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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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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ppt

    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体系,第一编:刑事诉讼法绪论 第二编:刑事诉讼法总论 第三编: 刑事诉讼证据论 第四编:刑事诉讼保障轮 第五编:刑事诉讼程序论,第一编 总论,引子:通过程序实现法治,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 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 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所谓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 刑法从司法活动结果的角度构成了对官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 。 刑事诉讼法从司法活动过程的角度防止了官员们对司法权力的滥用。,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 三个基本概念,一、诉讼,(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二)诉讼的产生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冲突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 由冲突的当事者各方自行解决; 由第三者如国家来处理。,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 : 首先,它可以解决在一些案件当中缺乏追究主体的问题。 其次,它可以解决受害人缺乏追究能力的问题。 再次,它可以解决受害人追究犯罪时往往缺乏公正性的问题。 最后,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国家的权力和职责所在,二、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的。,(二)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是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5、刑事诉讼必须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称诉讼模式)下进行。,三、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法的属性,1、程序法 2、公法 3、基本法,(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司法解释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国际条约,(四)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现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由于刑事诉讼法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内容又多与人的基本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在不少国家又被称为小宪法。 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律基础课。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相对突出。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也是衡量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一)弹劾式诉讼 所谓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ory procedure)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审判采取公开辩论的形式。 第四,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二)纠问式诉讼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inquisitory procedure)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第三,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审判采取书面审理主义或间接审理主义。 第四,在纠问式诉讼中,采取法定证据制度。,(三)混合辩论式诉讼 混合辩论式诉讼就是在批判、继承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种诉讼模式的结合,在审判前吸收了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好处,而在审判阶段则吸收了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一些优点。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和大陆法系都采用这种诉讼模式。,混合辩论式诉讼的特征: 第一,司法独立。 第二,控审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第三,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四,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第五,在混合辩论式诉讼中,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1、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他们在诉讼中对抗争辩,法官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特别强调个人本位的必然结果。,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主义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第二,在起诉形式上,当事人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当事人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第四,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质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第五,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2、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又称非对抗式或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别强调国家本位的必然结果。,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权力,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二,在起诉程序上,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 第三,在起诉活动中实行卷宗移送主义。 第四,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是整个活动的中心,当事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第五,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3、日本的混合式诉讼,日本的混合辩论式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侦查程序中,日本刑讼法也比较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第二,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赋予检察官一定限度的起诉裁量权 。 第三,在审判程序上,基本上实行对抗制方式。,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中国古代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2、司法隶属行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 4、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 5、刑讯逼供合法化。 6、重视狱讼,并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二)清末和北洋军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清末改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了一些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 平等观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2)打破了传统的立法体例。 (3)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规律,并适当地借鉴了外国的有益经验。 (4)初步确立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三)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2、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 3、实行三级三审制,审判组织为独任制或合议制。 4、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 5、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1、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建国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6月,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于1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4编,共164条,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事诉讼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1996年3月5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996的年3月17日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名称获得通过。修正后的条文共225条,比修正前增加了61条。,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为契机,2003年初,全国人大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其“五年规划”,有关刑事证据的立法完善将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一并完成,这预示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必将再创辉煌。,思考题:,1、诉讼的概念 2、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 3、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属性、渊源 5、弹劾式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6、纠问式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7、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涵义及特征 8、职权主义诉讼的涵义及特征 9、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 10、清末改制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意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的时间 12、刑诉法同相临法律部门的关系(包括同刑法、民诉法、行 政诉讼法的关系)自学题,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涵义,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 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刑事诉讼价值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外在价值;(2)内在价值;(3)经济效益价值。,(一)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它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 判断结果公正与否的标准有四项: 1、裁判必须是客观或准确的。 2、裁决结果不得违背形式正义原则的要求。 3、裁判结果必须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则与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之间保持平衡。 4、裁判结果必须在个人正义和社会目标之间保持平衡。,(二)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它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道德标准。 