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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20XX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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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20XX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docx

    第 1 页 20XX 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特征码 oTCdYBtNbXLYZotKXQH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 2 页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 、街道办事 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 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 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示招聘简章,如实告 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 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 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 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第 3 页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 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 单位报到之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待遇等事项,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 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 20XX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 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部退养协议但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部退养协议 约定。 第 4 页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 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 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四条 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 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 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自行制定劳动 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 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 1 份,用人单位 不得代劳动者保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 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部分应当继 续履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 第 5 页 项需要约定的,双方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对 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0 小时。 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 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 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 得低于按月、日、时计算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 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 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人 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制定年度 第 6 页 工资指导线实施万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 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 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 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 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台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 利待遇。 第 7 页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 一天的 24 时为准。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 30 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8 页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 定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在支付其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 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设区的 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接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鉴定为 l 级至 4 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为 止; (二)被鉴定为 5 级、6 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 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被鉴定为 7 级至 10 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 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疔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 清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以及拖欠的其他费用,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 9 页 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 工具、技术资料等,结清所欠债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 1 至 3 年。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并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和劳动合 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 单位(以下筒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四)派遣期限; 第 10 页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 方式;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实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后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 议不得影响先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 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以及年满 16 周岁的在校学生勤工助 学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 11 页 必备条款的; (二)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四)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五)以担保、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六)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 (十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 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 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第 12 页 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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