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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目录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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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目录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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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 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行业背景及良好的资信和商誉; (四)承认并遵守中心的业务规则及规章制度; (五)中心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交易商的权利: (一) 参与中心的电子交易; (二) 使用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 和信息等服务; (三) 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四) 经中心批准后将席位转让; (五) 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 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交易商的义务: (一) 遵守本规则及中心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接受 中心的监督,配合中心的工作; (二) 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 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 主动了解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六) 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七) 爱护中心设施,维护中心声誉; (八) 按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设施; (九) 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中心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中心报告而造成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申请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交易商入市申请表; (二)入市协议的有关资料; (三)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申请企业经中心审核批准后,与中心签订交易商入市 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和相应席位。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应按时向中心缴纳席位费。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 年公布席位费的收取标准。交易商已交的席位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中心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 但在中心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 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注销或转让席位后,仍须对其使用席位期间的 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将席位转让他人的,应事先征得中心的书面同意, 受让方不符合中心入市交易商资格的,中心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 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中心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 席位,中心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自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 第四章第四章 交易交易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3011:30。中心将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 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中心公告为准。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中心有权临时决 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开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心根据交易商的请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 交易品种,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与合同标的物范围。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指定若干商品作为电子交易合 同标的物并在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交易商须向中心提出追加申 请,经中心批准后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方可参与交易 和交收。 中心也可以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心提供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 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和填写 合同条款,由系统自动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 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商品的交易模式。中心采用竞价机制、保证 金制度、仓单交收制度、逐日结算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 现货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中心交易系 统发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可自动成交或选择成交)即签订电子 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中心采用应价机制、保证金制度、代收代付货款制 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现货交易的交易办法中心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心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 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增值 税价格。在中心指定的非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价格实行地区 升贴水,交收基准地及其他交收地区的升贴水标准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 相关公告中公布。 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 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 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商品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 的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 整。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交易方向(买或 卖)、价格、数量、交易类型(新订或转让)等交易指令,经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 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 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心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中心交付保 证金;卖方交易商向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如货物暂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中心交付保证金; (三)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仓单情况确认 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四)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 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 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购买、 跌停板价格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 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密码,该席 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交易数量 进行计算,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额达到中心规定的 交易控制最低额,或者交易商已注册足额仓单,或者交易商有足够数量的 订货可以转让,电子交易系统对其订货或转让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 令。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取得交易信用额度的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活动时,其交 易信用额度的使用和管理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按中心公告 或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收取,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五章第五章 结算结算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 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应与中心及结算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书, 按协议书规定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 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心采取中介结算服务方式,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 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 暂付服务。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买方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 须交付交易保证金。卖方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时,须提交经中心认可的有货证明,卖方交易商对该有货证明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如果卖方交易商的货物尚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须向中 心交付交易保证金,待取得仓单后,可用仓单置换出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 20%作为交易保证金; (二)若中心交易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者高于卖方的销售价, 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及时补足价差; (三)交收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前,交易商应付足全额合同货款,卖 方交易商应已注册足额仓单;之后签订新合同时,亦须付足全额货款或已 注册足额仓单。 