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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六章金融机构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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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六章金融机构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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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而设立,作为派出机构,它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其辖区内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四、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也有政策性专业银行之称。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承担。1994年,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l)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其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 (1)办理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有关的出口信贷业务 (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2)办理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有关的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及银团贷款业务; (3)办理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保险,出口信贷担保,国际保理等业务; (4)经国家批准,在境外发行金融债券; (5)办理与本行承担的各类贷款、担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评审,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有关各行筹资、信贷、担保、保险、保理等业务的咨询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1)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调销、加工贷款;(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创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6)发行金融债券; (7)办理境外筹资。以上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贷款拨付等业务的具体经办,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为其代理,故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再设经营性分支机构。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办则是以自营为主、代理为辅,所以除在北京设总行外,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在计划单列市和农业大省的地(市)设立分行的派出机均,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量大的县(市)设立支行。到1995年末,三家政策性银行合计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占该年全国金融业贷款总量的12.7%。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处于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它们的前身就是政策性银行组建前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在其作为专业银行时期就奠定了的。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上,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均处于我国整个金融领域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上的大银行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有必要指出,简单地以人员、机构数量是不能全面说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主体特征的。现有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计划体制下的统一一家银行体系,通过改革,演化过来的。垄断经营、机构脆肿、人员过多,严重阻碍着效率的提高。正是从此点考虑出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5年已撤并了几千个业务量过小和长期亏损的营业网点,1996年和1997年又再撤并了11 300多个经营效益不佳的分支机构,以实现减员增效。就资产规模来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绝对优势是毋庸置疑的。图6-1是一个金融机构资产分布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无论是1993年,还是1996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占比例分别是77.0%和70.3%。但却也同时说明,比例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这是广开融资渠道,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当然,在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居于整个金融领域举足轻重地位的这一基本格局,不会改变。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7)图6-1 1993年末与1996年末金融机构资产分布情况对比遵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其业务优势,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短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量,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市场占有率均是最大的(1995年分别为46%、64%、49%、60% )。其发展的总体方针:一是积极开拓、稳健经营;二是以效益为中心、集约化经营。至1995年末,全行总资产己达31 700多亿元,以此被当年欧洲货币列入世界最大银行按总资产排序第11位,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概括为:不放弃农村但不局限于农村。前者是指利用固有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就是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后者则是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走出农村,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比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注意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在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及对外筹资主渠道作用等方面的业务优势。目前,中国银行在19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525个分支机构,直接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此外,截至1996年末,中国银行己与171个国家和地区的3 823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形成了遍及世界各地的代理行网络。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将其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从事基本建设业务,在与大行业、大企业的密切联系中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因此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是其经营战略,从而在银行群体中形成我自己的经营特色。六、其他商业银行1986年国家决定重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前后,在四家国有独资大商业银行之外,陆续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于1998年清理)、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这些商业银行,在筹建之初绝大多数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集团或公司、集体或合作组织等出资创建,近几年先后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交通银行筹建伊始,即明确为股份银行:原定国家股份50% ;公开招股50%,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认购入股,个人股在资本总额中不得超过10%,但个人股一直未征集。