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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版新学案》2012高考政治总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一 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课件 新人教版选修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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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版新学案》2012高考政治总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一 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课件 新人教版选修5.ppt

    复习本模块,要以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主线梳理好各专题的知识,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理解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合同、就业、商业经营、婚姻家庭、法律救济等不同社会领域中人们应正确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力求建构知识体系、夯实基础知识。 在复习中,要注重运用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及各种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等重点知识,结合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实际,深入剖析年度重大法治新闻材料、乡土材料和生活实例,加大主观题训练力度,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专题一 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考点1 法的本质、特点,1法的产生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2法的历史类型 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我国当代的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3法的本质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4法的特点 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法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5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涵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工具。,辨析:法是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法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解析: 本题意在考查学生对法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的理解与把握。作答时要注意联系教材的相关知识对辨题进行逐层分析,说明题中观点的对与错及原因,如果题中观点错误,还要答出正确的观点。,答案: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我国当代的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说法是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否则,法律就难以实施。但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其制定和实施过程,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实现过程。因而,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是国家强制实施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考点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依法治国 (1)含义: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就是依法治国。 (2)基本要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3)前提和基础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规范性文件在内,以及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等组成的协调统一整体。,2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 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就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每个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通过合法的劳动和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又要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坚持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必须规范权利和义务,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010年12月10日,李某购买了坐落在原告吴某住宅楼南侧的金鑫大厦一套住房并开始装修。两楼间距为20米,原告的主卧就在南侧。被告经常装修施工至深夜,严重地干扰了原告及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秩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赔偿及夜间停工事宜,但李某认为在自家装修,什么时候装修是自己的权利,致使谈判无果。2011年1月18日,吴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23点后停止噪声施工,支付噪声补偿款2 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取得住房并享有装修的权利,但装修施工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很大影响,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遂判决李某向吴某等邻居道歉,23点后停止施工。 此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等知识,即要树立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作答时,首先要根据法律知识判断李某在认识和行为上有哪些错误,然后着重分析如何克服这样的错误行为,形成正确的行为选择,从中归纳出对我们的启示。,答案: 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这要求公民在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要自觉履行义务,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李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这启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养成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的良好习惯,真正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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