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标准,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按时足 额支付保证金或货款。 如交易商双方对保证金标准及进度另有约定,经中心认可后,可按双 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买方交易商于交收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前交收的, 经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 减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转让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 1.17 × 转让数量(吨) 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 1.17 × 转让数量(吨) 中心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账面价差,未交收或未转 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 (结算价买方订货价)× 订货量(吨) 卖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结算价)× 订货量(吨) 如账面价差为负则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如账面价差为正则不改变 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中心对于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不计 算账面价差。 因转让收入和账面价差造成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须及时 补足可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交收日闭市后,中心对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 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价买方订货价)÷ 1.17 × 订货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交收价)÷ 1.17 × 订货数量(吨)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交易 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中心网站(www.exbxg.com)和 交易客户端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中心不能按时提供交 易结算数据时,中心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交易商如对结 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中 心的结算结果。若由于中心的工作失误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与实际 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交易商的确认并不改变交易事实和真实的权益。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交易商在中心办理划拨资金相关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交易商根据账户监管协议书向协议书中指定的 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时,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商名 称,并及时通知结算银行和中心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结算银行相应 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与中心、结算银行签订账 户监管协议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须填写交易商划 款申请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结算银行、中心按照账户监管协议书的 规定进行核对、确认后,向交易商指定账户划付资金。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卖方交易商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 如果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损失,则中心有权 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中心将根据其签订 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并代扣代付相应转让 收入,并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六章第六章 交收交收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存放地,指定 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开具存货凭证,储存保管商 品并提供配套物流等服务。交易商在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由卖方选择 具体的指定交收仓库。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心可以根据交易商需求和实际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 或指定交收仓库库容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经中心批准,交易双方可约定在其它地点交收商品。由 此发生的货款收付、商品交收等事务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 纷和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必要时,中心将适时另行公布涉及非指定 交收仓库的交收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交收商品计价以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为基准,在 其它地区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与基准地之间实行地区升贴水。 对交收商品之间的差异,中心将根据交易商的建议和市场价格的差异, 制定或调整相应的升贴水标准。对交收不同生产厂商或品牌的商品执行厂 家(品牌)升贴水;对交收商品的不同品质、规格、边部状态、卷重等特 性执行相应的升贴水。 地区升贴水、厂家(品牌)升贴水、品质升贴水、规格升贴水等升贴 水项目和升贴水标准按中心公告或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实施。中心有权根据 交易商的建议和市场情况调整升贴水项目或者升贴水标准。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商品交收日期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具体交收日为 准。经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商品交收数量须是交收单位的整数倍并不小于最小交收 数量。商品交收单位和最小交收数量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 布,未写明最小交收数量的,最小交收数量是一个交收单位。中心有权根 据交易商申请及具体品种情况调整最小交收数量。 在进入交收月,交易商订货量必须是交收单位的整数倍并不小于最小 交收数量,此前交易商应主动补足订货或者转让相应数量的合同订货,否 则中心有权进行强制转让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交易商可在成交的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 向中心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的申请,由中心进行交收匹配;或提出商品按期 交收的申请,由中心在交收日闭市后进行交收匹配。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中心完成交收匹配后,交收匹配的买卖双方即视为通过中心 签订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合同(附件二),商品交收 匹配结果以中心通知的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交收日前一交易日结算前,卖方交易商须完成符合合同 约定商品的仓单注册。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中心提交入库申请表; (二)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 (三)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 续; (四)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中心 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 凭证送中心确认; (五)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后进行仓单注册, 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名下。 仓单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半年,仓单到期交易商可重新办理仓单注册。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代卖 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货款,并通知卖方开具 增值税发票,卖方在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增值税发票。买方凭 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办理提货并确认商品质量。若买方在交收日之后的 4 个交易日内未对商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经检验商品质量合格,则中心 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同时将该发票交 给买方。如果根据商品交收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中心在买方补足货款 后转交增值税发票。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 交收价和各项升贴水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 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收价±地区升贴水±厂家(品牌)升贴水±其它各项升贴水)× 交收数量 其中:交收数量为实际发货数量,交收数量与交易商订货数量的差异, 即交收溢短的允许范围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中心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溢短范围。 买方须在交收日前将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及其它相关资料提供中 心,以便中心通知卖方开具发票。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 责。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买方须在交收日之后的 4 个交易日内凭中心签发的提货 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中心有权直接 要求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过户费及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向中心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之后的 4 个交易日内确认商品质 量。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并提请中心认定的质检 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 负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如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之后的 4 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商品已经出 库,而在此之后发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中心协助买方向卖 方提出索赔。