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国际私法备考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

    • 资源ID:25395       资源大小:194.50KB        全文页数:3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6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际私法备考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电大考试电大小抄电大复习资料 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 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 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 因素。 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以及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 的。 6、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 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 造成的法律冲突。 7、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 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 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 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 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9、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 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 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0、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 形式。 11、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 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2、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 实因素。 13、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 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 特定的外国法。 14、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 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 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 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15、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 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 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6、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 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7、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 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 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8、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 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 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 有关的法律冲突。 19、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 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 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20、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或完成 地的法律。 21、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 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 方面的法律冲突。 22、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 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 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23、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 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 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 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24、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 密切联系的法律。 2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 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6、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 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27、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 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示之间产生的时 间上的法律冲突。 28、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当冲突规范援引的嫠是该国法律时,应适用哪一 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 2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 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 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30、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 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 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31、错误识别:是指受案法官对涉外民事案件中 的事实情况定性或分类错误,导致选择冲突规范 错误,适用准据法错误,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没能被公正判定。 32、初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前的识别,识 别依据的法律多为法院地法,识别的任务是事实 情况归入适当的法律范围。 33、二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后的识别,识 别依据的法律是准据法,识别的目的是为准据法 的适用定界或决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34、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 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 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 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 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5、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 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 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嫠,如果甲国法院根 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 案件,则构成转致。 36、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 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 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 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 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7、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 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 指旨应适用外国示作为根据法,在这种情况不如 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 容。 38、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 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 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 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 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9、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 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 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 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 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 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40、公共秩序:是指一个国家基本政策、基本方 针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任何人必 须遵守并不得加以改变。 4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 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 的前提条件。 42、法律上相互主义: 又叫做立法上相互主义,是外国立法对于内国人 在该国的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则内国立法也给 予该外国人在内国以同样的权利保护。 43、条约上相互主义:又称外交相互主义,是以 外交的方式来使外国人享有某些权利的。 44、外国人民事法律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 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 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待遇。 45、最惠国待遇制度: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 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 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 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46、优惠待遇制度: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 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7、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 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48、不歧视待遇制度: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 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 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 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49、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 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50、自然的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 的某一处所。 5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53、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一定的组 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 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 应诉的组织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另一种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在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 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4、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 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 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55、特别认许制: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 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56、一般认许制: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 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 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 的权利。 57、概括认许制:即内国根据国际条给、双边协 定或互惠关系,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 概括地加以认可。 58、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 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9、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 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60、法律行为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中的体现法律关系本质特性的要件和法律行为的 效力。 61、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是指法律关系成立所必 须具备的表现形式。 62、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 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 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 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 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63、物权:是批坚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权利。 64、自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物 权,如所有物权即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5、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 物权。 66、完全物:在物权中只有所权是完全物权,具 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内容。 67、限定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物权都 属于限定物权。 68、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69、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物权。 70、主物权:是指能够单独成立的物权。 71、从物权:是指不能单独成立而从属于其他权 利的物权。 72、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73、有体动产所在地: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 在上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 的实际所在地。 74、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 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 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 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75、国有公法令的效力:是指一国所颁布的国有 公法令所及的范围。 76、国有公法令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实行国有 化法令,其效力及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无论是 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77、国有公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有公 法令,对于本国人以及本国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 或法令颁布后移至国外的财产均有充分的、有效 的法律效力。 78、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 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 权。 79、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 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 体、法人、合伙等。 8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 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81、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 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8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 外合同的准据法。 83、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 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 84、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受选择 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85、意思自治的方式: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 的方式。 