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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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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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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问题的提出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 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 greenhouse 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00年世界气温将升高46。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 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 在未来的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112020年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随着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和坎昆气候大会闭幕,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发展低碳经济更是被纳入"十二五"规划中。高度关注低碳经济的全球氛围已经形成。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正寻求以征收“碳关税”的形式来改变目前全球的气候变暖及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引起了以中印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二、概念(一)概念  随着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闭幕,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正寻求以征收“碳税”的形式来改变目前全球的气候变暖及减排问题。所谓“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碳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碳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其高耗能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的发货人、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课税范围主要是一国,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碳关税征税的依据是按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的数量来计征的,主要以化石能源的使用数量换算得到。碳关税的税率目前还没有国家具体出台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研究,应与一国国内碳税税率一致。发达国家认为该类产品生产过程“牺牲”了共同环境,因此要向其征收补偿税款。今年夏天,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法案,从2020年起将针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加拿大也在酝酿相关政策。另外,从2012年开始,2000多家航空公司被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届时,只要飞机经过欧盟的天空,就必须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付费。我国几十家航空公司均被纳入了征税范围。由此看来,对“碳”征税已是大势所趋。(二)碳关税的由来早在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提议:“应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即所谓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额外关税(extra tariff)。由于欧盟委员会认为该提议与WTO规则存有潜在的冲突而提出反对,因此,这一所谓的“额外关税”尚未在普遍范围内引起人们的关注。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2其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法国现任总统萨科奇在2007年11月,再次重申了碳关税的提议,旨在保护在欧盟排放交易体制下(EU ETS)面临沉重执行成本的欧盟企业。2009年6月,萨科奇再次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可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欧洲公司与来自尚未进行减排的国家产品间的竞争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 2009年3月中旬,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在美国众议院科学小组会议上表示,为了避免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中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投票通过了由议员韦克斯曼和马基共同提出的美国清洁能 源与安全法案,这部法案中虽然没有carbon tariff的直接表述,但规定了International Reserve Allowance Program(国际储备配额 ),指从2025年1月1日起,在与美国参加的国际协定一致的基础上,对于未采取相应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家,凡进口自这些国家所涉产品的进口商必须购买国际储备配额,来抵消与他们进口有关的排放,否则不能进入美国市场,配额的购买价格将等于美国国内最近一次碳排放配额拍卖的交易价格;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不到05%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产品无需购买特殊配额。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 碳关税是以往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新变种,是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能力的新设想。“通俗地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一件很烧钱的事情。而对拥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达国家而言,则是一个商机。” 由于我国制造业起步较晚,科技含量不高,高能耗导致成本增加。而倘若一旦开征“碳税”,作为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绝大多数制造业企业出口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专家分析认为,清洁机制成为西方制约中国的重要工具,尤其是美国自身开始减排努力,从责任对等和打击中国经济的两个方面都有迫使中国加速减排的动力。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大多为低端产品,碳含量相对较高。中国过去几十年来的发展基本是以环境赤字换取贸易盈余,转型亦非一蹴而就之事。而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按照国内学者的计算,如果美国征收60美元/吨碳的关税,中国对美出口的下降幅度为2.6%,高含碳产业的产出平均降幅为3%6%。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一旦实施,碳关税将成为某些国家狙击“中国制造”的利器。(三)碳关税的国际法律地位探讨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单独关税区可以采取限制贸易的合法措施。其中第20条b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后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条g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相关国家在认证碳关税的合法性时,便以上两项规定为依据,并准备读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 碳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氧化碳并非是GATT1994第20条并不能用来证明碳关税的合法性。GATT要求限制贸易的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确凿的因果关系为依据,即行为必须与后果由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贸易行为确实影响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时才能采取措施,而不能仅仅基于怀疑。