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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4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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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441号.doc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师2010441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运输站段 :现将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34号)、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师2005334号)、路外单位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塔及通信设备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配合地方与铁路关联工程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北京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管理办法(京铁师2009480号)、关于北京铁路局工程管理所增设路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京铁编201038号)以及铁道部和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一是路外企事业单位、军事部门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二是路外单位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上跨或下穿铁路营业线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三是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需跨越北京铁路局管内营业线的电力工程。合资铁路执行本办法,地方铁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路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1专用线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专用线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受理专用线的接轨申请;(2)负责组织专用线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参加专用线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3)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及延期手续。 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专用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2)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3)负责组织审查营业线施工组织方案,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负责对专用线工程安全、质量、投资控制、工期进行监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路局运输处负责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管理。路局货运处负责专用线的开办货运业务、运营管理。路局土地房产处负责按照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办理专用线建设占用铁路用地相关手续。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专用线工程的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等工作。2路外立交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立交桥工程的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受理路外立交桥工程的跨越申请;(2)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路外立交桥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审查意见;(3)参与路外立交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立交桥工程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1)参与路外立交桥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并向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2)代表路局与路外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负责确定路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3)配合建设单位依法审核路外立交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4)组织路外工程立交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5)负责对路外工程安全、质量、投资控制、工期进行监管,组织竣工验收。路局土地房产处负责按照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办理路外立交桥工程建设占用铁路用地相关手续。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路外立交桥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监护等工作。3路外管线过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受理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跨越申请;(2)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路外管线过轨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路局管内路外管线过轨工程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1)参与路外管线过轨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2)负责确定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3)配合建设单位依法审核路外管线过轨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4)组织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5)负责对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控制、工期进行监管,组织竣工验收。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路外管线过轨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监护等工作。4电力线路跨越铁路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局管内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跨越铁路营业线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1)受理路外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申请;(2)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审批,跨越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施工组织,协调相关铁路单位配合电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主要职责是:(1)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查;(2)组织审查电力跨越营业线施工组织设计,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3)负责对电力跨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进行监管。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等工作。第四条 路外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1路外工程建设分为前期工作和实施工作两阶段。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外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工作,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路外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工作。2初步设计及其之前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路局总工程师室以师字文发布;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由路局工程管理所以建字文发布。3专用线工程前期阶段工作是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程竣工验收。4路外立交桥前期阶段工作是指方案设计文件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顶进或架梁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程竣工验收。5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前期工作是指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6电力跨越的前期工作是指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第五条 路外单位在临近铁路营业线设置通信或其它杆塔的技术参数比照电力杆塔标准,其它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技术方案按路局审查的意见实施。第二章 专用线工程第一节 前期工作第六条 专用线建设的基本原则:1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同时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军事专用线的接轨及修建工作应符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铁道部有关规定。2专用线接轨审批范围:(1)凡新建专用线与营业线车站接轨的;(2)初步设计已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修建专用线的;(3)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后需增加铁路干线运输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4)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车站接轨的。3专用线接轨的技术条件:(1)新建专用线的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年,低于30万吨/年的原则上不予修建。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2)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3)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4)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作业效率。