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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四年七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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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四年七月.ppt

    二零一四年七月,车辆购置税,目录,一、概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和购买力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渐入寻常百姓家,有关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就莱西局来讲,自2007年以来,征收车辆的数量与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一、概述,从图表看,2009年2010年较以前年度征收车辆数量增长明显,但是征收税额较以前年度并没有大的涨幅,主要原因是09年-10年实行的税率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 09年1月20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1.6以下(含1.6)的税率为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规定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期间1.6以下(含1.6)的税率为7.5%。,一、概述,(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一次征收。 3.征税具有特定目的,其征税具有专门用途。 4.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一、概述,(三)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沿革 1.车辆购置附加费 车辆购置税是由原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从1985年5月1日开征,其间历时十五年。1985年4月2日国发【1985】50号文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于1985年5月1日由交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当时是在生产环节由海关和汽车制造厂代征的;从1994年1月1日起,由交通部门直接征收,设车购税科;1995年1月1日设车购办,实行了票、证、款分离。分为审核、开票、收款、建档、档管。,一、概述,2.费改税-交通部门代征 2000年10月2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代征4年。车辆购置税成为了整个税费改革的突破口,标志着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3.费改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二、纳税人,车购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是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3)受赠使用行为。 (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 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二、纳税人,三、征收对象与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三、征收对象与征税范围,(一)汽车:各类汽车 (二)摩 托 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 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3,空车重量不大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三)电车 1.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四)挂车 1.全 挂 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 挂 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 驶的车辆。,三、征收对象与征税范围,三、征收对象与征税范围,(五)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四、税率及计税依据,(一)税率 目前我国的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二)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采用的是从价定率的计税方式,应税车辆的价格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四、税率及计税依据,1.购买自用: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四、税率及计税依据,2.进口自用: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四、税率及计税依据,5.特殊规定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 年的,计税依据为零。,四、税率及计税依据,(3)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 年的车辆、行驶8 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四、税率及计税依据,(4)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 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 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5)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四、税率及计税依据,(6)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2.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滞纳金征收 (1)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2)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 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 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3)应税车辆纳税申报时,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六、免(减)税优惠,(一)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人员自用车辆。 2.军队、武警装备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防汛、森林消防部门专用车辆 5.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来华定居专家自用车辆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 辆小汽车免税。 7.农用三轮车 8.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二)退税的规定 1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情况一: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情况二: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六、免(减)税优惠,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六、免(减)税优惠,七、征收管理,(一)纳税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七、征收管理,(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七、征收管理,(三)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 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 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 日内申报纳税。 2.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七、征收管理,(四)申报纳税 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交一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 a.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c.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d.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七、征收管理,(2)车辆价格证明 a.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b.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a.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b.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七、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在相应的位置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此外改版后的免税车辆的完税证明 系统会自动打印“此车为免税车辆购买二手车的车主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从2013年第二季度正式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七、征收管理,七、征收管理,1.外观上,新版简化了证件样式,由翻页式改为单页式,突出了便携性,节约了税收成本; 2.内容上,新版修正了旧版证件中已经不符合工作流程的内容,取消“征税栏”、“免税栏”, 征、免税标识由系统直接带出;,3.技术上,新版采用了更为先进的防伪科技,特别是增加了二维码防伪功能,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带出车辆信息,为以后与警察、交管等部门实行数据共享,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搭建了新的平台。,七、征收管理,(四)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以及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做出了一些调整。 a.关于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问题。 废止了原征管办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关于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规定。按照新征管办法的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七、征收管理,b.购买二手车的报税处理问题。 新征管办法增加了对于二手车购买时的一些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c.实地验车的问题。 新征管办法废止了原来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所有纳税申报车辆进行实地验车的规定,现规定除设有固定装置的的非运输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下发了青国税发2012132号文件对青岛市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七、征收管理,谢 谢,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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