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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主讲教师丁德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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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主讲教师丁德春.ppt

    中 国 法 制 史 主讲教师:丁德春,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中国法制史 目 录,导论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禹刑的概念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昏、墨、贼,杀,一、原始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习惯 “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 民自治” 二、夏朝奴隶制法律产生的原因 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 2、“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三、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特点 1、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 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 2、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 的基本手段,体现出伦理法的特征 四、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法律的区别: (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 少 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 (三)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 基础之上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 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五、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禹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 2、禹刑的基本内容: (1)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等 (2)昏、墨、贼、杀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4)赎刑:“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 (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国王大理士或理 2、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 商朝的婚姻制度 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一、商朝的建立 二、商朝的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活动 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 (二)立法指导思想 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 2、推行祖宗崇拜,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二)罪名 1、舍弃穑事 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 5、暂遇奸宄 6、不有功于民 (三)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 妾制度,2、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商王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三)监狱:“圜土”、”牖里“、,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三、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主要罪名: (1)违反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2、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人的 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这就是注意 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要求从犯罪人 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 考虑量刑轻重 (4)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3、刑名: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1)死刑:统称“大辟”。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 分为对公族施用和对没有爵位的奴 隶 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条目达二千多,是西周的主体刑 (3)流刑: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 到监 狱里执行 (5)“嘉石之制”: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徒 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类似于近世的拘留,(6)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没为官奴婢 四、民事法律 (一)民事规范 1、所有权: (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 2、契约关系: (1)质剂买卖契约 (2)傅别借贷契约,(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度: 1、婚姻的缔结 (1)四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 命、婚龄的限制 (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 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2、婚姻解除 (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 “出妻”的理由“七去”:不孝顺父母、无子、淫 、 妨、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不得“出妻”的理由“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 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家庭制度:,1、父权家长制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四)继承制度 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立嫡以长不以 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 掌戮,司刑)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二)诉讼制度 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 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交纳诉讼费: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4、审理 (1)开庭:“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 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 5、判决和上诉:“读鞫”和“乞鞫”,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意义,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1、政治关系:“礼坏乐崩”,“王室衰微” 2、井田制破坏,私田和地租剥削的出现 3、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 (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变革的原因经济基础的变革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刑书由前 任执政范宣子所作),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1)子产(郑)叔向(晋) (2)赵鞅(晋)孔子(鲁)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封建制度的确立通过变法实现 1、魏国李悝推行新政 2、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二)战国的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治国”:制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法应”布之于百姓“ ()“行刑,重其轻者” 、立法活动: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 为律, 制秦律 (三)李悝的法经 、产生的历史背景: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逐 步确立的产物 、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从篇章结构上 共为六篇: ()正律四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惩治侵害财产犯罪之法 贼法: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 囚法(网法):囚禁、审判犯罪之法,捕法:追捕逃亡之法 ()杂律:杂法,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 主 要规定了“六禁”和“逾制” ()减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 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 的作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阶级本质 ()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以后的 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 积极作用。,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夏、商朝 西 周 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主要刑名的演变 夏朝 商朝 西周 辟、膑、宫、 五刑+徒刑 五刑+流刑+徒刑+拘役 劓、墨 死刑范围扩大 +赎刑+没为官奴,婚姻制度的演变 商 朝 西 周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 嫔嫁制度 及程序(六礼),婚 姻的解除“三不去” 继承制度的演变 商 朝 西 周 兄终弟及制 嫡长子继承制 嫡子继承制 宠爱妾长子继 嫡长子继承制 承为补充,司法制度的发展 夏朝 商朝 西周 监狱 商王有最高立法权 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 圜土 ” 监狱“圜土”“牖里” 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 夏台” 审判机关,确立了规 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云梦秦简 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 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 秦朝的司法制度,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 进行军事扩张。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思想 、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以 法为教,”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二)、云梦秦简的法律内容: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主要包括: 、秦律十八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效律: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 、法律问答:共187条,主要采用答问方式 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秦律杂抄多种行政法规 、为吏之道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 、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诏令: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讲, 没有什么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 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通常用令 、式: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形成固定 判例,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三、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刑罚的种类 (1)死刑: A、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 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 的刑罚 B、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 C、定杀: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阬:即活埋。 