只有深圳发展银行,国家股的比例远不到50%,私人股份占有一定的比重,这也是我国银行业中第一家和惟一一家股票上市公司。再如中国民生银行它是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其股份构成主要来自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或公司等,服务对象也以民营企业等为主。最近,伴随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已开启允许国外资本参股国内银行的大门,比如中国光大银行资本中的3%是由亚洲开发银行投资入股的;国际金融公司也在研究资本进入中国民生银行的可能性。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看,初建时明确有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区别。不过近两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其中一些区域性银行的经营地界已越出原来的指定范围,向其他城市或地域扩展,比如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均已在深圳、上海以外地区设置了经营性分支机构。这些商业银行是依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原则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和进行自身经营管理的。因而,尽管它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数等方面还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已经高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呈现出较强的经营活力、强劲的增长势头和良好的经营效益,成为中国银行体系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有生力量。1998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它们是由各城市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更名而成,而原城市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七、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即是金融机构体系遍布在农村的环节。1.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集中体现在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三个方面。其主要业务活动是经营农村个人储蓄,以及农户、个体经济户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在上述活动中,贯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原则是基本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按照方便群体、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农村按区域、一般主要是按乡设立的。此外,一般的县建有县联社以对本县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为活动宗旨。目前,全国共有5万余家。普遍建立于50年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其几十年的发展中,一度是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存在的,并由农业银行管理,相当大程度上丧失了它原来应有的合作制性质。1996年下半年进行了改革:一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即脱钩),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而由县联社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继续发展业务往来。二是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其绝大部分恢复为合作制性质,还其在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对象、财务管理及运行机制上的合作制面貌。少数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实质上已成为小商业银行的那些农村信用合作社,则组建农村合作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经营的业务有: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放、汇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信用合作社3 500家。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从一开始,其合作性质即不明确,因而改组成地方性商业银行是必然出路。改组之初,采用了“城市合作银行”的过渡性名称。如前所述,更名过程已开始进行。八、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1.信托投资公司。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开始创办起来的。比如现已发展为金融、投资、贸易、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经济实体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是创办于改革之初的1979年。以后又陆续设立了一批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初创归属看,相当大部分曾属于银行系统所办,此外,则或是国务院、或是各主管部委,更多的则是各级地方政府,以及计委、财政等部门出面组建的。自1995年以来,根据分业经营与规范管理的要求,陆续铺开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调整改组、脱钩及重新登记工作。到目前为止,银行系统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银行都已基本脱钩完毕,其中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被撤销、转让或转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计委、财政、银行和其他党、政、群部门所办信托投资公司也基本撤销。1997年底,我国经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为244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内容主要是: (l)信托业务,如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 (2)委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 (3)代理业务,如代理保管、代理收付、代理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信用担保等; (4)咨询业务,如资信咨询、项目可行性咨询、投资咨询和金融咨询等; (5)兼营业务,如金融租赁、证券业务、房地产开发、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等; (6)外汇业务,如外汇信托存贷款、投资以及在境内外发行和代理发行、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等。总的说来,我国信托金融机构的经营定位问题尚未解决。在其发展过程中,相当多的这类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高利揽存的问题较为严重。近年仍有一些颇具影响的信托投资公司受到清理、关闭的处理。此外前述并未完成的脱钩、整顿工作也仍在继续进行之中。2.证券公司。初设时的我国证券公司,或是由某一家金融机构全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是由若干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入股形式组建的股份制公司。*近两年,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贯彻及规范证券公司发展工作的落实,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以及原各地融资中心下设的证券公司或营业机构,陆续予以撤销或转让。*在要求证券机构彻底完成与其他种类金融机构脱钩的同时,鼓励经营状况良好和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收购、兼并业务量不足的证券公司。截至1997年底,我国的证券公司总数为90家。其中,如申银万国、华夏、国泰、海通、南方等证券公司,无论在分支机构设置、业务量占比等方面均处于大证券公司前列。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有: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推进,尤其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更多公司上市的需要,证券公司将迎来它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向投资银行过渡也已在酝酿之中。3.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如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财务公司的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从今后规范要求的角度看,财务公司的特点就是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应限定在集团内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到社会上去寻找生存空间。