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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征办代理比选文件合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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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征办代理比选文件合格法.doc

    安县花荄白鹤林小区一期室外附属工程以及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合格法)比选人(项目业主):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0 年 7 月 9 日(公章)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1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4第三章 随机选择中选人报告25第四章 投诉及处理27第五章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备案31第六章 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34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安县花荄白鹤林小区一期室外附属工程以及绿化工程 项目 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合格法)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为四川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商务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安发改经贸2010 448号、449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商务局 的备案号为 安比备2010 号。2.项目概况2.1项目业主: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2.2建设地点: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南段西侧2.3项目规模:室外附属工程及绿化2.4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0 年 8 月2.5项目总投资: 1870万元2.6项目资金来源: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征地拆迁费列支资金 2.7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908.25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3.1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暂定 级。 3.2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0至3个) 其他 类分类项目业绩。3.3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1至100)。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3.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的申请。4.申请人参加比选4.1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并同意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80 %(规定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0年 7 月 16 日 9 时 30 分在比选网下载比选文件。 4.2比选服务费 200 元5.随机选择中选人5.1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带齐一下证件、证明材料参加随机选择,地点为 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1)申请人有效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2)拟任项目负责人有限的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3)申请人为拟任项目责任人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按规定缓交的和不再需要交纳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4)如是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还要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5.2申请人不符合第5.1款要求的、拟任项目负责人迟到或不是在川报网上填写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参加随机选择的,比选人不予受理。5.3比选人通过川报网按规定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5.4随机选择在申请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报网(www.sczbbx.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 选 人: 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地 址: 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 邮 编: 622651 联 系 人: 何加辉 电 话: 0816-4338322 13458090532传 真: 0816-4338331 2010年 7 月 10 日36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1. 申请人资格要求1.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2 资格等级:见第一章“比选公告”3.1。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4 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5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但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提供已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的,原资格许可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49号,2009年7月13日) 近段时间,经查证,有多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情形下,在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给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造成混乱并导致不公平竞争。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类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和参加代理机构上网比选。 一、未按(川府发200714号)文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备案有效期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格延续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项目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第191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其招标结果无效并处相应罚款。 (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2009年7月24日)加强对省外入川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履行入川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不能在川执业。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入川备案证后,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2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川执业,否则视为不再符合入川相应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备案并责令停止在川执业。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四川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从业人员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等其他场所执业时应主动或应要求出示从业人员资格证,接受招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严格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制度。为防止招标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挂靠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凡距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6 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 1.7 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1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1.8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其他资格认定部门依职权暂停或取消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资格证书失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部门应将其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2. 申请人招标代理业绩 2.1 招标代理总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代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等形成的代理业绩。 2.2 对申请人的招标代理总业绩按代理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简称分类项目业绩。共分15类,分别为: (1)房屋建筑类 (2)公路桥梁类 (3)水利工程类 (4)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 (5)能源类 (6)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 (7)市政公用工程类 (8)轨道交通类 (9)机场类 (10)港口类 (11)园林绿化(含景观)类 (12)机电设备类 (13)货物(设备和材料等)类 (14)信息产业类 (15)其他类 2.3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以上15类进行修改或细化,也不得在以上15类之外新增分类。一个项目(包括打捆的联合项目)只能归入15类中的其中一类,不能同时归入两类及以上。涉及到两类及以上的,以其主要的代理内容划分类别。 2.4 招标代理总业绩,应当提供招标代理的有效业绩证明(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另有要求,除外):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评价意见。 2.5 比选人要求中选人提供第2.4款规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供核验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招投标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执法职权时,要求提供以上原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原件。 2.6 招标代理总业绩应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业绩,不包括其造价、咨询、代建、项目管理等业绩。 2.7 招标代理总业绩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代理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绩,与本项目代理招标所要求的程序、方法以及适用的规定一致、相似或相同,简称类似项目业绩。 2.8 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川报网(www.sczbbx.com)(原网址www.sichuandaily.com.cn)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为计算依据。 2.9 在招标代理机构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取得的代理业绩,简称类似项目个人业绩。 2.10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此项目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 (2)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签订并备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人员的个人业绩。 2.11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要按规定的格式在川报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告的招标代理业绩才可作为参加比选的业绩,有投诉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业绩不得作为比选业绩。 2.12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和本比选文件进行处理。 3. 