此外,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 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 (3)作刑(徒刑):A、城旦舂 (4-6年) B、鬼薪白粲 C、隶臣妾 D、 司寇 (4)迁,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6)淬,即训诫。 2、秦朝的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 (3)盗窃罪 (4)贼杀伤罪(5)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 (6)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 项政策和制度,(7)妄言罪,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 (8)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9)投书罪,就是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11)不得兼方罪 3、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不同性别有不同的规定,男高6尺5寸以上,女子6尺寸以上,负刑事责任,大约15、16岁为成年。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 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 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6)自首减刑,“自出”处刑轻,”其得“处刑重 (7)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 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 (二)、经济法律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1)春2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 (2)不到夏天,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捉取幼兽,鸟 类等。,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时,要书面上报。遇到灾害,也要上报。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规定每年定期评比耕牛。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对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定额、劳动力调配方法、徒工培训等都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对价格、质量标准都有规定。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1)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2)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2、地方司法机关 (1)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2)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负责本地治 安和调解工作。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 (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于今天的公诉人 (2)告诉,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类似于今 天的自诉人。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 理,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罪”。 (3)犯人自首,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 2、 秦朝的审讯制度 (1)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爰书” (2)审讯的程序: 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 C、对多次改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 (3)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即宣读判决书。当 事人若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可 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程序,一、两汉王朝的建立,二、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 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 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 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 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 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科: (1)判处之意,“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 罪责之也” (2)法律文书,“科谓事条”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 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春秋经义:是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 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 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春秋决狱),、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 “小杜律”。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 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三、刑事立法 (一)指导思想: 、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 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 、顺天行刑: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二)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大体分为8 80;7 70;或7 80;10 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上请原则 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 然后再下法司。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从 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 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 请之列 (三)刑罚制度 、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 即斩首。,、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 、徒刑, 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 出现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 放回家,每月出 三百钱 (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能性 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起因:缇萦上书 内容: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文帝)笞200(景帝) 笞100 斩左趾笞500(文帝)笞300 (景帝) 笞200 斩右趾弃市,箠令颁布: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 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 途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意义 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 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 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中央朝 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事国人过律罪。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 额。,(3) 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僭越罪。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有 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 (5)出界罪。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6)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罪: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 律处死刑 (5)废格诏书罪: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 (2)阑入宫门罪。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大逆无道罪 (2)群饮罪 (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4)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况,当向导,提 供饮食。 (5)见知故纵罪:即见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 即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四、民事立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为公家服徭役至 56岁,景帝二年改为20岁开始 (二)所有权 1、颁布“田律”“田令”“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 所有权加以保护 2、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3、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三)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叫“券书”凡买卖关系确立,都要订 立契约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包括买卖日期、标的、价钱、双方的 姓名、见证人 2、债务契约: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 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时按法定利率支付 五、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程序:遵循“六礼” 2、结婚年龄的规定:规定女子年15至30岁不出嫁, 采用多出口赋的办法惩罚 3、实行“一妻多妾制” 4、离婚制度(1)基本原则:“七去”和“三不去” (2)夫专权离婚 (3)离婚后财产问题上,允许女方将初 嫁时的财物带走,(二)维护封建家长制度家庭关系 1、封建“三纲”“五常”的确立 2、“不孝”和“大逆”同罪 3、同居共财 (三)继承制度 1、王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否认“非子”“非正” 的继承权 2、财产继承:(土地和其它财物) (1)诸子平分制(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2)遗嘱继承 3、收养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两汉的司法制度,基本沿用秦朝。 1、中央(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2)、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 理 “诏狱”和地方上送的疑难案件 (3)、尚书台下设三公曹(西汉)和二千石曹(东汉) 2、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州牧:地方上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 (1)告诉和举劾:政府官吏纠举犯罪。 (2)严禁越诉,违者有罚 (3)诉讼主体的限制:卑幼不得告诉尊长 2、逮捕与羁押 (1) 汉律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 随时逮捕,,(2)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即 报请皇帝批准。批捕,也不加刑具 (3)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 3、审判制度 (1) “鞫狱”: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复审(三日后) (2)“断狱”:判决,宣读判决叫“读鞫“ (3)“乞鞫”:“有故乞鞫”,但必须以三月为限 (4)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郡有执行死刑权。 死刑执行时间:立秋冬至间执行,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制度 重罪十条的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 曹魏新律编制体例的特点 北齐律的篇名内容及其在中国法 制史上地位,一、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和改革 1、蜀国沿用汉律,制定蜀科 2、吴国沿用汉律,编制科条科令 3、魏明帝时制魏律18篇(新律) 魏律的改革主要内容: (1)增加了篇条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内容, 使魏律“文约而例通” (4)“八议”入律封建等级制度法典化 (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二)、两晋法规 1、晋律颁行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颁行全国的晋律(泰始律) 2、张斐与杜预注律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 预为之作注,后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并行 晋律比魏律又有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将刑名分解为刑名 和法例两篇 (3)法律概念更规范化 (4)从内容看,“礼律并重”:准五服以制罪,(5)规定了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 (三)南北朝时期立法 1、南朝立法,沿用晋律 2、北朝立法 (1)北魏律的制定:北魏孝文帝制成,共20篇, 内容:A、刑法原则 B、刑名 C、罪名 特点:“纳礼入律” (2)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3)北齐律的制定:公元550年,高洋建立北齐, 始命群臣修律。