86、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 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 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87、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 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 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 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88、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 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 合同的准据法。 89、当事人国籍或住所: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 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要吧作为联系最密切的 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 同的准据法。 90、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 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 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 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 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91、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 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 准据法。 9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出口货物交易而订 立的协议。 93、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实践中经过反 复使用可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习惯行为规则。 9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海运承运人以船舶 在海上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的合同。 95、班轮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的数量 单位向班轮公司承运人或港口代与日俱增机构洽 订舱位,在认舱位时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96、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利用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铁路,按照政府间共同签署的有关 协定进行进出国境货物的联合运输。 9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享有 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由被保险向保 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保 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损害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 金额的协议。 98、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 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根据承保责任进行赔偿的人。 99、票据: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 格式的书面债权凭证,它代表给付和收受一定金 额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要根据票面载明的金 额和日期向发票人或指定的付款人支取款项。 100、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该受 票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人或其指定 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 命令。 101、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银行 见票付款的票据。 102、本票:是出票人自己签发,到指定日期由本 人无条件付款的票据。 103、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是指因贸易而产生 的每笔款项的付和收的方式。 104、汇付:也叫付款,是付款人将货款通过银行 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105、信汇:即由付款人将货款交给当地银行,由 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寄交收款人所在 地银行,委托其向收款人付款。 106、电汇:即付款人将货款交给当地银行,由银 行以电报通知出口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收款人 付款。 107、票汇:即由付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 自行寄给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汇票向指 定的当地银行取款。 108、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 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09、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 件。 110、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 为条件。 111、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 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中外合营各方 为设立合营企业及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就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协议。 11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中外合作各方 为设立合作企业及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就相互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 文件。 11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之间就跨越国境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5、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 包括各国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劳动 服务、管理经营服务以及银行、保险、财会、法 律等方面的服务。 116、国际劳务合同: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方于一定时期内或不定时期 为另一方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通 过聘用劳务人员以完成某项规定的劳动合同。 1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 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 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的共同产生。 118、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 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 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 间产生债的关系。 119、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 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 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 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 共同居所地法。 120、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 非机动车辆与公路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12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一种或 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国家 的某一地点运到另一个国家某一地点,由托收人 或收货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22、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 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123、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是指一件有 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124、结婚实质要件依婚姻缔结地法:是指如果结 婚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 该婚姻在任何地方应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 无效的婚姻,则在其他任何地方均属无效。 125、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具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的男女双方,在社会和家庭中有关身分、地位等 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26、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具有合 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 127、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 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两部分。 127、收养:是一方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 程序把另一方即非自己亲生子女认定为自己的子 女,从而在他们之间创制一种如亲生子女和父母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28、扶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配偶之间、亲 子之间和其他亲属之间,一方在生活上出现有接 受扶助的必要时,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予以供养, 以使其正常生活的一种制度。 129、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并于其死后生效的 处分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130、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有生前所立 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 131、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遗嘱的法定方式。 132、遗嘱撤销:是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 内容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主要涉及立遗嘱人撤 销遗嘱的能力问题和撤销的方式问题。 133、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 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 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 承的制度。 134、应继份:是指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135、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 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 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36、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遗产视为一个整 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 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 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137、无人继承:也称绝产,是指无法定继承人也 无遗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 遗赠的遗产。 138、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 讼。 139、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 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 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怎样的民事诉 讼权利和承担怎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在何种程 序上受到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 140、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在 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14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外地人办 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身分和 资格。 14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 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143、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 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为所欲为权 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 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14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是指除了 案件受理费以外的为进行诉讼必需而应当由当事 人负担的实际开支。 145、诉讼代表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 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 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14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 产未以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 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147、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 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148、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 149、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 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 而行使管辖权。 150、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 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 的管辖权。 151、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 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 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152、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 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 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 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15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 诉讼中与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者主 张管辖权或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 的积极冲突,后果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15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 为所欲为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 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 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155、中央机关:是指一国为司法协助目的指定或 建立的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并转递有关司法文书和 司法外文书的机关。 156、主管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 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 157、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 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 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 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158、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 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 度。 159、直接调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直接在外国进 行调查取证而无需外国协助的制度。 160、间接调查取证:也称请求书方式,是指受诉 法院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通过请求书委托外国主 管法院或主管机构代为取证的方式。 161、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个以 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16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 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 决。 163、诉讼式程序:也称重新起诉程序,即英美国 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 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 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 判决作为证据提交。 164、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 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 议,自愿将他们裼 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 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165、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 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对争议进行 仲裁。 