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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GMP厂房设施设备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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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GMP厂房设施设备PPT课件.ppt

    1,厂房与设施、设备 物料与产品,2,前言,98版GMP内容:正文14章,88条,一个附录(含总则、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医用氧共9节)。认证检查项目259项,关键项目92项,一般项目167项,涉及厂房、设施、设备及物料的共130项,其中带“”49项,占全部关键项目的53.26%; 评定方法:由检查员按照预定的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3,前言,10版GMP内容:正文14章,共313条,五个附录(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中药制剂、血液制品)。涉及厂房、设施、设备及物料的共100条,占全部条款数的31.95%; 评定方法: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4,厂房与设施 - 原则,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关注: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观察厂区风向,向企业了解常年 主导风向。,5,厂房与设施 - 原则,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1.关注企业内部的污染源:地面、植被、锅炉房、 动物房、 产尘车间 2. 人、物流走向:厂区人流与货流分离;厂房内要分别设置 人、物流入口,并符合工艺路线,同时考虑废弃物出口。,6,厂房与设施 - 原则,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1.适当维护:有文件规定,有SOP、有恰当的措施 2.适当的照明:考虑区域的功能和产品性能 3.适当的温、湿度:应与其生产及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在18-26,相对湿度在45%-65%为宜。,7,厂房与设施 - 原则,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不强求具体的做法,关注效果)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这是一项基本要求,以利于维护维修和变更控制),本节回顾,厂区内外环境 人、物流设置 厂房内基本条件 防昆虫及其他动物 维护措施,9,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10,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第四十六条内涵: 共用设施与设备:可行性报告 必须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必须专用的设施、设备 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非药用产品控制:生产食品以不污染 药品为原则,其他产品则需要有充分的论证报告,11,厂房与设施 生产区,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1.足够的空间:看品种和处方,了解最大批量生产操作和所涉及物料、中间品存放所需空间 2. 防混淆和交叉污染:看SOP和现场操作,防不同品种;防同品种不同批次、规格;防废料。,12,案例1:,检查员在某小容量注射剂车间的一个物料暂存间内,发现有5个品种、2个规格的灯检不合格品,分别用不锈钢盘存放(无盖),内插标示牌。有2个品种置于冰箱内,标示牌显示为“高三尖杉酯碱注射液 ”和“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规格均为1ml。该功能间面积约6个平方,设有前室,有小工作台,登记并保管暂存物料。经向岗位人员了解,所存放物料为灯检不合格,拟回收处理的中间品。 问题:假设你是检查员,你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你还需继续了解什么?,13,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14,厂房与设施 -空调净化系统,定义 :有空气净化能力的,能调整空气的温度和湿度的空调系统 功能:*加热、冷却、除湿、加湿 *对空气进行过滤 *调整送、回风量,控制压差 * 控制气流组织形式 目的:保护产品、保护人员,保护环境,15,厂房与设施 -空调净化系统,初效过滤器:主要是大于10m尘粒 中效过滤器:主要是110m的尘粒 亚高效过滤器:主要是小于5m的尘粒 高效空气过滤器:主要是小于1.0m的尘粒,16,17,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附录第九条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18,注: (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4.8,以5.0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洁净区(静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C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O 7和ISO 8。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5.0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3)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培养基模拟灌装过程中进行,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别,但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要求在“最差状况”下进行动态测试。,19,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 GB/T 16292-2010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 GB/T 16293-2010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 GB/T 16294-2010 上述3个标准均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 自动控制型 GB 8599-2008(2009.12.31实施),20,检查小提示空调机房,1.机房现场是否整洁?管道标识是否齐全? 2.各种风管、空调箱、送回风机组、制冷系统、加热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是否牢固、严密? 3.人员是否熟悉设备并能熟练按相关文件进行操作? 4.初、中效过滤器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清洗或更换?清洗或更换是否有记录? 5.净化机组在下班后运行情况? 6.停机时,是否有防空气倒流的装置? 7.洁净区空气消毒周期?消毒方式?记录?,21,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附录二十九条 无菌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22,检查小提示洁净区 1.车间内设备和操作是否有足够的空间? 2.洁净区洁净级别是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监控是否有书面记录并符合要求? 3.不同洁净级别的相邻区域、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压差是否符合规定? 4.温湿度是否符合规定(与工艺相符合)? 5.高效过滤器安装是否严密?回风口是否清洁?高温高湿的环境应查看是否有霉斑? 6.洁净区内的地漏是否符合要求?地漏的设计是否存在对生产环境带来污染的风险?,23,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核心:控制交叉污染 现场:看除尘设施和防污染措施的效果,是否有程序明确描述捕尘系统的清洁? 建议:单向流保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区域操作,24,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 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问题:在同一功能间内,设置了两条包装线,一条是片剂瓶装线,一条是片剂铝塑板装线,两条线之间没有物理隔断,是否判断为缺陷? 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和交叉污染的可能。 交流: 隔离措施隔离设施,25,厂房与设施 - 生产区,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 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26,本节回顾,1、厂房、设施、设备应符合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 2、洁净区内的设施设备的安装应便于清洁; 3、对易混淆或产尘工序,在硬件方面的关注。 核心: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27,厂房与设施 - 仓储区,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六十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28,本节回顾,1.具备与物料或产品的特性相适应的库区,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2.储存条件经过确认,并有监控措施; 3.取样控制(区域设置及SOP); 4.特殊物料控制; 5.待验、不合格、退回及召回产品的管理。