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3.1 处于市场禁入期内或限制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参加申请: (1)根据“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管在我省何处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申请,该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都不能参加我省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 (2)申请人没有被市场禁入或限制,但其从业人员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不得作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参加比选; (3)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的计算应以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2 禁止下列类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和参加代理机构比选: (1)未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文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备案有效期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2)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格延续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 (3)未依法取得相应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3.3 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71号,2009年12月25日)的规定,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收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比选公告中要求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适用;各申请人的企业诚信分值,以申请人在川报网申请时间的分值为准): (1)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的招标代理机构; (2)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已经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网上管理系统中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不良信息扣分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不得选择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的和已经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但依法责令整改已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外。”) 3.4 与比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 (3)与比选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4)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5)与本项目的比选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3.5 被责令停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被责令停业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6 财产被接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财产被接管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7 2010年来,申请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弄虚作假及其处理。 3.7.1 弄虚作假行为是指: (1)利用伪造、变造的证书、证明材料、印鉴参加比选的; (2)伪造或者虚报招标代理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简历、养老保险证明,或者中选后不按代理申请书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的(不可抗力除外); (4)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 (5)隐瞒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7.2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已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在川报网进行了公告,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2)在比选的本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由比选人取消其申请人资格或中选资格。 (3)监督部门发现在比选的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但没有得到处理的,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的规定进行处理。 4. 不得同时申请的情形 4.1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同一项目(合同段)中同时申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4.2 有同时申请情形的,其代理申请书均作无效处理。 5.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 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代理申请书,以及中选后代理过程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比选有效期 比选有效期为60天,从比选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起算。 10.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 10.1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是指: (1)应该实行比选而不比选的; (2)不按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进行比选的; (3)不按标准比选文件规定进行比选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2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1)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又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11. 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11.1 重新比选 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申请人少于2个的,比选人应重新比选。但第11.2款规定不再比选的情形除外。 11.2 不再比选 比选公告第3.2款“申请人业绩要求”和第3.3款“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中的业绩个数为1个或0个,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申请人少于2个的,经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比选人可不再比选。有1个合格申请人的,直接确定为中选人;没有合格申请人的,由比选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12. 比选人责任的免除 12.1 因不可抗力、非比选人原因之外的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取消或不实施,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比选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12.2 因比选人在比选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导致比选结果错误,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但应赔偿申请人双倍的比选服务费。 12.3 第12.1款和第12.2款中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和重大失误,比选人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12.4 因各种原因导致川报网发布的比选公告及比选文件与备案的不一致,或比选文件规定的“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了比选,造成比选结果错误,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但川报网应双倍返还申请人的比选服务费。 13. 纪律和监督 13.1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3.2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不得向比选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比选工作。如果参加竞争的申请人试图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比选施加影响,取消其比选资格 13.3 与比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擅离职守,影响比选的正常进行。 14. 比选文件中的注 比选文件中的“注”,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 比选文件的解释 15.1 除第一章“比选公告”、第六章“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由比选人按规定填写外,其他部分比选人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15.2 对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5.3 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比选人解释。对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比选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比选文件的有关条款、比选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比选人一方的解释。 16. 比选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6.1 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比选文件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标准比选文件的内容为准。 16.2比选人发出的比选文件(包括修改)与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比选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比选文件不作为评比的依据。 16.3比选文件中比选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章 随机选择中选人报告 随机选择中选人说明: 3.1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合格法)”第5.1款要求的申请人,都进入随机抽取名单;不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合格法)”第5.1款要求的、拟任项目负责人迟到或不是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参加随机选择的申请人,比选人不予受理,不能进入随机抽取名单。 3.2 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申请人不能少于2个。少于2个的,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1条“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处理。 3.3 因比选人的错误而导致有申请人未能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比选人应对该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因此更改随机选择结果,除非随机选择本身违反了本比选文件规定的程序。 3.4 随机选择应在川报网完成,即比选人通过川报网(www.sczbbx.com)进行网上抽取。 3.5 比选人只能随机选择1个中选人。 3.6 比选人应将随机选择中选人的过程和结果按本章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成随机选择中选人报告。本章所附表格只能复印(制)或直接从川报网打印,不得改变其样式,也不得另外增加内容或要求。 3.7 从川报网打印的表格与后面所附的表格在格式上可能有细微不同,以从川报网打印的为准。 3.8 各表格中需要手写的内容,应由本人亲笔填写(含签字),书写应当符合规范,文字工整,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3.9 编制随机选择中选人报告的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由原书写人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安县花荄白鹤林小区一期室外附属工程以及绿化工程 项目 随机选择中选人报告(合格法) 比选人: 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盖单位章) 二一年 月 日 一、随机选择中选人现场监督人员名单 二、项目申请人汇总表 三、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 四、进入随机选择的申请人名单 五、随机选择的中选人名单 六、比选人随机选择的申请人随机排序前后对照表 (表格从川报网打印)第四章 投诉及处理 4.1 申请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比选人随机选择中选人之日起3日内(最后1天是节假日的顺延)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4.2 行政监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投诉及职责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42条和第34条; (2)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第21条至第29条;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38号)。4.3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暂停项目执行的,项目的招投标和比选活动都应暂停。 4.4 招标代理机构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4.5 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比选活动的正常进行。 4.6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或通报。 4.7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参与所投诉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进行了处理,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9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4.10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11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4.12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五章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备案 5.1 比选人应自中选人确定后及时签订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在比选有效期内没有签订合同并备案的,比选结果失效。 5.2 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赔偿由此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并给予通报。 5.3 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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