前后历经十余年,全面总结 历代立法经验,完成北齐律,北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共12篇,949条。 A、确立了12篇的体例,既名例、禁卫、婚户、擅 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 厩牧、 杂律 B、确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C、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 体系奠定了基础。 意义: 它在中国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对隋唐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4)北周大律或大诰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 又有科、比、格、式 2、法典体例增加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并 置于律首,使之起“纲领”作用;北齐定律12篇 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确立了封建五刑 体系笞、杖、徒、流、死 5、因地制宜地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使之更全 面维护地主阶级利益,二、法律内容的发展 (一)经济立法 1、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 2、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刑事立法 1、“八议”、“官当”入律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八辟”,在曹魏正式入律的,对 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 制度 内容: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 勤、议宾, 特权:犯死罪者“议定裁奏,曹司不敢与夺”; 犯其他罪例减,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和爵位折抵徒刑 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 南朝的陈律 2、确立“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它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置于律首,以强调主要打击。它是“十恶”的前身 主要内容: 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法律效力:“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3、刑罚制度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流刑的里数分为:2500里、3000里、3500里、4000 里、4500里五等 (三)民事立法 1、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2、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关仍称廷尉,或叫大理寺。北周 秋官大司寇 2、尚书台发展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其中的“三公曹” 和“二千石曹”执掌司法,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司法制度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又相互牵制的道路 (二)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 1、皇帝更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2、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三)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1、 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晋以 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大,“无所不纠” 2、御史台下设治书侍御史,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 百官 司法权、监督权日渐集中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隋朝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十恶”和“八议”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 新律: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成 2、开皇律开皇三年,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 成 ,共12篇,500条,开皇律上承汉律, 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3、大业律: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 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内容与开皇律基 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共18篇 (二)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1)发布“均田令” (2)整顿户籍 (3)整顿货币制度 2、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镇压农民反抗和保护地主特权 (1)特权法进一步发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 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 等项规定 (2)“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 “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即谋反、 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 3、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开皇律废除酷刑,确定笞、杖、徒、流、死五刑 (1)死刑为绞、斩两等 (2)流刑分1000、1500、2000三等 (3)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从杖60到杖100五等 (5)笞刑从笞10到笞50五等 4、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纠察,参谋某些案件的审判 地方行政、司法合一,(2)诉讼制度-允许直诉 (3)死刑慎重制度实行“三奏复核制” (4)提高司法官员素质的措施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文帝晚年对法制的破坏 、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立法 1、武德律的制定。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 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唐立法的开端 2、贞观律的制定。太宗贞观年间,花费11年时间 完成贞观律的修订,至此唐朝基本法 典即告定型,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三年,制定“律疏”,次年颁布,与 律合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4、开元律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 徽律,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和称谓, 颁行天下 5、唐六典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制 定唐六典,它“以官统典”为原则, 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 内容分为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事职6部分,共30卷。它是中国封建 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6、大中刑律统的制定。唐宣宗时制定。 (二)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 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广义上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狭义是指“唐律疏议”,它共12篇,502条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1、五刑 (1)死刑:分为绞、斩两类 (2)流刑:分为2000、2500、3000三等 (3)徒刑:分为一年三年共五等 (4)杖刑:分为60、70、80、90、100共5等 (5)笞刑:分为10、20、30、40、50、共5等 2、“十恶”制度: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不义、 恶逆、不孝、不睦、内乱,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 规定。凡属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 议勤、议宾之内的人物,犯死罪者可以上 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 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 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父母、 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可以 例减一等,(4)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 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 可以钱赎罪。 (5)当:所有官吏。五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二年,公 罪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一年,公罪 二年;罪大官小,余罪收赎;罪小官大,留 官收赎 (6)免:指免除官职抵罪 4、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私罪原则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从轻 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从重,(2)、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亡,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之列” ()共犯区别首从 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犯罪以“造意”为首,“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家人共犯,只坐家长; 监临主首为犯,以监主为首。 (3)、关于合并论罪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4)、累犯加重原则 三入科刑,谓“怙终其事”,而要“峻之以法,用惩其罪”,“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5)、同居相隐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6)、比况类推原则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7)、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原则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犯流 罪以下依律师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 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8)、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相犯者,以法律论”,(二)唐律其它各篇的主要内容 1、卫禁律,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 要塞方面的规定。 2、职制律,59条。重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 规定 3、户婚律,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 家庭方面的规定 4、厩库律,28条。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5、擅兴律,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 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6、贼盗律,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 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7、斗讼律,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 等方面的法律 8、诈伪律,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9、杂律,62条。不能编入其它篇的罪,都归入此篇 10、捕亡律,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等方面的法律 11、断狱律,34条。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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