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教卫〔1997〕1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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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教卫〔1997〕104号).doc
铁 道 部 文 件 铁教卫1997104号关于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除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危害,提高铁路客运卫生质量,防止疾病借铁路交通传播,保障广大旅客和铁路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车站(客技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和承担站、车鼠蟑病媒生物防制的单位。 第三条 铁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站、车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铁路各级爱卫会负责统一协调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第四条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群众性除害活动相结合,采取消除孳生条件、药物防制等综合措施,坚持定期与经常性防制相结合。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监测,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铁路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监测方法、防制技术规范和控制要求由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经费列入各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年度支出计划。 客运车站(客技站)应设置鼠蟑防制专用房屋。 第八条 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负责组织本车站、管内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具体防制任务可与卫生防疫站签订合同,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承担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防制、监测任务,做好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控制工作。 铁路卫生防疫站承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业务时,收入不冲抵防疫经费。 第十条 承担病媒生物杀灭业务的机构,在承包铁路站、车鼠蟑等防制任务时,应向站、车所在地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从业人员,须取得铁路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证书,方可从事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对消杀人员的劳动防护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由铁路卫生防疫站直接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任务的,其防制经费须列入防疫站年度支出计划。第三章 要 求 第十三条 铁路站、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鼠蟑等病媒生物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 站、车应经常保持环境清洁、整齐,及时清除垃圾,消除鼠蟑等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十五条 铁路客技站、站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有完善的防鼠设施。站、车应建有长效灭鼠设施,并定期更换灭鼠药物。 第十六条 新造、大修车辆,必须达到防鼠要求。管道、电缆与车厢连接处缝隙不得大于5毫米;运营车辆缝隙大于5毫米的,应予堵塞。餐车后厨车厢壁及有关设备要消除缝隙,防止鼠蟑栖息繁殖。 第十七条 站、车使用的杀虫、灭鼠药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杀灭药物。 第十八条 在站、车使用杀虫、灭鼠药物时,不应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并应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必要时,对毒饵或正在采取杀灭措施的场所须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畜中毒。 第十九条 在旅客列车上进行鼠蟑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提前通知列车乘务班组,并须于列车始发之前2小时结束。列车乘务班组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或干扰正常杀灭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条 应积极推广防制新技术、新方法,减少病媒生物抗药性,加强技术交流,提高杀灭效果。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对站、车或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处罚: (一)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款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者,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防制从业证书而从事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杀灭工作的人员,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或干扰正常杀灭工作的人员,处以2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铁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站车卫生监察员,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站车卫生监察行使监督职责时,使用铁道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处罚权限、处罚程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铁路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数字,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凡过去铁路颁布的有关防制要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