GATT1994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部分第2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你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地处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发达国家拟只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相关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已经严重违背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实行了差别待遇。 除了WTO的基本制度外,它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性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原则也不符。碳关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视同仁”,表面上的“公平”显然没有考虑各国在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都有责任,但是责任不同,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超出其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如果征收碳关税,实际上是故意违背这一原则,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原则主要指应对气候变化要充分考虑各国国情,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同时在发展中也要探索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新型发展道路。碳关税的开征直接对广大发展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较为限制,也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合理的要求。综合上述理据, 在当前国际大环境背景下,碳关税欠缺合法性。三、碳关税目的 为何发达国家大力提倡碳关税征收呢?结合目前的国际形势,其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提高本国经济的竞争力,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工业出口竞争力,遏制这些新兴国家的崛起,以达到维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在欧债危机持续升级且愈演愈烈的过程中,诸多欧盟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经济遭受重创,他们及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要使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提高,减少印度、中国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出口之中的竞争力,对这些新兴国家的发展进行遏止。其次是通过征收碳关税,增强其国家经济利益。对碳关税进行征收,可以提高发达国家在财政方面的收入,减少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的财政赤字的问题,进而大大减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的巨大逆差,同时,对碳排放较高的商品征收关税,会降低国际市场对这种商品的需求总量,由于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会降低这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转变欧盟等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让这些国家能够使用较低的价格进口这些商品,在贸易方面获得更多的收益。最后,对碳关税进行征收的工作可以使欧盟国家转变其在全球气候变暖之中的霸权主义地位,使这些国家在进行谈判时的筹码大大增加。欧盟等国家不遗余力地以节能减排为由提倡征收碳关税,其真正目的是将环境成本转嫁的机制落实到实处,将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中的费用和成本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四、碳关税征收实例碳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五、欧债危机升级背景下的碳关税新进展碳关税几乎是伴随着欧债危机孕育而生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下保护本国产业的产物。随着欧债危机的事态升级,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也愈加为发达国家所重视。2008年12月,在美国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的过程中,随着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全球三大评级机构共同下调希腊主权评级,希腊的债务危机随即愈演愈烈,并最终波及整个欧盟。在此背景下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即碳关税)来保护国内的钢铁产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年11月,法国政府提出将从2010年开始向无法达到环保立法要求的国家征收碳关税,碳关税税率暂定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收取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工具,而本身又站在了环境保护这一道义的高度,一经提出即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泛欢迎。加拿大、瑞典、意大利等国家也大力进行碳税改革,积极为碳关税征收作准备;2011年3月,欧盟正式通过决议,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所有在欧盟过境的飞机征收碳关税;2011年10月10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从2012年7月1日起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23澳元碳排放征税,价格为每吨23澳元(约合24.70美元)的碳排放税,积极为碳关税征收作准备,时至今日,随着欧债危机的加剧,碳关税正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经济霸权。六、碳关税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一)中国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量简述随着我国出口总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我国能源相关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也呈上升的态势,反映出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量所占总排放量的比例也基本处于逐年增加态势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且很多行业产品生产隐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乐观。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必将成为其拟开征的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四个主要影响。 (一) 将增加我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2002年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八大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281.9369.0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241.8300.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我国出口企业无利可图;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以2008年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碳关税之重。 (二) 将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关税一旦开征,由于其事关全人类的国际气候变化而具合理性,将成为一道强大的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而且,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市场已经开始在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其2010年初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再次强调,到2012年,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规章的二选一的最高评分。而碳关税一旦开征,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碳关税将会是抵制我国高碳产品的有力武器。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减排,发达国家到2020年减排2005年基准的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础上减排30%为前提,与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较而言,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幅度高达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即使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和60美元/吨的碳关税,也将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分别减少3.53%和6.95%。 (三)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和贸易方式结构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 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增长迅速,仅2004年至2008年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就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将有可能促使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将改变我国企业投入要素组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难以为继,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业的出口降幅将达12.39%。 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将引起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比2007年达到50.71%,2008年为47.19%,而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却远低于研发、销售等环节。比如“中国为苹果公司组装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国为150美元,而中国企业组装每一件仅获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则归美国设计和营销部门所得;如果美国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额征收碳关税,中国组装企业只有关门。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会迫使中国从战略和企业实践层面促进出口产品升级,以赚取较高的利润,才会加速改变上述现状。据预计,到2015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 (四)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出口环境 无论是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欧盟提出的从2012年开始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这很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金融危机后,碳关税实质是贸易保护的新形式。尽管2009年以来,我国出口始终是被贸易救济调查的头号目标,但其只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时间限制。而碳关税将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受众面大且长期征收,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更为严重无疑将恶化我国产品的出口环境。 七、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一)从政府层面而言1进一步完善我国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设置国际贸易壁垒的目的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的经济不受外来产品的侵犯,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然而针对贸易壁垒,各国都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各国环保意识的提高,传统贸易壁垒逐步走向分化,发挥作用越来越小,再加上种情况下,发国家推出的碳关税将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外碳关税标准以及相应国际规则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反映给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应出口企业,使政府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做好信息服务, 使企业能结合自身状况及时采取措施,生产针对性的产品,绕开碳关税壁垒,扩大产品的贸易额以及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地位。2加快有关碳关税的法律制度建设 碳关税征收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产品出口竞争力,但与其让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去补贴他们自己的企业,不如我国先征碳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给我国的企业。 所以为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我国应当尽快研究发达国家的碳关税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国际贸易三者的关系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中,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国际贸易增长的双赢目标。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地培训,提高执法质量。 执法机关要熟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法律、公约等相关规则,预防可能重新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对在外贸活动中违反我国贸易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企业进行严惩;通过严格执法来杜绝重污染的外资企业,严格限制高碳产品的进口,加强环境保护;对现有的外贸企业的污染问题也要限期尽快解决,否则应予以关闭。3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政府应该积极加快对传统产业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高产出的高新产业,促进国内产业升级,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双赢”的目标。 重视优化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优势,从而突破贸易壁垒,扩大在国际市场的贸易空间。发达国家在设置贸易壁垒的同时, 我国的出口企业要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到进口国办企业,实现产品就地销售,就可回避碳关税问题,实现企业利润。 另外企业要优化企业技术流程,通过引进或自主研发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4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的开展加强政府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以及民间社会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尤其就碳关税等问题加强同国际社会的沟通、协商和协调,统一认识,减少摩擦,降低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经济的不利影响。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讨论和谈判,使我国成为国际经济规则特别是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主动参与者, 制定符合各方利益的新规则和新标准,发挥发展中大国的协调作用。 为我国外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例如 2010 年 9 月 13 日,我国成功举办了两期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气候变化研修班。(二)从企业层面而言 。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 直接受到影响的是企业, 因此企业理应成为应对碳关税的重要主体。1实施出口多元化策略,增加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针对未来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 发展中国家不征碳关税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企业实施出口多元化、 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是重要的应对策略。 为此, 企业应当勇于开拓新的市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市场。 从实践看, 东盟、 南美、部分非洲国家是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的重要生长点, 向这些国家出口就可以规避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同时, 我国出口企业还可以通过 “走出去” 策略, 把高碳产品的生产基地建到国外, 并且就在当地销售, 而把研发、 设计、 品牌维护等环节留在国内。 