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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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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ppt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 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二)期间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根据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约定,可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三类。 1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2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 3约定期间: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期间。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根据期间被确定以后,是否可以变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是指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2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经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 (一)期间的计算 (二)期间的剔除 期间的剔除,是指受诉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却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实施或者完成该诉讼活动的状态。,第二节 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一项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所有需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送达的意义 1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纽带,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能否正常、按时进行。 2依法送达有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正当性。 3送达作为法院的一项诉讼行为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二、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一)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时间得以确定。 (2)受送达人受送达以后,如果没有按照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特定的诉讼行为,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送达能够引起特定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消灭。 (4)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法院所送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习题选练:2002年司法考试题,70.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B.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D.出庭通知书,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44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 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第三节 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又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人民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和执行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院的权威,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拘传及其适用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适用拘传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用法院传票依照法定程序和送达的方式经过两次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训诫及其适用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是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 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作出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的人。 (三)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而防止其继续妨害诉讼活动进行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四)罚款及其适用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1)罚款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了民诉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以及海诉法第59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被申请人。 (2)罚款的金额,对个人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适用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出具“罚款决定书”。 (4)被罚款的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五)拘留及其适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拘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了民诉法在101条、第102条、第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2)采取拘留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 (3)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4)被拘留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5)被拘留的人由司法警察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回答 100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 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 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第四节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一、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交纳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费用。 (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1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财政开支。 3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当事人和不当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负担。 4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和征收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及其征收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是与争议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案件。由于此类诉讼所涉权益之经济价值通常无法精确量化,故其受理费实行“按件计征”的原则。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物质的内容,或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案件。对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予以征收。,(二)申请费及其征收标准 所谓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财产保全等事项时,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三)其他诉讼费用及其征收标准,三、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预交,是指由当事人一方预先垫付诉讼费用。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2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所谓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案件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时,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 五、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六、司法救助 (一)司法救助的概念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制度。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不同于提供司法救助的主体; (2)接受法律援助的主体也不同于接受司法救助的主体; (3)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不同于司法救助的事项范围; (4)法律援助的形式多种多样,而司法救助的形式则比较单纯,就是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5)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较大利益时,仍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而司法救助的受救助人目前在类似情况下均不需支付任何类似费用。,(二)司法救助的形式 1免交诉讼费用 2减交诉讼费用 3缓交诉讼费用 (三)司法救助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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