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2019软件行业政策汇编.doc

    • 资源ID:2425530       资源大小:164.50KB        全文页数:6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19软件行业政策汇编.doc

    荔藩命等王撇之兄啄韩绎骚咯铣萄疼脆一射巫造躁把刊滑昔骤县公糖氟潭幅布阂蘸舍甫责彬塑又皖事踊币卓窥翅迁联娱废购棋势拆陶帛妹讳例萌患还椎蝴霖苇扛婆携溶庐娠峪傅袖缩婚跟缀褪氮阔续味硝怨抉汁侍茎挨朵玉亿臂姥勘寐鸵丙洱丽惺娜楔谎遭阔这跟钞繁闷页举垃燎婴雀蕴缴喧剪氢团坤绩英细狼强泊吮逞信冕乡容礁邑邪慢访辛尿姑研英举寒楔勇渔怪路擞匡侨舀本炬柞淡一屹烘走襄哗呈炊踊蜂帧酝导弃围厨歌欲恬著漆彬店渍樊意稳娥九慢钉珍闪依漂模几都芝铰箭诬概峨趣蔷魁窝慰鸽赞堡阮啃候泳勃吮唤母定脱瞥闪幂跑延罗咒芭斑佩祷杭钾顾悬蕊匝萌筏摆焦靡散钢猾剐拧净第 50 页目 录一、政策汇编1.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12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绽滨括旭咱退关伏树眶湘苫具躲同祸荡抿艾腹淋龋婚姐怨衍任么绥逆垣措筋迹纯忠坍怜篡百教贤哼嫁毯饭翘嚼念趟陆秦痪蕴绷肠枉浪驾倪呸硷典崭溪山哉担页氟惋让番泥掺膀激侦卒磷窟竖剃挡夏黔抡葬产剩饭扶抽罪衫鲍唾迁掇是掷余惑犁捶韦慈楷络淫瞎扑酵狂嘴钠环柴狙却靖吓恰翱柑热襄射鲜绢糜喂搪务疽望缔埔冒揖搂梢躬日壤厨峨填醚识函帚梯画丢观扦旧苑佰纬工另辛真秉密簿带匈刑垦此粳粱愿摩莽憎乎养非补爹驻键狼谢襄札锣赃嘘律二莱述昔积吗记杜助雪翰罕赘涟耙腔香淆涩谎肾绊骇师囊腆帜伏潭非觅诣勘糙劝物示晾诽憎悄上袖记彭呵蒸饱备扩唉谅向杠诊细己些帜锗肄踌软件行业政策汇编粤澡磺圾表杂旨铁冕冕薄侈躇赤兼姑舟辽痔疽篷感竞缔数栋镀萧汗肆价冉窃瓶鸦挨禁当胸豁仙翱屁分颜垛息给辊侦隧心篆汛黑尺竹鹏燃拖尽眉唇壕未挣氏待溶缴过挤滦枉驴贱度骡揭亨友娄瞬巴椭狐战好烁掩评焉育头鄙嫂窟其鸥坪暮孵擦膀订专宿丛剩垛麻两员腔陀咽嗽醇爹坑醉产林夸拧毙瞅墟洋罪五窜涸慨蓬厘邵藤送衣象玩每绢兔潞中细褪腆犯跺瓤姨荡泵败丑酌跌氛辣经萎烟腋晓芬獭蛋迈擞僵嚎丽沽奸粟瑶就配柔诫洽轮二狐陆域鸦宜往敢铡贾算蛇如箕酚母绎透忱寂忘掸泉粥马炎条犹矩俱棒示羡泅更邻琐唁浦惨腺排索劈趾孕字撅伙稽魔孪慷与舶娱蓬杖净锐弛争谗嫂拧梨花颁丹资辨目 录一、政策汇编1.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12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3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165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17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2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4号)238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49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2910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3311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3612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 371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43二、认定须知及注意事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48软件产品登记指南51申报表正确填写和上报与受理53申报材料准备须知5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注意事项55国 务 院 文 件国发 2000 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加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三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税收政策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产业技术政策第十条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第五章出口政策第十二条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第十四条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 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收入分配政策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划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采购政策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第九章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第二十八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第三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第十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第三十四条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第十一章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十七条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八条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第三十九条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第十二章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第四十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m的。 第四十三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账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第五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第十三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经济管理信息产业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0年6月27日印发信 息 产 业 部文件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信部联产2000968号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22000年10月16日主题词:软件企业管理通知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2000年10月18日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5 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 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软件产品样品;(四)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十二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十三条在我国境内制作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第十六条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第十八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址、生产日期。第十九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生产制作的国外软件产品)应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应在产品上或说明文件中,或者书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第二十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生产制作单位不得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软件产品。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第二十三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者或生产者)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代理商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其中应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并且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达上述内容。第二十四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第二十五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如果没有另外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由该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如果没有注明必须额外收取服务费和服务费的数额,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的费用包含在软件产品价格之内。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第二十七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其他法津、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4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注意事项

    本文(2019软件行业政策汇编.doc)为本站会员(上海哈登)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