这样,既能实现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目标, 又能有效地规避发达国家的碳关税。 2 采用低碳技术,降低产品的碳排放量。从理论上说, 碳关税必须以产品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包括产品生产、 物流等环节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作为征收量的标准。 因此, 只要我国企业在商品生产、 运输等过程中降低了碳排放, 就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目前, 我国企业因为技术相对落后, 所以能耗高、 碳排放量大。 资料显示, 中国 1 吨煤产生的效率仅相当于美国的 28.6%、 欧盟的 16.8%、 日本的10.3%。 这一数据也反映出我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 减少碳排放的空间和潜力还很大。 从现实情况看, 发达国家实际开征碳关税可能还需要几年时间, 我国企业特别是高碳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抓住这一时机, 通过研发、 购买、 引进低碳技术, 实现节能降耗; 同时, 注重开发采用清洁能源, 减少对煤炭、 石油等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 调整能源结构, 实现商品低碳化。 企业应当通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减少碳排放。绿色制造是一个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效率的现代制造模式, 其目标是使产品从设计、 生产、 包装、 运输、 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 资源利用效率最高,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双赢。 如果落实到碳排放这一点上, 这一绿色制造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依托 “碳管理”, 把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融入到企业整体的生产和供应链管理中。 3降低生产成本,以抵消碳关税的影响3、降低生产成本,以抵消碳关税的影响 碳关税影响我国出口的传导机理是: 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 提高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 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从而导致我国出口量减少。 大多数研究结果表明, 如果发达国家征收每吨 1560 美元之间的碳关税, 我国高碳产业商品的出口成本将增加 5%左右, 并且这种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 温室气体累计目标的变化而增加。 而目前我国许多制造企业的利润率也恰恰只是在 5%左右, 因此, 如果企业事先不作应对准备, 发达国家一旦开征碳关税将对这些企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从理论上说, 只要我国企业降低的出口商品成本与发达国家征收的碳关税在量上一致, 那么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就不会降低, 出口量也不会相应减少。 即使企业降低的成本在量上少于征收的碳关税量, 依然能部分抵消由于征收碳关税而导致的出口商品竞争力降低, 从而缓解碳关税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 因此, 出口企业必须采用各种手段, 包括提高技术水平, 优化生产方案, 控制采购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或者通过扩大规模获得规模效益等, 努力降低单位商品的成本。 为了应对碳关税, 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对出口行业或企业实施出口补贴的政策建议。 我们以为,不宜采用出口补贴政策。 一方面, 出口补贴政策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另一方面, 出口补贴有违公平原则, 发达国家有可能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出口补贴而带来的竞争优势。八、相关评论(一)碳关税是美披着漂亮外衣的保护主义一些西方国家打着“绿色”的旗号行保护主义之实,最终只能是损人也害己。 近段时间,“碳关税”在国际上成为热门话题。个别国家热衷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法案,也有的国际组织提出“碳关税”可适用于国际贸易规则。对此,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发表谈话指出,中方对此坚决反对。“碳关税”是个什么玩意儿?披着漂亮外衣的保护主义。近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全球自由贸易的程度不断提高,贸易保护主义越来越不得人心。然而,与此同时,一种打着“绿色”幌子的新保护主义兴起了。“碳关税”就是其中之一。所谓“碳关税”,就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上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然而,诚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的那样,“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但现实情况是,发达国家多数没有切实遵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又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这使得“碳关税”征收缺少了现实的支撑。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结果只能是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纳入自己国库的同时,让发展中国家背负污染环境的恶名。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然而,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别的国家难道不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美国的“碳关税”?如此,全球合作减排机制必遭破坏,世界卷入贸易战也势不可免。贸易保护主义从来不是单行线。历史经验表明,贸易保护主义是把双刃剑;全球经济的任何一环出现贸易壁垒,其后果都将是全球性的。一些西方国家打着“绿色”的旗号行保护主义之实,最终只能是损人也害己。如(表1)所示,从2001年出口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19.6%上升到2008年的25%,增长了5.4个百分点。表1 中国出口贸易中隐含二氧化碳量年份出口总额(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Co2排放总量(百万吨)出口贸易隐含碳排量(百万吨)占总排放量比例%20012661.516804.93125.1613.019.620023255.718441.23348.5635.819.020034383.720815.13872.1744.819.220045933.724501.74588.6918.020.020057620.028342.05108.31142.322.420069690.733150.65649.21289.422.8200712180.140736.06075.61503.024.7200814285.548128.16550.51636.825.0200912016.652183.47140.01270.217.8201015779.360991.78077.01661.020.6注:出口贸易隐含碳排量只含商品二氧化碳排放,不包含服务贸易排放。数据来源:薛进军等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1,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研究中心2011中国经济预测与展望。此外,从(表1)可知,除2002年、2004年、2009年外,我国出口贸易增加引起的隐含二氧化碳量增长率均大于零,且2005年的增长率最高,比2003年增长了2.4%。 分析了我国出口碳排放总量还不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碳关税关注的重点是对高碳产品的征收,中国出口产品碳排放强度按照产品结构分还有区别。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 中分析了部分出口产品的载能量 ,发现能源类产品和高耗能产品显然在单位附加值出口中负载了更多的能耗, 而相对来讲, 大宗贸易类产品单位附加值能耗要低得多。分析同时发现一些非传统意义上的高耗能产品如蓄电池、集装箱、电动机、发电机等产品也表现出了较高的单位价值能耗, 甚至比一些能源类产品的都高, 对总的载能量的贡献也比较突出。究及其原因, 这些产品虽然生产过程本身能耗很低, 但却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密集型原材料, 造成产品较高的载能量。同时糟糕的是能源密集型原材料工业产业上,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很大(见表2)。虽然我国能源类产品和高耗能原材料产品出口的产值占出口总金额不大(见表3),但是对我国大宗贸易类产品的影响更加严重。表3 2009-2010年全国主要出口商品金额 单位:千美元注释:*机电产品包括本表中已列明的有关产品,2010和2009年出口总值金额分别为157793200和120166300。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12月全国出口重点商品量值表。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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