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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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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ppt

    ,第八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 与仲裁,教学内容,掌握进出口货物索赔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可抗力时间的认定与处理原则。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掌握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了解货物检验的内容与方法及相关规定,知晓我国 货物进出口检验实务,掌握检验条款的规定要素。,掌握仲裁条款的内容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等基本知识。,教学重点 和难点,索赔理赔处理实务与操作。,货物检验的基本做法;合同货物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时间的认定与仲裁协议的作用;,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 赔 第三节 仲 裁 第四节 不可抗力,第一节 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作用,商品检验是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法律 依据(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保 证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促进企业改善品质 管理,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检验权是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 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货物和接受货物的依据。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 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验结果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在出口国检验,产地(工厂)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买卖双方若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品质的变化 和重量的短少,均可不负责任;而买方对到货品质和重量也 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 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造成 的。因这种做法对买方不利,故买方一般不愿采取这种做法。,这两种做法对卖方很不利,在进口国检验,买方营业处所 (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目的港(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重量),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装运地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不作为最后依据,货到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复验货物,并出具复验证明,复验中如发现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凭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由于这种办法对交易双方都有利,故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 这种办法。,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了调和交易双方在检验问题 上的矛盾,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以装运港的 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 最后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 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称之为“离岸重量 和到岸品质”。,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 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三、检验机构,1. 官方检验机构 FDA 2. 半官方检验机构 UL(美国担保人实验室) 3. 非官方检验机构 劳埃德、SG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的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局、原卫生部的国家卫生检疫局,适应“三检合一”的要求,组建上局。,商检局的职责范围,1. 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 (1)法定检验 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 (2)抽查检验 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抽查检验。 2.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进出口商品公证鉴定,四、检验证书,种类,品质检验证书,熏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温度检验证书,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商检证书的作用,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 解决争议的凭证。,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如合同、 L/C)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五、检验标准,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国际专业化组织所制定的检验标准 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 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 某国权威标准,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 2.合同标准(凭样品成交的,按样品检验) 3.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六、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补充),出口商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以书面方式向商检部门提出商品检验申请(俗称报检或报验),1.报验单位 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报验专用章 2.报验号 由商检机构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3.报验日期 填写报验当天日期 。 4.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填写在商检局备案的报检员 ;电话按实际填写。 5.发货人 填写合同上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全称并中英文对照)。,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补充),6.受货人 填写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全称并中英文对照)。 7.货物名称 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的名称填写(中英文对照)。 8. H.S.编码 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8位数字填写 9.产地 货物的实际产地,如“湖北洪湖” 10.数/重量 按实际申请检验数量填写,可以多于但不能少于合同数量(多报少走) 11.货物总值 按实际报验数量的价值填写 12.包装种类及数量 按实际使用的包装材料及数量填写,如“ Carton,1000件”。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轮船、火车、飞机”等,号码可不填 14.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或“三来一补” 15.合同号/信用证号 合同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信用证号若实际支付方式是L/C, 填L/C 号;若是其他支付方式则直接填支付方式, 如“T/T”。,16.用途 出口、索赔 等 17.发货日期、输往国家(地区)、许可证/审批号、启运地、到达口岸、 生产单位注册号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则划“/” 19.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规格、数量按实际情况填写,号码可不填 20. 合同信用证对商检条款的特殊要求 合同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时按实际要求填写,如:信用证中要求不列明收货 人或收货人栏凭指定(TO ORDER) 出证的,都应填写在此栏内,以便商检 机构出证时参考,使报验人顺利结汇。 21.标记及号码 有则按实际填,无则“N/M” 22.随附单据 合同 、发票 、装箱单 、厂检单 、包装性能结果单 是必须的。 23.需要证单名称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是必须的,根据下列资料填写报检单 一般信息: 信用证号:FLS-JHLC06 最后装运期限:May 31,2004 受益人:SILVER SAND TRADING CORP. 6TH FLOOR,JINDU BUILDING,135 WUXING ROAD,GUANGZHOU,P.R.CHINA 开证人:F.L. SMIDTH&CO. A/S 77,VIGERSLEV ALLE,DK-2600 VALBY,COPENHAGRN,DENMARK 启运港:GUANGZHOU,P.R.CHINA 目的港:COPENHAGRN,DENMARK 币种:USD 贸易术语:CIF C5 COPENHAGEN 合同号:JH-FLSSC06 发票号码:JH-FLSINV06,是否允许分批装运:ALLOWED 是否允许转船装运:ALLOWED 开证行:WEST LB (EUROPA)A.G. 商品编码:87120081 议付行:BANK OF CHINA,GUANGZHOU BRANCH 付款方式:L/C AT 30 DAYS AFTER SIGHT 唛头:FLS/9711/COPENHAGEN/CARTON1-1200 航名、航次:YIXIANG,V703 集装箱号:32345100-32345109 数量、包装:EACH 600 SETS,ALTOGETHER 1200 SETS IN 1200 CARTONS 品名规格、单价:FOREVER BRAND BICYCLE YE803 26 600 SETS USD66.00/SET FOREVER BRAND BICYCLE YE803 24 600 SETS USD71.00/SET,七、装船前检验(补充),又叫进口货物全面监管计划(CISS),是一国政府为了防止外汇流失,确保 国家关税收入,指定国际公证检验机构对进口货物在装运前实施进行强制性检验、 价格比较以及海关税则分类的进口综合监督制度。,商品检验、价格比较、合法性审查、海关资料的核查,一、检验内容,清洁报告书 不可议付报告书,二、涉及证书,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二)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三)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1、品质条款应定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致使检验工作失去确切 依据而无法进行,或只能按照不利于出口人的最严格的质量标准检验。 2、凡以地名、牌名、商标表示品质时,卖方所交合同货物既要符合传统优质的要求, 又要有确切的质量指标说明,为检验提供依据。 3、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均按中国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 的方法办理,如买方要求使用他的抽样、检验方法时,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 4、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器设备等进口合同,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在条款 中加列一些特殊规定,如详细具体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测试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 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货到后对照检验与验收。凡样品成交的进 口货,合同中应加订买方复验权条款。 5、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应与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的要求相适应,并详列包装容器所使用 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防止采用诸如合理包装、习惯包装等定法。如果采用 这种定法,检验工作将难以进行。,第二节 索 赔,涉及国际贸易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即货物买卖 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本节讲述的是前者,即货物买卖 的索赔。,、争议与索赔的含义,所谓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 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CLAIN)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出后,向违约 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 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 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不按合同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卖方违约,(二)买方违约,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如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或在履约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从违约性质看,争议产生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方 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而是由于当事人 一方的疏忽、过失或业务生疏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 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往往也是导致违约、 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所谓违反要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联系的为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一)英国的法律规定,(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这种根本违反合同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至于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够成根本性违约。