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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doc

    • 资源ID:3393289       资源大小:25.5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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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doc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答辩人:_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_,地址:_委托代理人: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原告人):_,男,汉族 ,住_,系死者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年5月5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追加_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并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1、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国际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侵权责任应由国际公司承担,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年5月12日答辩人与国际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年5月12日至20年5月日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同意将所有的车牌号京P00000金杯白色客车出租给承租方,在上述租赁期内承租方将该车用于公司班车,周一至周五早上从北京的四惠东站发车至天津项目,晚上返回;承租方保证出租方司机每周工作5天,休假2天;司机不得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自行驾驶车辆,若由于承租方驾驶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依合同约定提供驾驶员,并将车辆交与国际公司使用,本案车辆肇事时,是接受国际公司的指派上路行驶,国际公司是肇事车事发时的实际使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国际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答辩人不去诉国际公司,而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国际公司作为被告人。2、依据答辩人与国际公司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责任也应由国际公司承担。20年2月21日13时,京P00000号金杯车在津蓟高速公路蓟平段4.6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依时间即可确定国际公司使用车辆的范围不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国际公司超汽车租赁范围用车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际公司承担。被答辩人之子是乘坐国际公司承租的车辆并在超出租赁范围用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国际公司承担。3、答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车辆出租给国际公司时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免费提供常规保养和北京市内租赁车辆的抛锚抢修;车辆修理期间答辩人免费提供替代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田_驾驶机动车接打移动电话未保证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_驾驶车经检验身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车辆出租的,只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事故中另一方机动车(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违法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其上高速行驶是违法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由于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不具有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资格而上高速路行驶,增大了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造成本次事故,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二、原告人之子死亡后,答辩人曾垫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三万多元,答辩人要求本案责任承担者返还答辩人垫付的各项费用。综上,答辩人认为,不管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还是答辩人与国际公司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责任均应由国际公司与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一方承担。答辩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帮助被答辩人垫付费用,帮助处理相应的后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尽到了所有应尽的义务,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此 致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答辩人:_,男,19_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_,身份证号码:_。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_律师,系被告人_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就_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_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_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代理人:_20_年_月_日第三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答辩人(被告人):张_,女,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在_省_县_乡_村,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被答辩人(原告人):蔡_,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在_省_县_乡黄庄,系死者蔡_的父亲。被答辩人(原告人):鲁_,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_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年2月18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蔡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一、答辩人与被害人蔡_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蔡_的死亡,系坠楼而导致。无论是蔡_系被他人推下楼导致坠楼死亡(他杀),还是企图逃离他人的监视因为意外而坠楼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杀从而导致坠楼死亡(自杀),都与张_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导致,那么杀害受害人蔡_的凶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监视、限制蔡_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领导人钱_、张_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导致,则传销组织领导人钱_、张_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导致受害人蔡_坠楼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张_将受害人蔡_系传销组织领导人,更不能证明答辩人张_监视或限制受害人蔡_人身自由,毫无疑问蔡_的死亡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答辩人发展被害人蔡_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答辩人张_发展受害人蔡_为传销组织下线,一方面是受到张_和蔡_共同的同学钱_的强迫并提供电话号码,另一方面张_在迎接蔡_到惠州时受到钱_、张_指派人员跟随监视,而且张_仅仅发展了一名下线,毫无疑问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既然在2007年案发时答辩人张_不构成犯罪,那么无论答辩人是否构成2009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张_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钱_、张_限制被害人蔡_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真凶钱_一方面强迫答辩人将同学蔡_骗到惠州,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监视受害人蔡_甚至限制蔡_的人身自由,导致蔡_不幸坠楼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真凶钱_、张_依法承担。仅仅因为张_被真凶钱_的强迫下打出一个电话,就要求同为受害人的答辩人张_承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蔡_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仅对弱女子张_不公平,也对受害人蔡_不公道。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答辩人承担着真凶的法律责任,真凶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逍遥法外。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张_与受害人蔡_系同学关系,答辩人在两人共同同学(班长)钱_的强迫下,根据钱_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钱_安排,将受害人蔡_骗到惠州并带入钱_为首的传销组织。虽然答辩人对受害人蔡_的死亡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和必然责任,但是毕竟答辩人也存在道义上的过错。所以,答辩人张_愿意对原告人的损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补偿。同时,答辩人张_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真凶钱_、张_绳之以法,以告慰同学蔡_的在天之灵,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自己一个清白。第四、原告人提出的35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此 致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张_二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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