程序公正标准: 1、是使那些可能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来,并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简称“程序参与原则”; 2、是裁判者应在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种中立无偏的地位,给予他们平等的参与机会,使其受到平等的对待,简称“中立原则”; 3、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的对待,简称“程序对等原则” 4、是刑事诉讼的过程应符合理性的要求,简称“程序理性原则”; 5、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简称“程序自治原则”; 6、是刑事沂讼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判结果,并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终结,简称“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三)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次级价值),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一个行为或过程要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就必须同时做到两点:是使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二是使产出的成果达到最大化。 测量和评定程序经济性的标准包括: 1、首先,刑事审判程序的设立应保证审判活动的迅速有效进行。 2、刑事审判程序应当尽量简化。 3、刑事审判程序应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四)三种价值之间的关系,这三项程序价值目标相互之间尽管可能存在着种种冲突和矛盾,它们的作用方向也不尽一致,但刑事审判的目的不是仅仅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而是通过对三项价值进行适当的协调和平衡,追求三者之间的“合力”,即最大限度的统一。即刑事审判活动不仅要在程序运作过程和裁判结果中实现正义的要求,而且还应尽量通过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佳的效果。,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所谓刑事诉讼目的就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上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其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理论,(一)“犯罪控制论”。 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统一论。 认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包括为两个统一,一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二是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三)层次论。,这种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1、根本目的: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直接目的: (1)公正实施刑事实体法(或称实现刑罚权,控制犯罪) (2)充分保障公民人权 就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而言,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本目的的实现,使实现直接目的的社会价值得到确认。,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经济转轨已经结束,社会转型也基本完成,旧的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立法目的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加之国际社会诉讼民主的发展趋势,应当制定一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法典。因此,有人主张借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目的:维护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保障被刑事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对犯罪人判处公正的刑罚;保护个人免受非法和没有根据的刑事追诉。,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准确:指的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差错。 2、及时:指的是在法定期限内抓紧时间,提高效率,尽快结案。 3、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正确适用法律是刑事诉讼的关键。 4、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司法人员不能滥用司法权,必须尊重法律,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节 刑事诉讼构造,一、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1、刑事诉讼构造由诉讼价值观决定,有什么样的诉讼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2、刑事诉讼构造的主体是控、辩、审三方。,3、诉讼构造的内容体现为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表现出来的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4、诉讼构造是通过一定的诉讼形式(或模式)体现出来的。,二、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几种理论,(一)两重结构论 1、三角结构 2、线形结构 (二)“等腰三角结构”论 (三)“倒三角结构”论 (四)横向构造论与纵向构造论,流水作业史诉讼构造的理论基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流水作业式诉讼构造的特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中各自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他们事实上都属于互不隶书的“司法机构”。,(2)审判前的诉讼活动既没有法官的参与,也不存在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司法机构不能就追诉活动的合法性举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裁判活动。,(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院针对追诉行为合法性而进行的司法审查极为薄弱,难以对审判前的追诉活动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4)追诉机构的案卷材料对法庭的裁判结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5)公检法三机关一旦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可以推动程序“逆向运行”。,(6)法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诉活动完成之后,发挥着继续追诉的作用。,(7)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划分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外界因素的干预或推动下始终存在相互交叉甚至完全重合的可能。, 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理论基础:,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二是控审分离原则,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特点: (1)在侦查程序中,普遍有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参与,并负责就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2)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那些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发法院就此事项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活动。,(3)对于检察机构所作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司法机构可以进行一定的司法审查。,(4)法院通过法庭审判,可以对审判前活动的合法性继续进行司法审查。,(5)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案卷材料,对法院不具有任何预定的法律效力,法庭可以通过举行直接和言词辩论式的听审,就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作出独立自主的裁判。,(6)基于司法裁判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中心地位,法院与检察机构在组织和运作方式上都具有极为明显的区别。, 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出路:,(1)在审判前的追诉程序中设立一个不承担追诉职能的中立的司法机构,使其能够对检警机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2)彻底切断审判前的追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因果联系,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决定案件结局的唯一阶段。,(3)强化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诉讼主体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使得辩护一方成为足以对抗追诉一方,并能够对司法裁判者形成有效制约的一级。,(4)彻底贯彻控审分离原则,确保法院真正成为中立的司法裁判者,而不再承担任何刑事追诉职能。,(5)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使其不再同时承担司法监督和刑事追诉这两项相互矛盾的诉讼职能。,(6)赋予法院最终裁判者的地位,使其能够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所有争议问题,都能够通过开庭方式,作出权威的法律结论。,(7)进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尤其是要确保司法裁判者的真正独立性。,在我国,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必须确立控诉与审判分离、裁判中立、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等理念与原则。,第四节 刑事诉讼职能,一、刑事诉讼职能的涵义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通常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审判三种。,1、控诉职能 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害人行使。,2、辩护职能 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3、审判职能 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二、对现有刑事诉讼职能理论的反思,(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所谓的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不过是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唯一表现形式就是公诉和侦查。,(二)关于诉讼协助职能 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并非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都能够参与其中,缺少他们的刑事诉讼依然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另外他们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发挥独立的诉讼职能。,(三)关于审判中心主义与诉讼阶段论 司法裁判已不局限于狭义的法庭审判阶段,而成为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三、刑事诉讼中三种职能的关系,(一)控审分离 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二)控辩对等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仅要设置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而且双方应当诉讼地位平等地相对抗,这是辩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三)审判中立 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司法裁判权,这种司法权有如下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公开性和透明性。,(4)多方参与性。 (5)亲历性。 (6)集中性。 (7)终结性。