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非根本性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损害赔偿。,综上所述,英国货物买卖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划分 是不同的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所做的规定却是一致的。然而前者对违约的划分是从 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的,后者是从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而确定的。,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定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定罚金条款。,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个是罚金条款。,(一)异议与索赔条款,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1、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 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的国 家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 实违约的真实性。,2、索赔期限,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期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作出合理安排,对有质量 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一年或一年以上。 总之,索赔期限的规定,除一些性能特殊的产品(如机械设备)外,一般 不宜过长,以免使卖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宜规定的太短,以免使买方 无法行使索赔权,要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规定索赔期限,尚需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 起算方法: (1)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算起 (2) 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算起 (3) 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算起 (4) 货物经检验后*天算起,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关于这个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合同 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比较复杂, 究竟在那些业务环节上违约和违约的程度如 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因此对于违约 的索 赔金额也难以预卜,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 规定。应该指出,异议和索赔条款不仅是约 束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对买方 起约束作用。不论何方违约,受害方都有权 向违约方提出索赔。,(二)罚金条款,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 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 迟延开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罚金的数额的大小是以违 约时间的长短为转移,并规定出最高限额。,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种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 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 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起算 罚金。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案例1:美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冻火鸡,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B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直至10月7日才将货物装船。A公司表示将拒收货物,并提出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要求。B公司认为虽然装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但火鸡的品质完全符合要求,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不同意撤销合同,请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关键要从这批货物的具体用途考虑。如果A公司购买火鸡,只是用于一般日常的商业销售用途,通常不可以撤销合同。如果购买这批火鸡是有特殊用途,对时间有严格要求(如为美国十一月的第四个星期四的感恩节准备),则迟装就会导致货物滞销甚至无法销售,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表示将拒收货物,并提出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第三节 仲 裁,1、仲裁不具有强制管辖权 2、签订仲裁协议 3、程序简单,费用低廉 4、仲裁具有终局性,仲裁的含义,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有着显著特点:,(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1、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 2、在协议发生之后订立的 形式虽然不同,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管辖权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未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庭。这反映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重要性。,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三、合同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一)仲裁地点的规定,(二)仲裁机构的选择,我国常设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三)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五)仲裁费用的负担,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四、仲裁程序,2、组织仲裁庭,3、审理案件,4、做出裁决,1、提出仲裁申请,(1)开庭审理 (2)调解 (3)收集证据 (4)保全措施的裁定,第四节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定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以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和,遭受以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其中对自然力引起的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对于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现象比较复杂,解释起来有一定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的合同义务,这种援引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有的卖方除把各种自然灾害列入外,还把生产过程的意外事故,战争预兆、罢工、怠工、货物集运中的事故,以及航、陆运机构的怠慢,未按预定日期出航等等,统统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交易中应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防止盲目接受。对于一些含义不清或根本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的事件,如战争预兆、航运公司怠慢等解释上容易引起分歧,没有确定标准的概念,则不应列入;至于一些属于政治性的事件,如罢工等,可由买卖双方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解决。,国际贸易中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上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什么样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什么样的意外事故不能构成,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应取得一致意见。与此同时,要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不能把政策不允许的内容列如不可抗力的范围,防止国外商人用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的办法推卸责任。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应明确具体,防止笼统含糊,从而造成解释上的分歧,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 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二)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例如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应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三)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四)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关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会分会出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只笼统的指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何,并未予以说明,难以作为解决问题的证据,也容易被对方曲解、利用;同时由于这种规定过分空泛,缺乏确定含义,一旦发生争议而诉诸司法机构时,该机构也仅能凭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任意性较大,不利于问题的正确解决。,(五)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1、概括式规定,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基本上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2、列举式规定,人力不可抗拒: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方法,虽然对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很多,合同中难以一览无余,一旦遇到未列明的事故时,仍有可能发生争执。,3、综合式规定,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方法,既列明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又加列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这一句,这就为将来如果发生合同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时,便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是否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因此这种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实用。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多采用这一种。,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当交易双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们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便确定其所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凡不属于该范围又无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规定时,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即使有此规定,也应由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时,不能算作不可抗力事故。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后果时,如果合同中无该项条款规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弄清情况,确定影响履约的程度,以次来决定是解除履约责任还是延期履行合同。,案例2:某年3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 London 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签约后,A公司购货当地发生水灾,遇事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向B公司提出免除交货责任,解除合同,但B公司回电拒绝。请分析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分析: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在本案例中,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即不是只有某一特定地区才有出产,所以A公司的购货地发生水灾,其仍然可以从其他产地调集小麦,所以A公司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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