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与稽核,在行政上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截至1997年底,我国财务公司总数为72家,它们在支持与促进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特定的作用。4.金融租赁公司。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起始于80年代初期。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的原则,对租赁公司也要求独立经营,因而与其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脱钩工作也在进行中。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 1 )用于生产、科、教、文、卫、旅游、交通运输设备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 (2)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业务; (3)出租物和抵偿租金的处理业务; (4)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 (5)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 (6)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7)外汇及其其他业务。截至1996年底,全国经过重新登记的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6家。5.邮政储蓄机构。吸收居民储蓄的业务,在我国主要是由银行和上面介绍过的城乡信用合作社经营的。而在不少国家,这种业务是由与一般银行有别的专门储蓄机构进行。在不少国家,设有邮政储蓄机构。邮政储蓄,是指与人民生活有紧密联系的邮政机构,在办理各类邮件投递和汇兑等业务的同时,办理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储蓄存款业务。世界上,邮政机构办理储蓄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大多数较发达国家几乎都有邮政储蓄。新中国成立前在我国曾有邮政储金汇业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储蓄事业日益受到重视。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遍及全国城乡的邮政机构的现有基础设施,并发挥它们点多、面广、相关业务联系密切(如汇款与储蓄、存款与费用支付)和四通八达的电信网络等优势,于1986年2月在全国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并在邮政总局设立邮政储汇局。依照目前规定,邮政储蓄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吸收后全部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目前全国开办邮政储蓄网点总数已经达到3万多处,占邮电支局所的50%。1996年底,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2 147亿元。此外,随着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部分邮政储蓄网点还经办国债发行和兑付的代理业务以及保险的代理业务等。九、保险公司保险业是一个极具特色从而具有很大独立性的系统。这一系统之所以往往被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费收入,世界各国的通例,是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积累更为雄厚的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又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上述两类保险业务。现行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用于理赔给付外,其余只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种保险形式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体系。目前,就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看,分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经营范围划分为综合性公司与专业性公司;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公司与区域性公司。到1996年底,我国的保险公司总数为21家,其中全国性的为6家,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区域性的有15家,如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1988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后来,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仍然起着并将继续起着主渠道作用。对此,由表6-1可见一斑。单位:亿元、%保 险保 额合计产寿险比例合计占全国比例产险占全国比例寿险占全国比例1995年比1994年增长绝对值1995年比1994年增长速度合计占全国比例全国575.0068.53:31.47100.00100.00100.00120.0923.60139679.00100.00人保476.2366.98:33.0282.8280.9486.9181.4320.79112489.0080.53太保56.5978.60:21.409.8011.256.6725.6683.4819077.0013.65平保32.1067.90:31.205.585.535.7013.3069.007985.025.71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中保集团下设三个专业子公司,其中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门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专门经营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经营系统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对外的分出分入业务,并代行国家法定再保险职能。现有的海外保险机构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中保集团及三个专业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中保集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对其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管理和监督。截至1995年底,中保集团拥有国内分支机构5 700多个,海外机构81个,形成了覆盖全国、辐射海外,门类齐全的机构网络。目前,基于分业管理的要求,中保集团这一管理组织形式也在随着金融改革进一步发展而继续有所变化。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属交通银行,根据分业经营原则,1995年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1996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业务也实行了分账管理。十、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独资、中外合资)。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1.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一般只可设在北京和我国经济特区。如有必要,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后,也可申请在其他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截至1997年底,各类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共有543家,其中,银行275家,保险公司181家,投资银行58家,信用卡公司10家,财务公司6家,其他金融机构13家。2.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一般主要设在经济特区等经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目前,根据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 (1)外汇存款; (2)外汇放款; (3)外汇票据贴现; (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5)外汇汇款; (6)外汇担保; (7)进出口结算; (8)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9)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10)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11)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2)资信调查和咨询; (13)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目前,作为试点,已有几家外资银行获准在上海浦东开展了人民币业务。截至1997年底,在华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73家,分布在19个城市,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42家(其中9家可开展人民币业务),中外合资银行7家,外资独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财务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8家,中外合资金融公司1家,保险中介机构2家,合资投资银行1家。