,29,厂房与设施 - 质量控制区,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30,厂房与设施 - 辅助区,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31,设备 - 原则,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32,思考:,一次配液通过2条不同型号的灌装线进行灌装或者一次总混通过2台不同型号的压片机进行压片,最终产品按一个批号放行,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可以认为设备选型不符合预定用途? 第一百八十五条: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 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33,设备 - 设计与安装,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第七十五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七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案例2,岗位:小容量注射剂稀配 主要设备:开放式稀配罐(搪瓷内缸加不锈钢外套,可见缝隙)、定容标尺、输料管(PVC软管)和缓冲瓶 现场:稀配罐上方安装除蒸汽的抽风罩,从稀配罐到缓冲瓶的输料管长度约5米,从缓冲瓶到灌封岗的输料管长度约7米,采用2楼到1楼的垂直传料方式 问题:假设你是检查员,你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你还需继续了解什么?,35,设备 - 维护与维修,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关键:在变更控制程序内运行,36,设备 - 使用和清洁,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八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37,设备 - 使用和清洁,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八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38,检查小提示,1. 是否制定了设备或系统的操作、维护保养及清洁的SOP ,并制定了设备维护计划?维护维修是否有记录? 2. 现场操作人员是否熟悉设备并能熟练按相关SOP进行操作? 3.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是否对产品有污染的风险? 4. 关键设备是否有专门的清洁方法?结合产品的特性查清洁方法是否适用? 5. 容器具的状态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6. 清洁后的容器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二次污染的风险?,39,设备 - 校准,第九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40,设备 - 校准,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41,设备 - 校准,要区分校准与检定的定义 校准: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结果既可给出备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不判定是否合格。(也可以简单表述为:将检测仪器用标准器或标准样品进行测试、比较,确认其误差在规定限度内)。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自主的溯源行为。,设备 - 校准,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检定具有强制性,属于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校验:具有校准和检定的部分属性,又有所区别。校验不具有强制性,属于自主的溯源行为,但在技术操作上与检定有共性,最终可出具合格行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设备 - 校准,要求: 每个受控仪表有相应的校准数据记录;校准方法应该在SOP中被明确定义; 所有仪表都有唯一的编号,生产、工艺、安全等关键仪表应与铭牌对应; 所有仪表都有校准间隔和工艺所允许的可接受偏差 保证仪表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44,设备 - 制药用水,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45,设备 -制药用水,制药用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 饮用水:为天然水经过净化处理的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 纯化水:为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值得的水,其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 注射用水:为纯化水经蒸馏所得的水,其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 。注射用水必须在防止细菌内毒素产生的设计条件下生产和储存。 灭菌注射用水:为注射用水照注射剂生产工艺制备所得的水,不含任何添加剂。,46,设备 -制药用水,47,设备 - 制药用水,制药用水特点: 无法在使用前按批检验放行,要保证在使用时即符合质量标准。 监控很重要(关键词:警戒限和纠偏限) 建议: 1.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在线监测和岗位定期监测 2.原水:使用饮用水,每年检测一次;非饮用水(如地下水)每季度检测一次,48,检查小提示制药用水,1.管路、储罐及呼吸器安装及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查看现场、设计图及材质证明) 注意: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对材质的不同要求 2.查看水质监测规程及监控记录:使用点分布图、取样点、取样方法、监测项目、检测标准和方法、监控频率? 3.查看清洁消毒规程及记录 4.储罐和使用点之间是否是一个密闭的循环系统?现场查看系统中是否存在死角或盲管等不易清洁的部位?,49,厂房与设施、设备总结,空调净化系统 制药用水系统 其他气体系统 仓储与辅助区,生产区域设计及设备选型与品种和工艺相适应(质控区域看作一条数据生产线),附录第四十二条,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如压 缩空气、氮气,但不包括可燃性气体)均应经过除菌过滤,应当定期检查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51,物料与产品 - 原则,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52,物料与产品 - 原则,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53,物料与产品 - 原则,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54,物料与产品 - 原则,小结: 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必须建立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发运的SOP 记录(关键环节:接收) 合理贮存 合格放行 核心:可控、可追溯,55,物料与产品 -原辅料,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56,物料与产品 -原辅料,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57,物料与产品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58,物料与产品 -包装材料,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59,物料与产品 - 成品,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60,特殊管理的物料与产品,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61,物料与产品 - 其他,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 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62,物料与产品- 其他,回收: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1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返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注: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63,物料与产品- 其他,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 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64,检查小提示,1.物料是否从合格供应商购买? 2.物料接收、取样、放行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材料是否有专区存放并有专人保管? 3.进口原辅料是否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 4.不合格物料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销毁记录?是否经QA批准及监控?) 5.标签类包装残料的数量清点、销毁是否有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6.返工、重新加工或尾料回收是否符合要求?,准确表述 注重证据 分析本质 看清现象,6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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