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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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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规.ppt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1、环保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要求,2、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3、集团公司的相关环保规定,主 要 内 容,3,宪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 标准,环境保护基本法,1-1 环保法律体系,4,宪 法,宪法的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依据。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和基本国策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把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奠定了基础,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1-2 宪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核心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规定。 这种立法常常成为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立法基础。,1-3 环境保护基本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目的、定义、范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第七条) 三、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同时制度:第二十六条) (征收排污费制度:第二十八条)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二十七条) (限期治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污染事故报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规划: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第五条、第十一条),1-3 环境保护基本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做了规定 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构成犯罪的)、第四十五条(构成犯罪的); 行政、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其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对制定环保标准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六、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七、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第二十条),1-3 环境保护基本法,8,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1-3 环境保护基本法,9,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1,环境保护基本法几个概念,环境: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同时: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环境敏感区,1-3 环境保护基本法,13,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领域或特定的环境管理制度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环境保护单行法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4,环境保护单行法,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单行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第十八条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且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1-4 环境保护单行法,19,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其效力低于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这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的道路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的环境立法尚处于完善时期,许多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在法律上并无具体规定,这样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不足,同时也为同类立法奠定了时间基础。,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0,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评文件报批时限: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1-5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依照立法法的授权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按照法理,行政规章只对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效力。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的效力。,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2002年10月13日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已经废止。新的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D 煤炭 1、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 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F 石油、天然气 1、石油开采: 全部 2、天然气开采(含净化): 全部 3、油库: 总容量2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洞库 4、气库: 地下气库 5、石油、天然气管线: 200 公里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L 石化、化工 1、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 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 2、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染料、 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 用化学品制造,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全部 3、农药制造:全部 E 电力 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全部,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八条 “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0,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 。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3,国家关于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要求,国发200736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将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 。,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5,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6,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7,全国生态功能区划,1、生态系统空间特征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农田和城市等各类陆地生态系统。 2、生态敏感性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土壤侵蚀敏感性、沙漠化敏感性、盐渍化敏感性、石漠化敏感性、冻融侵蚀敏感性和酸雨敏感性6个方面;按敏感程度划分为极敏感、高度敏感、中度敏感以及一般敏感4 个级别。 3、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评价 包括生态调节功能、产品提供功能与人居保障功能。,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8,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按照我国的气候和地貌等自然条件,将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划分为3个生态大区:东部季风生态大区、西部干旱生态大区和青藏高寒生态大区;然后依据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分为3个等级。 全国生态功能一级区共有3 类31个区,包括生态调节功能区、产品提供功能区与人居保障功能区。生态功能二级区共有9类67个区。其中,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等生态调节功能,农产品与林产品等产品提供功能,以及大都市群和重点城镇群人居保障功能二级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三级区共有216 个。,1-6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9,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标准是有关的国家机关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构成。所谓三级,是根据制定环境标准的主体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五类,是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1-7 环境标准,40,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是对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 1、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2、将质量标准和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 3、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植作了调整。 4、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1-7 环境标准,4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是对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T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 1、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2、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3、增加了部分术语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1-7 环境标准,42,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1、边界无法确定或测量时,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2、边界小于1m时,噪声测量应在敏感建筑物的室内进行,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的依据。,1-7 环境标准,43,2、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1、环保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要求,3、集团公司的相关环保规定,主 要 内 容,44,2-1 清洁生产,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45,1、限期淘汰制度。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2、产品标志制度。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 3、教育培训制度。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与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4、政府采购制度。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清洁生产的基本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2-1 清洁生产,46,5、污染公示制度。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6、强制审核制度。第二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清洁生产的基本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2-1 清洁生产,47,1、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企业,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份的标准牌号。处罚5万元。 2、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依照产品质量法、民事、刑事法律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标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和经贸部门。处罚10万元。 4、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处罚10万元。,清洁生产强制实施要求,2-1 清洁生产,48,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考虑清洁生产内容 ; 2、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3、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方法和工艺技术 ; 4、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环境监测; 5、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予以公布。 6、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环境标志认可。,清洁生产非强制实施要求,2-1 清洁生产,49,1、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2、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或培训,或自愿削减污染物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3、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4、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清洁生产鼓励措施,2-1 清洁生产,50,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指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2-2 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概念,51,共七章5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2-2 循环经济,52,对工业企业有关的总体要求,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2-2 循环经济,53,减量化要求,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并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2 循环经济,54,减量化要求,第二十一条: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料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2-2 循环经济,55,减量化要求,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草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2-2 循环经济,56,再利用与资源化要求,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利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2-2 循环经济,57,2-2 循环经济,58,Reduce,2-2 循环经济,59,Reuse,2-2 循环经济,60,Recycle,2-2 循环经济,61,稳定与增长 供给与需求 有限与无限 排放与承载,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日益激化,必须提出对策,2-2 循环经济,62,综观全球各国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核心内容与目标的递进过程,可以发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初期,全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对策视点一直停留在末端治理问题上,形成了“废物排放法”为特征的资源环境政策体系。,2-2 循环经济,63,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全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对策视点已部分转移到前端废物减量和全过程控制措施上,形成了“废物处理法”为特征的政策体系。,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全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对策视点进一步转移到潜在废物和前端废物减量、循环使用的循环控制对策上,形成了“循环经济废物法”为特征,资源利用模式由原料产品生态环境单向运行转变为原料产品原料循环运行。,2-2 循环经济,64,循环经济的三个组织形式,2-2 循环经济,65,2-2 循环经济,66,石河子生态工业(造纸)示范园区,2-2 循环经济,67,2-2 循环经济,68,2-2 循环经济,69,石膏制板厂,卡伦堡全镇居民供热,炼油厂,硫酸厂,制药厂,水泥厂,废水生物处理,火焰气干燥,70,2-2 循环经济,71,2-2 循环经济,72,2-2 循环经济,73,辽宁省循环经济试点,建成一批循环型企业 清洁生产审查 清洁生产企业 废水零排放企业,建设一批生态工业园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 促进老工业区改造,指导新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产业体系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 建立和完善家电、废金属包装物等物质回收 系统 建设城市中水回用在系统,2-2 循环经济,74,国内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方向“2+3”模式,2-2 循环经济,75,3、集团公司的相关环保规定,2、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1、环保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要求,主 要 内 容,76,协调发展,创造和谐。围绕集团公司“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环境友好产品,着力推行清洁生产,使环境保护成为公司发展的持续动力。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综合决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原则,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77,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完善环境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环境事故的发生。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分阶段解决制约集团公司发展的环境问题,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基本原则,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78,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到2010年,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形势根本好转,主要环境保护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友好型企业,集团公司“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具有广泛影响。,工作目标,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79,一、统筹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突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四、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80,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计划。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实施生态设计管理。 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统筹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81,加强水污染防治。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强噪声控制。 加强放射源监管。 加强生态保护。,突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82,加强HSE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环保组织机构建设 加强环境监管制度建设 建立环保投入机制 建立科技创新机制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环保专业化管理能力 提高环保信息管理能力 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83,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健全环境保护分工负责制。 提高全员环境保护意识。 完善环境保护奖励机制。 严肃追究环境事故责任。 积极关注环境公益。,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3-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84,第六条 企业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3-2 环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一)在建设项目决策管理中,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下令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二)在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者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下令投产运行的; (三)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或者违章指挥引发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85,第六条 企业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3-2 环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四)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 (六)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组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资料的; (七)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八)有其他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的。,86,第七条 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3-2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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