(5)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6)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7)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4专用线接轨申请应提供的技术资料: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选址和方案研究阶段,应提前向北京铁路局提出修建专用线并承担其货物运输的申请函。专用线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1)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2)厂内装卸、计量设备及能力情况;(3)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工程资料;(4)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1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专用线建设单位按照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规定要求,应向铁道部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并报北京铁路局备案。在获得准予接轨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2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审查。3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由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复印件;(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后修改),并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4)路局出具的专用线接轨意见及专家审查意见;(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批(核)准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其中包括规划、环保、土地、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批复文件;涉及运输危险品的专用线,需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6)向铁道部出具的“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投资、建设、安全管理和运营管理的承诺函”;(7)向路局出具的“关于审查意见、配套工程投资等事宜的复函”;(8)需占用国铁土地时,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使用)国铁土地的批复;(9)在其它专用线接轨时,须附产权单位同意接轨(改造)的协议。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消许可:1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2申请材料不真实的;3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4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第九条 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及申请延期: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尚未开工的专用线,如需继续建设,应重新办理接轨行政许可手续;有效期满前开工未建成的专用线,应在有效期届满30工作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1专用线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不能建成验收,需延长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工作日前向路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时间、专用线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2路局收到被许可人延期申请报告后,实地考察并认真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研究专用线接轨优化方案,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延期申请报告所述内容核实情况、专用线接轨优化方案、延期建议等。3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行政许可延期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向路局提出的延期申请报告;路局关于延期的书面意见;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决定书、接轨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专用线工程的可行性初步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审查:1可行性初步论证:路局接到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的申请后,由路局总工程师室洽相关业务处室结合路网规划,对运输通路和接轨条件及运输组织方式进行可行性初步论证,提出是否可行的初步意见,向主管局领导写出专题签报,经局领导阅批后,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2预可行性研究审查:路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委托铁路专业设计单位或咨询部门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函告建设单位,作为路局原则同意专用线接轨和承担运量的意向性意见。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主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结合路局原则同意专用线接轨和承担运输的意向性意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执行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TB 10504-2007),并结合专用线的特殊性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2)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3)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4)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5)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6)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7)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8)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及车站、专用线的1/2000设计图纸;(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与路局共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审查,路局出具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收到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后,就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相关要求给北京铁路局以公文形式回复意见;设计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编制鉴后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一条 专用线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1专用线业主单位收到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组织设计招标及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执行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意见和路局审查意见。2路局总工程师室(工程管理所)收到专用线建设单位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审查申请书和设计文件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书面意见和电子文档(书面意见须经处室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总工程师室(工程管理所)汇总。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以路局正式文件下达。3专用线的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由建设单位和路局共同组织审查;地方与铁道部(铁路局)合资建设或联合经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的设计文件由铁路部门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涉及重大桥梁、隧道以及特殊设计工程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第十二条 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的基本要求:1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TB 10504-2007),并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征求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变更时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凡变更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标准的,应经路局同意后,报铁道部审批,否则不得擅自施工。3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否则不予审查。第二节 实施阶段工作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项目开工建设条件:铁路专用线项目涉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路局应与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就所涉及铁路资产的地点、性质、数量、价值及权属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铁路专用线项目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 对专用线工程施工及施工单位基本要求:1凡涉及铁路营业线设备的施工,应严格执行铁道部及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2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规定进行招标。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路局管内的施工任务。3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4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路局报送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及施工安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铁路相关站段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后,经路局工程管理所审查批准方可施工。5依据铁道部、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路局有关业务处室按照专业分工及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性强、安全可靠。