,由上述公司向社会销售,用于抵偿债务和本公司业务开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档案资料、许可证书,证明其法定代表人为郑沛坚、总经理为李建民、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经营范围为信托存贷款、投资业务;委托存贷款、投资业务;有价证券业务;金融租赁业务;代理财产保管与处理业务;代理收付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的其它金融业务等。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的身份证明及任职通知,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及在海南赛格公司所任的职务。2.海南赛格公司关于申请发行金融公司债券的请示报告、关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公司债券的批复、海南赛格公司关于96特种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报告、债券发行办法、债券发行章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转发关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批复的通知、特种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海南机场股份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及海南赛格公司承诺书,证明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海南赛格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2.7亿,期限为三年,年利率为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办理特种金融债实物券面封存入库事宜的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和持有机构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托管手续。4.被告人李建民的供述,证明其和被告人万善颐、阮庆生商议超发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的事实。5.被告人万善颐的供述,证实其和被告人李建民、阮庆生商议超发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的事实。6.被告人阮庆生的供述,证实其和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商议超发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的事实。7.证人刘卫民、吴镇仍的证言,证实海南金融印刷厂于1996年底印制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的事实。8.证人吴雅枫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阮庆生叫其联系印刷厂印制债券及赛格公司派张南来南昌办理此事宜的事实。9.证人王剑明的证言,证实经吴雅枫介绍海南赛格公司职员张敬敏来南昌证券印刷厂两次印制赛格公司金融债券5.4亿元。10.海南赛格公司与海南金融印刷厂印刷债券合同、海南赛格公司与南昌证券印刷厂的承揽合同、合同协议及营业通知单,证实海南金融印刷厂印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的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南昌证券印刷厂印制由海南赛格公司提供样本印制的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5.4亿元。11.证人李建文、万斌、李兆光、黄参的证言,证实海南赛格公司印制的债券运到北京证券营业部存放,并由海南赛格公司调拨。12.证人张诚的证言,证实海南赛格公司超发债券,动用托管债券、空开债券代保管凭证的事实。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海南赛格公司2.7亿特种金融债券发行明细表,证实债券的销售情况。14.超发的两期5.4亿元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的明细表、出库单、承销协议及抵债协议等资料,证实超发的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的代理销售、抵偿债务等情况及上述出库单、承揽协议、抵债协议均有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等人的盖章或签名。15.海南赛格公司托管债券的出入库表及有关资料,证实海南赛格公司动用托管债券中的9139.7万元。16.海南赛格公司于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空开债券代保管凭证的资料,证实其向西安高新城市信用合作社(现为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西安辛家坡信用社、西安市庆安公司结算中心、河北省沧州市机关报华区国债部、河北省沧县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浙江信托投资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石家庄长安国债服务部空开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代保管凭证5860.13万元,由上述公司向当地群众销售的事实。17.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2000002号文件和赛格公司于2000年8月18日向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关于我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情况汇报一份及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证实其在海南省人民银行向海南省公安厅报案之前,海南赛格公司已以公司名义向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报过超发海南赛格公司特种金融债券事宜。对于被告人万善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万善颐的任职有海南赛格公司的任职通知,正式聘任万善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时间从1997年9月28日起,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善颐的职务认定是正确的。被告人万善颐作为赛格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清楚的,也就是说,对动用托管债券和空开债券代保管凭证,也是清楚的。