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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贷公司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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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贷公司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doc

    XX小贷公司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由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分类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价,并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形态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第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目的: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风险; (三)为计提损失准备金、绩效考核等提供依据。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原则:(一)准确性原则。分类人员应充分评价贷款的风险状况,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及标准,准确地划分贷款形态级次,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不得弄虚作假,人为调整分类结果。(二)及时性原则。分类人员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形态,不得滞后集中认定。(三)规范性原则。分类人员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不得超权限、逆程序操作。第二章 核心定义第五条 贷款按不同的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个级次,后三类均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 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第七条 关注类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是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必要时通过执行担保,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第八条 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第九条 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第十条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三章 操作程序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操作程序为:信贷部门初分、风控部门审查(必要时,应经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审议,以下简称风控会)、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部门按分类结果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信贷部门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分析方法,依据分类标准,提出初步的分类意见。第十三条 风控部门对信贷部门提交的分类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贷审会对风控部门审查的分类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第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风控部门或风控会审议的审查意见,确定贷款分类结果。第十六条 信贷部门根据审批的分类结果,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管理。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由风控部门,信贷部门等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第十八条 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风控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把关、监督执行、日常监测考核、汇同进行风险处置、化解等工作。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应当与信贷结构调整、客户评级、授信、贷款定价、贷后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相结合,促进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按户认定,以借款人为单位进行分类。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正常、关注、次级,由总经理审批;可疑、损失,须经贷审会审议、总经理签署意见、公司董事长审批。第二十三条 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单独设置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落实专人负责,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及工作的延续性。第二十四条 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认定和调整。第二十五条 根据分类结果及风险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强贷款分类后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在风险分类认定、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产生不良贷款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相关因素分析第二十七条 主要分类分析因素: (一)信用状况。包括借款人的评级授信情况、信用记录、还款意愿以及和公司的合作关系等。(二)财务状况。根据借款人近三年的财务情况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偿债能力分析: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长期和短期偿债能力;2、盈利能力分析:对销售收入、利润总额、销售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盈利能力;3、营运能力分析:对应收帐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营运能力。(三)现金流量状况。根据借款人近三年的现金流量表,分析借款人的现金净流量、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投资性现金净流量、筹资性现金净流量的变化情况,判断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 (四)担保状况。对保证贷款主要分析保证人的资格、财务实力、保证意愿、合法性以及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对抵(质)押贷款主要分析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变现价值和能力等,判断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性。 (五)非财务因素状况。主要是对借款人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还款意愿、行业风险、区域风险、自然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其对贷款偿还的影响程度。 (六)合规合法性。主要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合同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等。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分类时应把握事项: (一)不能简单地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 (二)以评估借款人的偿还可能性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三)客户的信用评级可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不能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 第六章 公司客户贷款分类标准第二十九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可以划分为正常类:(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 (二)贷款能按时支付利息;(三)贷款未到期;(四)公司有把握按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一)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三)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公司积极合作;(四)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等)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出现不利变化;(五)借款人对外担保额度超过自身总资产;(六)借款人因对外担保等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被起诉;(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核心管理层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八)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内,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九)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含)级及以下;(十)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十一)借款人连续2年(含)以上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十二)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预计在贷款到期后90天内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十三)保证人信用等级下降或经营出现问题,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十四)抵(质)押品价值有下降趋势或公司对抵(质)押品失去控制,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十五)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至少划分为次级类:(一)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含)天以上;(二)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经营亏损,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现金净流量、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都为负值;(三)借款人在公司的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且在其他银行出现不良贷款;(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报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贷款;(五)借款人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贷款债务; (六)预计损失率在30%以下的贷款。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可疑类:(一)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含)以上;(二)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状态,即使执行担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上;(三)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难以获得新的资金补充,即使执行担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上;(四)借款人涉及重大不利事件,被有权部门勒令停止经营,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上。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应划分为损失类:(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七)公司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八)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贷款。第七章 自然人(含个体类)客户贷款分类标准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归还本金的自然人贷款。(一)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根据贷款逾期情况和贷款担保方式,按照以下矩阵进行分类。逾期情况贷款方式30天以下31-90天91-180天180天以上质押正常正常次级可疑抵押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保证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关注次级可疑可疑(二)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的,利息逾期90天以上,贷款至少划分为次级类。(三)金额较大的个人(农村专业大户)生产经营贷款,认定标准应参照公司客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分期偿还本金的自然人贷款。(一)还本付息正常、没有逾期的,划分为正常类贷款;(二)逾期90天(含)以下的,到期和未到期部分均划分为关注类;(三)逾期91180天(含)的,到期和未到期部分均划分为次级类;(四)逾期180天以上的,到期和未到期部分均划分为可疑类。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公司积极合作;(三)保证人保证能力明显下降,对偿还担保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四)抵(质)押品价值明显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品失去控制,对偿还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至少划分为次级类:(一)贷款虽未到期,但借款人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并已影响到借款人还款意愿及能力;(二)借款人在公司的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且在其他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三)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贷款。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可疑类:(一)已经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出具终结(中止)裁定,且采取多种追偿手段后仍不能清偿的贷款;(二)贷款形态为次级,抵(质)押物已出现价值贬损或保证人保证能力明显下降,且借款人不予配合补足担保的贷款。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划分为损失类。(一)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二)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八章 工作要求第四十条 信贷部门整理、补充完善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贷款进行初步分类:(1) 首次分类或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应撰写分类报告,填制分类认定审批表。(2) 贷款分类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贷款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分类结果、加强信贷管理意见等方面。(三)对形态未发生变化的,分类时可不撰写分类报告,只填制分类认定审批表。(四)所有贷款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类。其中形态未发生变化的损失类贷款和金钱类证券全额质押贷款,可每年进行一次分类。第四十一条 风控部门对信贷部门提交的分类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审查重点:分类资料是否完整,分类理由是否充分,分类结果是否符合其核心定义等。其中,对新认定的可疑、损失类贷款,应当逐户撰写审查报告。第四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可疑、损失类贷款,应当经过风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在分类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信贷、风控部门按照批准的分类意见,落实管理措施。第九章 罚 则第四十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各环节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并按其职责范围承担责任。第四十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明显违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造成贷款质量严重不实的;(二)超权限、逆程序进行分类的;(三)未经认定,直接调整分类结果的。第四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二)授意他人进行分类,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类人员,是指贷款风险分类各环节所涉及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长签批后发文实施。 附:1、贷款五级分类审批表 2、贷款五级分类登记表 二零一 年 月 日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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