,2、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 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1、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 (5)专门法院,2、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三)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2、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陪审制度 1、陪审制的形成 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它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与罗马时期,,2、陪审制的形式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从表现形式上看大致有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前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3、人民陪审制度 (1)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2)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3)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都呈现出逐渐萎缩的趋势。,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职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 (3)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 (2)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 。 (3)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在英美,检察权基本上属于行政权。 大陆法国家的检察机构在设置上具有“审检合署”的特征,也就是设于各级法院内部,但与法院采取分离管理的体制。,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 检察机关尽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行使着司法权,但这种司法权的行使却是有着根本缺陷的。,一个基本的思路是,检察机关的司法机构色彩应当逐渐弱化,法律监督应当逐渐淡化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退出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1、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专门检察院,2、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三)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三、公安机关 (一)性质、任务、职权 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2、任务: 3、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 (1)立案权。 (2)侦查权。 (3)执行权。,关于警察权性质的争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无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动的程序、组织方式上都显示出其行政权的性质。,(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下级公安机关还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四、当事人,(一)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 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1)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包括荣誉、尊严、生命、健康、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3)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4)被害人的属性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因而具有不可代替性。,2、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5)实际上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人权保障的需要。,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请求立案权。 (2)申请回避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赔偿损失请求权。,(5)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的决定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6)出席法庭等权利 (7)请求抗诉权。 (8)申诉权。,4、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3)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的义务; (5)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等。,(二)自诉人 1、自诉人的概念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2、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自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撤回自诉或者同被告人和解 接受法院的调解,(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概念及其区分 犯罪嫌疑人是制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其次,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再次,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2、犯罪攫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3、犯罪撤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 :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辩护权。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救济性权利 : (1)申请回避权。 (2)提出控告权。 (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4)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权。 (5)提出上诉权。 (6)申诉权。,程序保障 :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5)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6)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等。,(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概念及其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人。,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概念及其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五)单位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对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 但单位也属于当事人之一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 :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于该原则的理解: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代,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二、职权原则的理论基础,1、职权原则适应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2、职权原则是国家机器日益发达与分化的必然结果。,3、职权原则也是人们对诉讼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反映。,第二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的分工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委。,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销力量。,3、互相制约,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分工,分别把关、互相检验,互相制衡,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或错误,并加以纠正,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公正准确地执行法律。,4、三者是密切相连的,分工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为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互相制约是三机关关系的关键。,二、该原则的法理根据,1、分工负责是司法权力分工的简略表达。,2、互相配合强调三机关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3、强调互相制约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近现代以来所备受青睐的权力制约的政治哲学。,三、对该原则的评价,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法关系。,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相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在96年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原则。其意义在于: (1)司法独立是正确行使法律规定职权的保障。,(2)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关键。,2、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一方面强调整个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一致对外,顶住压力。,(2)强调审判权和检察权要依法行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关于司法独立原则,1、搞清司法独立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后者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2、要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其次,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再次,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最后是司法独立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法官与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3、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 (1)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和选拔制度。 (2)实行法官的不可更换制。 (3)实现法官的高薪制。 (4)司法豁免权。,第四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行使定罪权,作出判决。,为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首先,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其次,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再次,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的演进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最早在法律上表述无罪推定的是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中也有相应的规定,2、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性规则 一是被告有沉默权 二是控方负举证责任 三是疑罪从无,3、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之争: 1、否定说。 2、肯定说。,第五节 依法不追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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