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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的概念和特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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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的概念和特点.ppt

    时效的概念和特点,一、时效的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占有财产或权利不行使)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从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失去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时效的应用;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诉讼时效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时效的援用(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时效制度的意义,1、稳定法律秩序,对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而产生的信赖予以保护。(取得时效:因长期稳定的无权占有而产生对于本权的期待;消灭时效:因长期的无请求而产生对债务免除的期待) 2、便于及时收集证据,利于法院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3、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免于证明的困难。(取得时效:解决所有权证明的困难;消灭时效:避免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因丢失清偿证据带来的重复清偿) 4、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5、时效制度的副作用是保护了一些不法的无权利人。,时效制度的副作用,李开国教授对此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 “这个创记录的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至今日,我国的许多债权人都受到了损害,其中受害最为惨重的莫过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更为严重的是,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恶劣影响已经通过司法实务扩散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对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低下的发展势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你曾在法庭上见到权利人力求证明曾向义务人行使过请求权的着急的模样和义务人一一否认的无赖嘴脸,权利人败诉时的愤慨和义务人胜诉时的洋洋自得,你就会深深地感到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正在践踏着市民神圣的私权,正在蹂躏着人间的正义,正在强奸着对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最可宝贵的诚信。”,时效的分类,一、传统大陆民法上的时效分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发生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2、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发生权利效力减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 二、我国的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消灭时效,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有关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客体)的不同立法 1、适用于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日); 2、适用于各种请求权(德); 3、适用于诉权(法) 各国对作为支配权的物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我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采请求权说 1、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等产生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争议。肯定意见(德);否定意见(瑞)。我国也有争议,有人主张部分适用(如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 3、人身权请求权。侵害人格权或身分权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但非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离婚、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3、人格权侵害而产生的非金钱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权 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发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通行权、采光、通风、噪音妨害消除请求权 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诉讼时效,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规定 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最大区别,也有利于充分保护物权人的物权。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也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折中说认为,应该区分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分别决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否定说的理由,1、物权的内容是支配权,适用诉讼时效会产生权利的归属和物的实际占有的永久性分离,不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2、债权具有积极性,物权具有消极性,物权只有在遭受侵害时才需要积极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侵害物权的投机行为。 3、物权侵害具有持续性,时效起点难以确定。 4、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导致权利尚未消灭而诉讼时效届满,发生权利空洞化。不动产所有人有权但不能行使,反而要负担赋税义务,而占有人可以不返还却无法获得权利。我国没有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更大。,肯定说的理由,1、物权请求权相对独立于物权,以特定人的特定给付为标的,与债权请求权相同,不应区别对待; 2、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之人”,不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物权人滥用权利,不利于交易安全; 3、适用诉讼时效的弊端,债权请求权也存在,并非物权请求权特有。,折中说,1、对于确认物权,多数认为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尚未确定归属,难以计算侵害发生时间; 2、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分歧。否定说认为:既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会得出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加害人有权继续妨害、继续危险的悖论(物权法草案中规定这两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否定说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肯定说认为要区分登记的财产和非登记的财产,登记不动产不适用,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适用诉讼时效,学者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人民大学草案 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经过20年诉讼时效而消灭 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请求权存在或妨害行为存在起算经过5年消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社科院草案 57、58、59条明确规定: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外国立法的规定,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2、返还原物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原来规定:根据登记权利发生的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其他物权请求权适用30年的诉讼时效。现在修改为一律适用30年的诉讼时效。 日本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判例和通说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 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其和债权请求权同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日本民法无规定,但学者主张适用与债权请求权相同的10年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的目的看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目的应该是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1、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存在交易中第三人利益保护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与第三人利益无涉,不适用诉讼时效; 3、返还原物请求权,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登记不动产不适用,其余可以适用; 4、恢复原状请求权,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表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1、当主债权因诉讼时效而无法行使时,对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有何影响? 2、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其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否定说:基于担保物权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肯定说: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优先受偿的债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也有不同意见。,外国法的考察,德国民法典上,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抵押人和质权人仍可以就担保物获得清偿。但是允许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消灭抵押权。 法国民法上,债务人占有的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第三人占有的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日本民法上,明确规定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有判例适用了20年的消灭时效。另外,还受到取得时效的限制。质权和留置权不适用。 台湾民法典对于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又设定了5年的除斥期间,但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没有除斥期间规定。,学者草案的规定,人民大学案: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4年内抵押人不行使抵押权或抵押权人不明的,抵押人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和留置权不受影响。 