在华外资金融机购的发展前景是:逐步建立以外资银行分行为主,以独资、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为辅,并有少量保险机构和投资银行的多样化结构体系。第二节 前苏联创建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模式大凡实行或曾实行过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无论其金融体系形成之初的具体特点有何不同,都曾以前苏联为样板,建立或实行过适应于中央集中计划体制的、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模式。而在后来,特别是近些年,这些国家都对这一模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尝试。要对中国金融机构体系有较深入的理解,也必须透过前苏联模式,研究我们对这一模式的学习以及20多年来的改革进程。一、列宁关于银行国有化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要“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他们把这一措施看成是变革全部生产方式所不可避免的方式。下面两章所讨论的内容将会有助于领会他们对银行如此重视的原因。后来,他们在总结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巴黎公社之所以失败的原因时再次指出,没有夺取资产阶级银行(法兰西银行)而听任它用大量资财支持资产阶级流亡政府是重大的错误。列宁在剖析帝国主义阶段经济特征时,指出帝国主义银行已由普遍的中介人变成势力极大的垄断者,变成“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是整个资本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的神经中枢”。从这点出发,他反复强调银行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中有着重大的作用。主要可概括为两个方面:1大银行是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需,必须实行银行国有化。列宁指出:“现代银行同商业(粮食及其他一切商业)和工业如此密不可分地长合在一起,以致不插手银行,就绝对不能做出任何重大的、任何革命民主的事情来。”所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掌握银行并实行国有化。“只有实行银行国有化,才能使国家知道几百万以至几十亿卢布流动的来去方向、流动的方式和时间。才能在行动上而不是口头上做好对全部经济生活的监督,做好对最重要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的监督,才能做到调节经济生活”。2可以利用银行来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列宁认为,对于银行机构“不能打碎,也用不着打碎我们可以把它当作现成的机构从资本主义那里拿过来,而我们在这方面的任务只是砍掉使这个极好机构资本主义畸形化的东西,使它成为更巨大、更民主、更包罗万象的机构。那时候量就会转化为质。统一的规模巨大无比的国家银行连同它在各乡、各工厂中的分支机构这已经是十分之九的社会主义机构了。这是全国性的簿记机关,全国性的产品生产和分配的计算机关,这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骨髓”。“应该逐渐地、但是不断地把银行变为全国按社会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经济生活的统一的簿记机关和调节机关”。列宁突出强调社会主义银行的统一和规模巨大,强调严格的核算与监督,显然与他当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社会主义产品交换”为特征并由中央统一计划集中管理的经济模式相关。前苏联后来形成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模式,应该说直接反映了这样的指导思想,但银行的作用却大大低于列宁的估价。二、高度集中的前苏联银行体系模式十月革命胜利后,根据列宁关于银行国有化的思想,苏维埃政权立即夺取了帝俄的国家银行。对私人银行,列宁曾经想走一条妥协的道路,然而却遭到它们强烈的抵制,所以也很快地实行了国有并将它们并入国家银行,建立起统一的苏维埃共和国人民银行。在随后的军事共产主义期间,商品、货币作用急剧缩小,到1920年全国银行暂时停业。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和新经济政策的实施,1921年10月重新又成立了国家银行,还相继建立了一些其他专业银行和信用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开始逐步形成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基本设计思路是: (l)整个再生产过程处于中央集中的国民经济计划指挥之下。(2)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单位,其生产和流通的经营活动都有具体的计划任务根据中央统一的计划,经过逐级层层分解到基层的计划任务,这是必须执行的计划法令。(3)生产单位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按生产资料分配计划供给,无计划,原则上说,则无处购入;生产单位的产品,或纳入生产资料分配计划,或纳入消费品流通计划原则上说,不得在计划外自行处理。(4)经济单位的收益,除按规定自留极小部分用以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外,全部上缴财政。(5)它们所需的资金由国家供给,为了保证和监督基层经济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既定的计划任务,资金供给的数量以实现计划任务为准既满足基层单位实现计划的资金需要,又使它们不可能通过取得计划外的资金来冲击计划任务。这最后一点,即通过资金的计划化来监督实物再生产过程严格按照计划任务运行,在前苏联形成了一整套财政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体制。就财政和信贷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说,是严格区别两者资金供给的领域。由于财政集中了国民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所以国有经济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在大型农田水利方面对集体农业的支援,由财政拨款解决;国有经济单位经常占用的流动资金,也是依靠财政拨款,流通过程的流动资金需要和季节性生产的流动资金需要则由信贷途径解决。对于这种区分严格的资金供给办法,中国习惯称之为“财政信贷的分口原则”。在财政这一方面,是要求在坚持分口原则的前提下,使每一笔拨款都按计划进行。对于拨付款项的使用,在基本建设拨款方面,财政部门可以按项目具体监督;在流动资金方面,因为拨出的资金由经营单位周转使用,财政部门无法监督。所以监督任务落在组织支付周转的银行身上。在信贷这一方面,(1)要求在坚持分口原则的前提下,严恪按计划只供给短期性周转资金而且必须保证按计划贷放; (2)要求利用现代经济生活中支付周转必然要在信贷基础上加以组织的特点,监督经营单位的全部货币收付,其中财政不能监督的流动资金拨款也包括在内。前苏联1930-1932年的信贷改革就是基于这样的要求进行的。其要点可归结如下:1取消商业信用,即禁止企业经营单位相互之间发生任何信用关系。其目的是使企业经营单位不可能在财政、银行之外有补充的资金来源。2集银行各种职能于前苏联国家银行一身,这首先就意味着,信贷只由一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银行提供。而且任一经营单位只能在该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立可以取得贷款的账户,以保证只能从一个来源获得信用资金这条原则的贯彻。在前苏联这叫做“禁止平行银行信贷”。由于经营单位的存贷款账户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预算拨款单位的经费账户都在一家银行开立,所以一切转账结算也必然只能通过该银行进行,而它们所需要的现金也只能从这家银行提取。按照前苏联的做法,国家银行就成为三大中心:信贷中心、结算中心和现金中心。3银行有权对结算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并杜绝不按计划进行的支付周转,以便从资金运动和货币支付角度发现并制止任何不按计划进行的经济活动。4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控制现金的提取。现金主要是用于工资支付、农产品收购以及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的小额支付。其目的则是使现金主要服务于居民的消费品分配,同时杜绝国家企事业单位利用现金收付摆脱银行通过转账过程的监督。5未并入国家银行的其他银行改组成几个专业银行。这几个专业银行,名为银行,其任务则只是执行国家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拨款并对拨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概括地说,全部信用改革的目标就是从信贷及其相关职能严格控制和监督企业经营单位只能按中央统一的计划进行活动。就这点来说,列宁的指导思想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对国民收入的集中性分配,其主要部分是在财政,而不在银行,对财政来说,银行是处于配合的地位。在这方面,与列宁的设想则是有出入的。前苏联的这种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大一统模式,是与其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在30年代的建设中,在40年代卫国战争时期的战时经济中,以及在战后的经济恢复中,都发挥过有力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也都按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现在,在这些地区,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均已先后解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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