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交收日之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 方负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向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 手续费标准按中心公告或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执行,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 交收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七章第七章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为确保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中心通过实行“每 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 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 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中心 各限制措施可采用数量限制或者比例限制等方式,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 情况,调整某一限制规定。 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应不超过同期社会该类商品供需总量, 其转让总量应不超过同期社会该类商品流通总量,否则,中心有权要求交 易商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 当日报价涨跌限幅是以中心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结算价为基 准,规定出当日报价的最大涨跌比例或者涨跌量。电子交易合同的涨跌限 幅以中心公告为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双向或单向调整涨、跌限 幅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市场、维护交易秩序。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中心有权调整 已签订和(或)新订电子合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中心有权根据某一电子 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 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保证金标准。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为避免过度投机造成的风险,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 展,中心采用限制每交易席位订货量占市场订货总量的比例以及限制交易 席位绝对订货量的方式,控制席位每合同和所有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中心 有权对超过订货量限额的部分执行强制转让。中心将在风险控制的细则和 相关公告中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为保障市场稳定和交易商交易安全,中心有权根据某一 交易品种、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 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 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中心强制转 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以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 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保证金的提高,造成可用资金为负, 交易商需要及时补足资金。如果因交易商没有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账户风 险,中心有权对其订货执行强制转让。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如果电子交易合同出现单方向连续的剧烈价格运动,导 致市场风险急剧放大,为了化解风险,保护整个市场的安全和全体交易商 的长远利益,中心将对一部分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执行强制转让。执行的 原则是:市价执行,首先转让单位浮动盈利最大的订货(即订货均价与当 前结算价相差最大的订货);风险缓解即停止强制转让。 其中: 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即价格的变动造成其浮动盈利增加的订货。在 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卖出订货就是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反之亦然。 浮动盈利:即正的账面价差。 单位浮动盈利:即每订货单位的浮动盈利,等于浮动盈利除以订货量。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交易商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有 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中心有权对交易商名下或者关联的多个交易 席位,进行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第八章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中心通过中国不锈钢交易网 http:/www.exbxg.com 或电 子交易系统,公布中心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 和行情信息。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交收时间、最新价 (最新成交价)、涨跌、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以 及生产厂商或品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中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或 不定期发布信息。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 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 中心不负责任。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中心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 中心网站对外公布。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交易商应保证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中心提供、 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中心或第三人损失的, 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和信息保密机制,各业务、管理 人员只得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信息。 部门、岗位间的信息传递只限于业务流程要求范围之内。除了正式的公告、 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发布、网站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外,中心员工不得 对外传播、透露任何有关交易商、交易、资金和订货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严格保 守业务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一切应该保密的信息。 第九章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交易商因在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 也可申请由中心协调解决。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中心通过执行本规则保证电子交易信用,而中心并不为 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交易商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有履行合同 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 为,则构成违约,中心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资格,并有权对其 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 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 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中心 将依法向其追索。若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交收日闭市前无法完 成,则按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交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均判定其交收违约,违 约交易商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买方在交收日闭市前,未将全额货款转(汇)到中心指定账户 的; (二)卖方在交收日闭市前,未能足额注册仓单的; (三)卖方所交收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 (四)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交收违约处理办法: 违约部分的处理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中心将违约方实 际违约部分对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划付守约方,违约方不得有任何 异议。 交易商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 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卖方交收的商品应与其提供的原厂产品质量保证书 所载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否则,卖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中心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 的赔偿金作为中心的风险基金。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中 心可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中心所在地法院管 辖。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交易商违反本规则及中心有关规定,中心将根据其行 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 交易活动、强制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 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 必要时中心可同时 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本规则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一:附件一: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席位代码: 卖方: 席位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无锡市不锈 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 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符合 (标准及质量等级)规 定的 (品名) 。 2.牌号: 。 3.产品规格: 。 4.表面状态: 。 5.厚度公差: 。 6.交收日: 年 月 日 7.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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