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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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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财务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 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金湖站工程、金宝航道工程及金宝航道沿线其他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段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苏水源综(2010)4号文件的批复,江苏省南水北调金宝航道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作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局是金湖站工程、金宝航道工程及其沿线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筹集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工程价款,核算工程建设成本,监督资金的使用,参与工程验收,按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完工决算,积极配合稽查和审计,做好资产移交等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及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建设单位)。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建设局设立财务处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核算金湖站、金宝航道工程建设成本及本级建管费用,并负责对金宝航道沿线其他工程资金的拨付工作。对所属建设单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第三章 货币资金第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各建设单位应单独开设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存储和结算,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如需变更,须报水源公司批准。第九条 “银行日记账”应及时核对,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款项,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支现金,能转账的不得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要建立货币资金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库存量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票据、印鉴等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一)票据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要设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款项支付所需的全部印鉴。第四章 工程建设成本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归类核算。第十三条 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和计划外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本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照工程概算、工程清单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核算分类工程建设成本,并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泵站工程按照水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境内泵站枢纽工程建设资金核算办法规定进行核算,使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和会计科目合理衔接;独立费用对照批复的概(预)算设置明细科目,有利于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盘盈和毁损,均上报水源公司批准后,方可计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五章 价款结算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严格工程价款结算程序,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监理审核意见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方可支付价款。第十八条 预付款支付条件:(一)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二)招标或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三)合同中注明预付款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抵扣方式或抵押方式;(四)预付款保函已经收到;(五)承包商提供的收据;(六)承包商申报;(七)监理工程师审核;(八)建设单位工程、财务部门审核;(九)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十)建设局财务处支付。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一)承包商申报工程计量证书;(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核定扣除款项;(三)建设单位工程、财务审核;(四)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五)承包商提供有效的票据;(六)建设局财务处支付。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可使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杜绝现金支付和背书转让。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账号,承包商如变更账号,应该出具有法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证明。第二十二条 监理费用支付的条件:(一)根据合同约定按进度支付;(二)监理单位申报支付申请;(三)建设单位工程、财务审核;(四)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五)监理单位提供有效票据;(六)建设局财务处支付。第二十三条 设计(勘测)费用支付的条件:(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二)设计单位申报支付申请;(三)建设单位工程、财务审核;(四)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五)设计单位提供有效票据;(六)建设局财务处支付。第六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支出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批复的内容,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确需变更或增加的,应该提出调整报告,上报水源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预算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从紧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管理正常运转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费用是指施工现场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驻工人员现场费用、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和零星购置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竣工验收费用等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的各项开支一般不得突破预算,若有超支应说明原因,并履行上报审批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建设局管理费用审批手续。管理费用在3000元内(含3000元),由建设局综合处负责人审批,超过3000元的支出经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建设局负责人审批。其他建设单位成本费用报销手续一律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办公、会议和业务招待等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其支出。第三十条 借用人员工资。因工程建设需要抽借现场建设管理人员,各建设单位应与被借用单位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原单位发放,涉及的税费均由原单位代扣代交;各建设单位按年支付给借用单位人员工资,结算标准为:单位领导级每人每年按7万元,中层人员每人每年按5.5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按4.5万元,上述兼职人员减半结算,不足一年的按月结算。聘用的临时用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及保险等待遇为:技术或时间性较强工种1200元/月,其他人员1000元/月,按考勤时间逐月发放。第三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驻工现场补贴由驻工津贴、加班工资、夜餐补助、通讯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等组成。上述费用实事求是,据实列支。一、驻工津贴由出差补贴和施工补贴组成。其中跨地级市人员出差补贴标准为35元/天/人,施工补贴标准为15元/天/人,其他人员跨地级市出差期间可享受出差补贴;驾驶员出差补贴凭单位派车单报销。二、加班津贴由工作日延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津贴组成,工作日延时加班津贴按1倍计算,公休日加班津贴按二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津贴按3倍计算。加班津贴日标准为:单位领导级按70元/日、中层人员按60元/天,其他人员按50元/天;为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每月公休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6天,工作日延时加班不得超过4天。三、夜餐补贴。夜班补贴不分大小,统一按驻工地人员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每人每次补贴5元。四、艰苦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1.5元/天标准发放。五、临时聘用人员加班津贴补助。加班津贴标准为60元/天,公休日加班津贴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工作日延时加班不计,不再发放其他津贴和补贴;跨地级市出差可报销出差补贴六、安全行车无事故,给予驾驶员(不含租赁车辆驾驶员)安全奖0.05元/公里,按半年或季度结算一次。七、各建设单位要加强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纪律,驻工人员的各项补贴根据考勤发放。建设单位撤离现场后,不再发放夜餐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驻工津贴根据实际到工时间发放。八、各建设单位人员在工地作为特岗处理,可发放通讯费,月补助标准为:主要负责人300元、其他负责人200元、中层管理人员150元、其他人员50元。第三十二条 驻工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5元上交,统一由食堂收取。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各部门应切实控制会议的规模和压缩会议费用,实行预算控制。会议费报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尽量行文,在文件中明确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等。未行文,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会议通知的形式及会议内容。二、会议签到手续。每次会议应该请参会人员在会议签到簿(表)上签到,签到簿要统一规范,未取得签到手续应附参会人员名单三、会议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控制使用。四、报销凭证。根据取得合法的凭证,按次报销。第三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按25元/月/人标准控制,夏季防暑降温费按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车辆费用。车辆的油料和维修费由各建设单位综合部门统一管理。日常维修指定厂家,按次结算,并附维修保养用料清单。车辆需要大修的,应由综合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大修费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第三十六条 车辆租赁费。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应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和惯例(租入方只负担车辆的油料、过路、过桥等费用),签定正式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方提供正式发票,方可报销。第三十七条 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和消耗品根据需要购买,据实列支。综合部门做好工具的领用和保管工作,工具购入、领用时要有登记,工程结束时,对有利用价值的工具用具应及时收回。对一次性消费且金额较大的物品(招待香烟、酒水等)综合部门要做好收发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是指管理费用性质的合同支付,须具备以下条:(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二)收款单位提供有效票据;(三)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四)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五)财务部门支付。第三十九条 各项费用报销手续。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且要素齐全。经办人根据原始凭证分类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办人和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审批人签字,到财务部门报销,上述人员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其实际价值入账,并健全其明细帐,按苏水源财【2009】14号文件规定计提折旧。工程结束后,折旧未计提完的固定资产,其剩余价值作为工程节余资金处理,资产移交有关部门。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领用手续,不需使用时及时退还给综合部门,资产的维修由综合部门统一安排。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其中交通车辆按8年(残值率3%),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按4年(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下月不再计提折旧。第四十三条 工程结束后,固定资产的具体处理方法为:(一)对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及时移交;(二)没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按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变价处理,所得收入冲减工程建设成本。第八章 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管理第四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准确、完整、真实、及时地上报基本建设会计报表,月报在月终了3日前上报,季报在月终了5日前上报,年报根据水源公司安排上报。各建设单位结合合同工期和施工进度,提出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水源公司。第四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南水北调工程竣(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关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仍有少量未完工程或需要预留费用,各建设单位应上报水源公司审批,按照公司批复在竣工决算中反映,并附有相关的依据。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和检查,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财经制度、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并督促问题的整改。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要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如发现资金使用有违纪、索赔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水源公司或建设局。第四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要接受外部的审计和检查,积极配合国调办、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和水源公司的审计和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按照审计和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按时整理、搜集各种财务档案。第五十二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五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水源公司,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章,其他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有财务处负责解释。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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