路局所属站段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的安全。第十五条 专用线工程的施工监理:1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理招标,为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中标单位必须具有铁路监理资质。2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第十六条 专用线工程的竣工验收:1专用线及其配套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自验、建设单位组织初验的基础上,由专用线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向路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附自验、初验报告和竣工资料)。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由路局工程管理所洽建设单位组织路局有关业务处室、设备管理站段、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专用线工程进行正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铁道部备案。2不符合铁道部行政许可标准、规模的,以及未经验收合格的专用线工程不得开通运营。3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文件等。第十七条 专用线的产权及代维修:1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属建设单位所有。为便于统一管理,保证国铁的运输安全,在专用线开通前,下列设施的产权应无偿移交路局,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1)因专用线接轨在既有车站增建的股道及其它相应设备;(2)专用线把口信号机接近轨道电路绝缘节以内的线路、信号等设备。2为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运营安全,铁路专用线(自管的除外)由产权单位委托路局站段代为维修和管理。专用线工程验收前,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及时与路局有关站段签订专用线设备代维修协议及运输代管等协议。第十八条 专用线工程的开通、投产运营及运营管理:1专用线工程的开通:(1)专用线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专用线设备管理(代维修)单位向路局提出开通申请。根据路局工程管理所组织的验收报告及设备管理(代维修)单位的设备开通申请,在确认符合开通条件后,路局运输处发电报开通并组织对线路进行试运转。(2)专用线产权单位依据路局开通电报与铁路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由运输站段逐级向路局、铁道部申请开通办理货运业务。2专用线工程的投产运营:(1)专用线投产运营后,专用线运量和品类超出原批复意见时,应逐级向路局、铁道部申报批准。否则,路局有权采取限运、停运直到封闭专用线等强制措施。(2)专用线投产运营后,产权(使用权)转让、出租、共用、拆除均需经路局同意才可办理。经铁道部许可接轨专用线,被许可人专用线使用权转让或拆除,需经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3专用线运营管理:(1)专用线运营管理分为委托铁路代管(简称代管)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简称自管)两种方式。运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批文确定的管理方式执行。(2)专用线采用自管方式的,由产权单位按产权归属对专用线及有关设备进行养护维修,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在交接站或接轨站交接线上办理车辆交接,内部运输管理自成系统。(3)专用线采用代管方式的,由产权单位委托铁路部门取送车辆、养护维修。第三章 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第一节 前期工作第十九条 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1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建设的技术条件及设计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的有关法规及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2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建设应结合铁路近、远期发展规划预留条件。3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建设应减少对铁路运输的干扰,不得降低既有铁路运输技术标准。4下穿铁路的顶管,应采用北京铁路局主持编制的“京桥通5002通用图”。第二十条 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申请函的主要内容:凡修建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北京铁路局提出申请。申请函应说明以下内容:1立交桥:修建依据、修建年度、交通量、立交方式、道路性质、等级、规模、修建地点、相关铁路线别、里程及道路(公路)跨穿铁路位置的规划、设计资料;2管线过轨工程:修建依据、修建地点、管线性质、交叉方式、铁路线别及管线跨穿铁路位置的规划、设计资料;3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的审查: 1对于路外立交桥,路局总工程师室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赴现场踏勘调查,提出修建的原则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铁路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立交桥的方案设计。2对于技术复杂或桥位、管线处有铁路规划线位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部门提出技术咨询报告。咨询报告须由建设单位洽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对立交桥方案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函复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3建设单位接到北京铁路局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后,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立交桥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4下穿铁路立交桥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与路局总工程师室共同组织审查,上跨铁路立交桥初步设计文件中与铁路相关部分由建设单位与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查,道路(公路)和桥梁设计单位、路局相关处室、站段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上跨铁路立交桥结构设计部分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审查,审查结果抄送北京铁路局。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由路局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出具审查意见。5立交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与路局工程管理所共同组织审查,道路(公路)和桥梁设计单位、路局相关处室、站段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路局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出具审查意见。6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与路局总工程师室共同组织审查,管线设计单位、路局相关处室及站段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路局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复函。第二十二条 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的基本要求:1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变更时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凡变更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标准的,应重新报批。2设计文件审查两年后未实施的工程,再实施时需由路局复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施工。3下穿铁路立交桥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和铁路部门发布的行业规范、文件进行设计,应考虑铁路提速、客运专线、重载铁路对桥涵建筑物的影响。同时应考虑桥位处工程地质、水文、桥涵顶进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困难以及为保证路基和线路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必要的防护措施。4上跨铁路立交桥与铁路相关部分应满足铁路相关规范的要求。特别应注意跨线部分铁路限界、净高、规划线位、规划双层集装箱运输、桥上防撞护栏、防护屏、桥上排水、接地、永久绝缘(电气化铁路)等设施和施工过渡设计,确保铁路运输安全。5承担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下穿铁路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铁路专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否则路局不予审查。6设计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全过程,并服务于施工现场。第二十三条 涉及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的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原则上正线不允许上跨,无砟轨道地段不允许采用下穿方式。特殊需要时须报铁道部批准。第二节 实施阶段工作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及施工单位的基本要求:1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招标,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2.鉴于下穿铁路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对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威胁较大,孔径7m及以上顶进式框构桥应由铁路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孔径7m以下及顶管原则上应由铁路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3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路局管内的施工任务。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4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向路局报送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及施工安全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与铁路相关站段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后,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5凡涉及铁路营业线设备的施工,应严格执行铁道部及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6路局所属相关站段,应根据铁道部、路局颁发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监护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安全。