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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章++产品质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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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章++产品质量法.ppt

    1,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2,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几个基本的概念 (一)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也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而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3,(二)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4,(三)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产品质量定义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这些特征和特性主要包括 (1)适用性。 (2)有效性。 (3)可靠性。 (4) 维修性。 (5)安全性。 (6)经济性。,5,二、产品质量法概念与与调整对象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6,(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7,(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8,(四)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4实行按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 5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9,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主体 1、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10,2、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11,(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2,2、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是关于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1)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范围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2)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 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3,3、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且主要是实物产品。 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14,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体系证书。,15,4、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16,5、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为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 政府产品质量信息发布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条件,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该项职责。,17,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必须建立严格、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从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到售后服务都要实行质量管理,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18,2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19,3生产者的不作为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不作为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质量,并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销售者不作为的责任和义务。,21,三、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它既是事前责任,也是事后责任。产品责任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其性质为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即产品侵权责任。,22,(二)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 1、民事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生产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2、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一般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23,(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指产品只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该产品产销中的各个环节的人都应负举证排除责任。有学者称之为“绝对责任原则”制度。 显然,严格责任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24,2、过错推定原则 (1)含义: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别:过错推定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25,(四)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枉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 (1)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的构成要件, 主要包括: a,产品有缺陷; b,有损害事实存在; c,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6,2、过错推定原则 (1)含义 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别 过错推定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27,(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的构成要件 主要包括: a,产品有缺陷; b,有损害事实存在; c,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基本上已不要求受害者承担“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的证明责任,而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事实自证规则”来确定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之有无。 2、免责事由: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8,(五)赔偿范围和诉讼时效 1,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其主要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 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2,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9,案例分析61,阮某伙同陈某从某电扇厂盗窃未经检验的的电扇若干台。陈某将其中一台低价卖给贾某。贾某在使同时,被飞出的一片扇页划破面皮,花去医厅费1200余元。 贾某遂以扇叶及防护网设计制造有缺陷为由向厂方索赔。 试问: 贾某是否有权向厂方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30,提示: 贾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因为该电扇未经检验,即未投入商品流通领域,依据法律规定,因未投入流通的商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不负产品质量责任。尽管贾某所受伤害是因电扇缺陷 所致,但属于法定免责情况,所以电扇厂不负赔偿责任。,31,案例分析62,高某在某商场购买电饭锅一台,因该锅属样品,锅盖处有部分凹陷但不影响使用,商场为此减价50元处理。高某买回后,其家属不同意,与高某一起以电饭锅不合格为由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 试问: 高某及其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2,提示: 高某及其家属的要求不合理,商场有权拒绝退货和赔偿损失。依据法律规定,产品不符合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的,销售者应承退修理、退货等责任,因此给消费者、买主、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高某所购商品质量瑕疵商场已予说明并作减价处理,并且该商品不影响使用,所以高某及其家属无权提出上述请求。,33,案例分析63,案情介绍 199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34,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35,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36,问题 1 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 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37,分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38,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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