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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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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ppt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代位原则 第五节 分摊原则 第六节 近因原则,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Utmost Good Faith),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原因:1.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标的在投保人的掌握中; 2.保险条款比较复杂,技术性较高且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容易充分了解和掌握,内容 (1)投保时 1.告知 投保方(2)危险增加时 告知的内容: (3)事故发生时 (4)标的转让时 保险方(1)合同订立时说明 (2)续约时说明 2.保证:当事人承诺对某些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日后不得在向被保险方主张这种权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 (1)疏忽 (2)误告(3)隐瞒 (4)欺诈 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可用货币衡量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避免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 规定了保险补偿的最高限额,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 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因所有权、使用权等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期待利益,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应以使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为限。 意义 保障双方的权益 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诱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损失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举例:补偿金额的3个限定,投保人按照房子价值100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房子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赔付多少元?,赔付8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限! 上例中,遭受火灾全损时,房子市场价值为120万元,赔付多少元? !,赔付10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人贷款购房,以60万元的房子抵押贷款40万元,银行将抵押品投保财产险,房屋后遭受全损,银行获得赔付多少元?,赔付40万元,以保险利益为限!,补偿方式,第一损失(保额内的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金额内,按照损失赔偿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例:某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2700 万元,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3000 万,若 全损,保险人赔偿? 若损失金额2000 万元,赔偿金额? 2000* (2700/3000 )=1800 万元,其他补偿方式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即保险金额(足额投保),事故发生按照损失程度十足(保障程度)赔付。 赔款= 保险金额* 损失程度,其他补偿方式 2关于免赔额,免赔额(Deductibles)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的损失限度。 目的 减少保险人因大量小额赔款增加赔偿工作量 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感 绝对免赔方式与相对免赔方式,第四节 代位原则,代位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相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权力代位和物上代位 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使肇事者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权力代位,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得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 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人赔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被保险人的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可扣减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保险人的要求 只能限制在保险人赔偿金额范围内 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追偿,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委付 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人全额赔偿的行为,第五节 分摊原则,当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重复保险时,被保险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例如:投保人1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甲、乙、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额为5万,乙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当发生损失,损失金额为4万,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赔款,第六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的含义与近因原则的内容 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的确定),近因原则的意义 被保险人能否得到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事故发生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付; 事故发生原因属于免除责任,不予赔付。 事实上,事故发生原因错综复杂 如何确定事故发生原因,判断责任归属? 近因原则 国际惯例!,近因的含义与近因原则的内容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造成标的受损的近因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赔付 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赔 有的属于、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分而处之 近因的判断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近因原则在分析损失原因、处理赔负责任时广泛应用。,3.3 近因原则应用(近因的确定) 近因原则的应用目标和主要困难? 分清责任,确定赔付 难以确定近因,难以明确责任 如何掌握? 理论 ; 仔细观察、认真辨别,实事求是; 积累判例,案例,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是法官应如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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