社科院案:(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两年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明文规定质权和留置权不受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实行的期限 1、担保法解释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立法者解释为抵押权不受法院保护仅仅是丧失了申诉权,抵押权本身不消灭。,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确定 a.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b.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c. 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d.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免除责任。,保证期间,2、保证期间的性质 1)诉讼时效说:担保法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除斥期间说:担保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独立期间说: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和责任免除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4、关于保证期间的中断问题的矛盾规定 担保法25条和担保法解释31条规定的理解: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不能中断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保证期间,5、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后果:担保法只承认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的中断,而司法解释在不承认保证期间可以中断的同时,在保证期间之外增加了诉讼时效的适用,从而大大延长了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间。 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如担保法承认保证期间的中断,但不承认诉讼时效的适用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17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202条) 2)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届满开始起算,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法、德民法为30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规定为3年),日本民法债权为10年,其他为20年。我国民法草案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诉讼时效的分类,特别诉讼时效根据期间的长短可作以下分类: 1)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为:请求支付住宿费、餐饮费的;请求支付旅客运费的;请求支付三个月内短期劳务报酬的;小件寄存丢失或毁损的) 2)长期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别。 客观主义是从请求权发生之时开始起算(德国民法);主观主义主张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发生,并可以行使权利开始起算(日本民法); 我国民法通则采主客观相结合。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诉讼时效起算的障碍 1)事实上的障碍,包括主观上的障碍如权利人由于法律意识缺乏没有认识到权利被侵害或者不知道请求权的产生;客观上的障碍如权利人因为天灾或生病而无法行使权利。事实上的障碍不应影响时效的起算。 2)法律上的障碍,如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是否妨碍时效的起算对此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对象确定,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此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具体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1、债权请求权,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起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自条件或期限成就之日起算; 4、不作为债权,自他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时起算。 6、人身伤害的结果当时没有发现的,自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7、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如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从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解释的特别规定 1、 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一、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二、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人因行为能力欠缺而无法定代理人; 3、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事由,如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持续导致一方无法行使权利;权利人因患病而无法行使权利等。,诉讼时效的中止,三、可以中止的时间。中止事由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民法通则第139条) 四、中止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中断的法定事由。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了以下事由 1、提起诉讼。包括向法院起诉,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诉讼时效的中断,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三、中断的法律效果:中断事由发生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1,诉讼时效的解释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2,诉讼时效的解释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3,诉讼时效的解释 1、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中止事由发生时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中断的法律效果为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权利最长保护期,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草案对于药品、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建筑物质量问题致人损害规定了30年的保护期限) 2、这一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起算时间不同,制度的目的不同 2)可否适用时效的中断和终止不同 3)对其性质学说上解释不一,最长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说。,诉讼时效的延长,一、概念: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的补充,以便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弥补立法列举式规定的不足。 二、可以延长的诉讼时效类型:短期诉讼时效和普通诉讼时效延长说,最长权利保护期延长说,全面适用说。民通意见以及民法草案明确了延长适用于最长保护期 三、延长的理由:如大陆和台湾两岸民事权利行使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1、实体权利消灭说(日) 2、诉权消灭说(法) 3、抗辩权发生说(德) 4、胜诉权消灭说(中) 从时效的目的而言,时效的完成不应该消灭任何权利,而只是使权利的内容不能依公权力强制实现,且多数大陆法国家要求被告主张时效,因此,时效的效力应为抗辩权。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某种权利(一般为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期间届满,该权利消灭。其制度价值在于尽早消除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民通意见73条以及合同法55条规定的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期间均为一年;合同法75条的债权人撤销权(一年)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2、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异同 1)相同点: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权利消灭或减损的法律效果。 2)不同点: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除了法定时间经过外还要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 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不消灭权利自身,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变,可以适用中断、终止和延长,除斥期间不变,期限,一、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 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如一个月等。 二、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时效期间。 2、指定期限。是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如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 3、约定期限。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附期限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期限,三、期限的意义 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 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 3、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如时效期间; 4、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合同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 5、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期限的计算,一、期限的确定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 2、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 3、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期限。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期限的计算,二、期限的计算 民法通则15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期间计算法兼采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二者 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以规定时为起点计算(自然计算法)。 2、以日、月、年确定连续性期间的,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历法计算法)。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第24时,或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的(包括补休假日),以其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3、以月、年确定非连续性期间的,则一个月以30天计,一年以365天计(自然计算法)。在期限的计算中,有“以上、以内”用语的,均包括本数;有“不满”、“以外”用语的,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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