166、机构仲裁:也称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 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167、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必须依法对争议作出 仲裁裁决。 168、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在争议当事人授权之 下,不适用任何法律而依照公平、诚信原则对争 议进行仲裁。 169、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 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 面协议。 170、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可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171、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 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协议。 172、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 议中明确表示的将他们之间的哪些争议交付仲裁。 173、仲裁裁决的效力:指裁决是否为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有无拘束力以及能否再向法院上诉。 17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 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 合同而继续有铲。 175、仲裁程序:是指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 裁裁决作出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关系人参与仲裁活动所 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176、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争议事 项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协议将争议提交业 已选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 行为。 177、仲裁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 仲裁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 的范围,索赠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等进行审查,以 确定仲裁机构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178、仲裁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 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其专门知识和实 践经验评判争议并予以裁决的人。 179、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 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有、鉴定人, 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 180、保全措施:是指自仲裁程序开始至裁决作出 前这段时间内,为了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变 卖有关财产,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 性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81、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经双方 当事人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 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据此作 出裁决书结案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182、部分裁决:是指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对当事人 争议的竞争事项所作的裁决。 183、最后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 事项进行审理以后作出的终审裁决。 184、裁决的效力:指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185、外国仲裁裁决: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 裁决的前提条件。 简答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 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 种特殊形式。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 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哪些特 征? 答:涉外性广泛性国际性 3、什么叫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 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磁的国家的法 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 而造成的法律冲突。 原因: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 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对同 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 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 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 律冲突问题了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 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 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 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一国承认外国 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4、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有哪些? 答: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 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 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 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 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 答: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 哪些法律规范,二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 私法规范调整。国际私法调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 位、涉外地人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和 商事仲裁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国际私法对这些社 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适用的规范有: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规范。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 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的规范。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 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指 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 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 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是指一国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适用的程序性规范。 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 简述法的渊源的含义? 答:一是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律所体现 的国家的意志;二是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 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国内立法方式规定冲突规范,其具体做法有哪些? 答: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 国际条约主要有哪些? 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条约统一冲突 规范方面的条约统一实体规范方面的条约国 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 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原则。 10、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是 什么? 答: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立法权 国家之间应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平等 地运用本国法或外国法。 11、平等互利原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12、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答:两者的联系: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 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上,都以涉外民 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而产生,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 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 私法的立法发殿,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 区别: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外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 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 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 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 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科,国际私 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都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定、适用国际私法规范 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13、简述国际私法立法史关于冲突法的规定有哪 些特点? 答: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 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采用 单边冲突规范规定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确认法 律具有属地效力的同时,确认法律具有属人效力 彩在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 的冲突规范。 14、简述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在形式上和内容有 什么新的发展?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趋详明 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在结构上,一些国 家制定的国际私法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那 样设有总则、分则,而且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 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 方面作出规定,从而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 提高了冲突法适用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15、根据 1951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的规 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由哪些机构组成? 答:大会指导机构秘书处 16、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组织及区域性国际 组织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表现几方面的特点? 答:在内容上,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立法 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 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通过国际 社会的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 全球性方向发展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 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在统一国际私法 和各种第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 条款。 1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存在哪些不足? 答: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一直彩以编章式为主, 兼采散见式的方式,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 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因而国际私 法的立法既不集中,也不系统,与当代国际私法 立法法典化趋势不相适应我国现有的国际私法 规定本身缺乏周严性,可操作性较差许多领域, 诸如涉外代理、涉外监护、涉外失踪、涉外死亡 宣告等没有冲突规范的规定,使这些领域的法律 适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加入 WTO 以后,我国 经济将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之中,我国的现行法 律要作较大的修改。 18、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说从民国到新中国建立 之前这段历史时期的特点? 答:由于我国没有产生国际私法的经济基础, 没有可供研究的司法实践更谈不上对实践经验进 行总结,所以,这一时间的国际私法研究缺乏独 创性这些著作的内容与体系大同小异,一般都 持小国际私法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 包括三大块:国籍与住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 位;法律冲突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多采用小国 际私法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在国 际私法性质的认定上,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内法 性质的伎观点占主导地位。 19、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工作在配合立法和涉 外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就有哪些? 答:国际私法学者积极参加国家的立法和司法 实践活动国际私法研究进入繁荣时期国际私 法研究有了组织保障。 20、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有哪 些? 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 律来调整的规范。 特征: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冲突 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21、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形式有哪些异同? 答:一般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部分组成:假 定,表明该行为规则适用的对象或者范围处理, 表明该行为规则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制 裁,规定违反该行为规则的法律后果。冲突规范 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 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处理与制裁部分,待援 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22、冲突规范有几种类型,最基本的冲突规范是 什么? 答: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 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最基 本的、最常用的是冲突规范是双边冲突规范。 23、什么叫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有哪些?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 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 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 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 切联系的法律。 24、什么叫准据法?准据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 定当事例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特征: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5、准据法确定过程中有哪些几个问题? 答: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 冲突与准揣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 确定冲突规范援用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承认的国 家或政府的嫠时能否将该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26、简述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及解决方法? 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 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解决方法: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 确定准据法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确定准据法 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 作了规定,

    注意事项

    本文(国际私法备考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doc)为本站会员(小小飞)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