7依据铁道部、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路局有关业务处室按照专业分工及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针对性强、安全可靠。8因修建路外立交桥及过轨工程引起的铁路设备拆迁、改移、加固、防护,由铁路设备单位承担施工的,其施工组织方案报路局对口业务处审核把关。第二十五条 路外立交桥及管线过轨工程的施工监理:1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理招标,为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承担路外地道桥及管线过轨工程监理的投标单位应具有铁路监理资质;承担路外上跨桥涉及铁路安全监理的投标单位也应具有铁路监理资质。2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1路局工程管理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设计、监理、设备管理站段以及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确定设备接管单位,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未经验收合格的路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3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路局的有关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铁路配合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纪要等。4路外下穿铁路立交桥的主体工程及承受铁路荷载、防护铁路路基安全的翼墙、挡墙等,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铁路管理部门,由铁路部门负责维修养护。5路外上跨铁路立交桥及市政设施产权归地方,维修养护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第四章 电力跨越工程第一节 前期工作第二十七条 电力跨越建设的基本原则:1新建、改建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国家铁路近、远期发展规划和铁路改、扩建条件。2跨越铁路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不得低于35kV, 35kV及以下新建的电力线路(含通信线路)原则上不允许跨越铁路,若确有困难时提高电压等级设计;在跨越铁路的电力线路上建设的电力自动化用通信光缆,其安全系数应与同架的电力线路相匹配。3铁路车站(编组场)出站信号机、接触网电分相以内原则上不允许电力线路跨越;区间信号机、接触网分段不宜电力线路跨越。4跨越铁路宜采用孤立档或独立档方式,电力线悬挂采用双绝缘、双悬挂;设计风速、冰厚重现期:220kV及以下线路不低于50年,500kV及以上线路不低于100年;跨越铁塔设置须满足:跨越、平行铁路的铁塔内缘距最外侧铁路运输设施(接触网回流线、正馈线、高架桥外援等)距离大于塔高加3.1m。5产权单位要加强跨越铁路电力线路的管理,对废弃不用的电力线路应及时拆除,铁路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6修改建高压电力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占用铁路土地,如确须占用时,应按路局有关用地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八条 电力跨越的申请: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需跨越、动迁铁路设施时,凡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适用和行车安全以及施工机械可能侵入限界的各种施工,电力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路局提交申请函。跨越申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1修建依据和线路性质;2电力线路等级;3跨越铁路的线别、区间、里程、与铁路交叉角度;4计划施工时间;5设计使用年限;6跨越铁路耐张段的设计技术参数计算依据和结论;7附电力线路路径图及跨越耐张段交叉跨越分图。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审查:1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站段会同建设和设计单位共同赴现场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须符合电力线路等级的要求。2根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设施现场实际提出跨越的原则意见,确定跨越径路、跨越地点、跨越点最大弧垂时距轨面或接触网的最小高度、跨越塔位置等具体技术要求。3电力跨越设计文件应包括交叉跨越点平、纵断面图,图纸须注明与有关铁路设施之间的数据关系。4跨越设计文件报路局总工程师审查后,出具意见函复建设单位并抄送路局有关单位。建设、施工单位依据此函作为后续组织施工和铁路单位配合的依据。第二节 实施阶段工作第三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查:1跨越铁路的新建、改建电力线路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路局审查同意。审查工作由路局工程管理所组织有关站段进行。2施工组织设计应与路局设计文件审查函复的技术参数一致,否则须重新报批。3对施工难度大和影响铁路运输较大的电力线路跨越,由路局工程管理所恰路局有关处室和有关站段共同审查。4未经路局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第三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提报,须充分考虑电力线路跨越营业铁路特别是高速、电气化铁路的难度,制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防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施工项目内容、地点和时间;2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3对铁路运输的影响和铁路部门配合要求;4施工时间和进度;5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措施;6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7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相应的施工业绩;8附跨越封闭网、跨越架的平、纵、横断面图。第三十二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施工中搭设的跨越架和封闭网须满足的技术要求:1封闭网、跨越架的平、纵、横断面图须表明与铁路设施之间的数据关系,符合铁路和电力行业技术标准;2跨越架强度和稳定性要保证铁路设施安全和运输秩序不受干扰,其位置包括拉线要保证铁路地下管线等隐蔽设备的安全;3封闭网在最大弧垂时与铁路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电气化区段距供电设备带电部分3米以上,非电气化区段距钢轨顶面8米以上;4跨越带电的铁路自闭、贯通线须搭设全封闭刚性跨越架,跨越架三个方向距边导线的距离均大于1.5米。第三十三条 施工安全配合协议的签订:1跨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经路局审查同意后,由施工单位持路局的复函与跨越处所铁路所在供电段、工务段、电务段(必要时)、通信段(必要时)等单位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办理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手续,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建设单位与供电段签订运行管理协议。2施工安全协议须明确的主要内容:(1)施工项目内容、地点和时间;(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3)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和负责人;(4)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和各自的安全职责);(5)发生行车事故和损坏铁路设施承担的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6)安全监护及配合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要求:1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执行路局有关文件规定,在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的单位监护和防护下施工,听从铁路配合单位的指挥。施工时间应严格按路局下达的施工计划执行。2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由供电、工务、电务(必要时)、通信(必要时)段审查签字盖章后,施工单位持与各单位签定的施工安全配合协议和路局的复函,报路局机务、工务、电务(必要时)处、工程管理所审批,审批后纳入路局施工计划。3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电力线路等级并应具有铁路营业线业绩。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施工,须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铁路配合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主管人员组成。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的确定:跨越电气化铁路由供电段担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由工务段担当。4担任组长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日期、施工防护、办理施工要点封锁手续、担任现场指挥,协调组织施工;其他配合单位负责本专业设备安全的防护和监护。5对跨越施工难度大、影响铁路运输较大的施工,路局有关处室人员参加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施工。6安全风险低押金的管理按路局有关文件执行。7施工期间,施工和各配合单位应严格执行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及安全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专业文件的规定。8施工单位应在施工3天前通知所有铁路配合单位,进行安全监护和防护。如需动土,在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电务段、通信段征求地下隐蔽设备位置,进行技术交底,设置明显标志,并在相关人员监护下开挖基础施工。9施工时必须在配合单位人员到齐后,由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开工命令,开始施工。供电段、工务段必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护和防护,施工行车防护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10.施工组织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如确需改变施工方案时,须征得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同意。11.施工完毕,配合单位按照铁路行业标准和审批的跨越设计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和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施工和配合单位方可撤离。12.施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各配合站段在施工期间须配齐抢修队伍,一旦发生施工事故,能够及时投入抢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由担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和其它配合单位及时抢修,尽快恢复行车。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路局前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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