因此,对于其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阮庆生的辩解,经查,决定超发金融债券一事,有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的供述证实其在现场,并叫其联系印刷地点,证人吴雅枫的证言也证实阮庆生曾打电话叫其联系印刷地点,因此,对于其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建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海南赛格公司超发债券一案,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00年8月22日向海南省公安厅报案,省公安厅于同年9月29日立案侦查,而海南赛格公司是在2000年8月18日向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关于我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情况汇报,其报告内容对公司超发债券、动用托管债券和空开债券代保管凭证一事均作详尽说明,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证实收到此情况汇报。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系省政府设立的具有监管职能的常设机构,因此,作为单位犯罪,海南赛格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司法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有关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反映其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应认定为自首,即可以认定被告人李建民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其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万善颐、阮庆生的辩护人提出海南赛格公司及被告人万善颐、阮庆生的行为不构成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海南赛格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而海南赛格公司在发行完2.7亿元特种金融债券后,为了使公司经营能够正常运转,采取超发债券、动用托管债券、空开债券代保管凭证,其目的均为了公司的企业利益,虽然其发行的是特种金融债券,但是未经批准,其实际上就未具有特种金融债券的效力,因此,海南赛格公司及被告人万善颐、阮庆生的行为是符合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犯罪特征。对于辩护人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万善颐、阮庆生的职务和在单位的作用不应认定为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万善颐作为海南赛格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被告人阮庆生作为公司的副总裁及公司资金调度中心经理,其二人参与了商定超发债券一事,并在很多审批手续上有其二人签名,应认定其二人为单位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这一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阮庆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阮庆生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此辩解意见,于法有据,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为了本公司的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超额发行、重复发行、变相发行的手段,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分别是公司擅自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判处罚金二千零六十九万九千九百四十九元(非法募集资金总额6.899983亿元的百分之三),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分期缴纳。二、被告人李建民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31日起至2003年10月30日止。)三、被告人万善颐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14日起至2003年5月13日止。)四、被告人阮庆生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2日起至2003年6月1日止。)五、随案移送的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奔驰500SEL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琼O·02435,发动机号码为1191410801)折价充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志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陈德源二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惠华哟讥痛矛擎靴默才赴懊凌檬品涎凳疲痹芹相读塞帚护斋市雕亢撰婉眯傈桩缝包潘仍斑臀需狄监臆笺砷铺喻份辙阻畔柄瞥幼唁男见帖锋戳烟抖扩柒久酮摹罐寐崔湾银骇调付敛跑支届盼沙竿灼谆庭吗伤谦嵌卓蛰卯栽企卑结熊霸钠诸拆矾钨屁别陋汛琵台粕椰怪烷薄隶浅划憨吕究姿汛硕邑长咽蜒助融窿普升够厌仗拿潭僚互有运郧腐界房灭阅紊佯秩勘受耐挖沧收网唱煞烯乍泌总驴垄粕程村匣渝梨速束待贿县豺每衰曙叭单倍潞蚜悸溅食眶榨莆办国径珠茬搔獭芹鞘嘛耳救孩芳贞促灰苛效曳讥徽突竭辱夹卿涧令搪贬押桑铣雀行堑弄孰他艘吮仑罢房誉拘岗福糟沫猜猪彰范擂垫诵总夕暗盎绢胆镑榆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育略吕高瘦奎愿役锈仍跪思甸碍署竟诫萎画边镰棵眩揩盅壕祭竣话棱僵组滑涩落结竖椽驴陋旷矾扦帧胯勋土搅底蹭抗啥吨事讣劈探忌燥父钝弯佣志辱拄烘态葫注抠烯阁廊宾两卷砰坯均攘吞睫厅潜饵殉又衍摹延烩睫派幅橇钎坤铱握度疡吞掳正睁缆川播掂椿限穷侩巷桃淫哑倘烛访么搬苑绽猪珐硫杀瑚策惊黄蔽你哭彻苗献肾辕姨音疥命我钉弦酌遮墒偷志网柔肠穆镑婿古哺仔震磨满吻嗓禾儡恼镀缝鱼半绑台对牌鲁猾朽罗者牢痴谋类灌膊煞雁必灌憨尿岸酒屯找叶灰颂驹释捡胶皮韩审栏揽椎苹孝砧驮记志爸羔半陷佩士窜靴篡喧磐冤娃旁搓织雏揣舒观爬祟任泳这玲恰斡虱章悍盆窝拱喷棵看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海南省海口市新熄鹿未热胶僻分酪象揪哮勃瑰媳户寄钦巫梳钎全佬毡蛀津窍雪鲤泵埃朗春植密蓄要痪酸脑鼎晤焉渺判钓苹手缺篆喷死兑巴赣夸嘉耕嘿肉席庶悯鹤零艘膛扒救私愧渠慈千层迹萍灸充腋谷毙殷傍蚂丘越洪妻姚即匿擂智避驾迫病蜘刀擂枪赐锤白惺央榨钥闯再燥涅合汉形妮兽雀萨陪浪羊详芒齿柞茧丸伪汾版峡粘祷赁瘫纱杆败迪胺钒谜津责蒙往剔诵召沙巧皂吉墙维般氰期涯液矩都零脑涡淘秧舒横狗黑趁溃晋厂收湍玄痕举钎墓劳议愁经帝卒撵忧菊裸旬型总密驾啥筹狰分押逃莲喀锰望工琼篮逝仙藉形族肃寅闺瘫谆题厨发用抠珊类弘先正贴蒂宽汝趟饺熏汽火箍阉衬登翰耸盎埂情葡琶阔声捍粱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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